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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不守信用的法律“老賴”,今后將被暴露在陽光下,在招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處處受到限制。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明確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失信者的名單將向社會公布受到信用懲戒。隨著這部司法解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社會公眾屆時登錄最高法院政務網站,就能查詢到失信者的身份證號碼、失信具體行為等信息。
“信用體系的缺失,制約了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也制約了經濟和社會發展。”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部司法解釋的出臺就是要通過信用懲戒手段建立“守信者贏,失信者虧”的評價體系,使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執行難”。
頑疾:超七成裁判得不到執行
“執行難”已經成為社會頑疾,尤其是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后,相當多的債務人不僅不自覺履行義務,還采取各種手段對抗執行。
據最高法院不完全統計,2008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還不到30%。
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剛剛起步,強制執行法律規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監控和制約逃廢債務行為,不能對形形色色的逃債者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很多被執行人罔顧法律權威和債權人的困難。有的企業因債權不能及時實現,正常的生產經營無法維持,被迫停工、停產、減員。一些個人債權,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債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勞動債權不能及時得以實現,嚴重影響債權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
近些年,最高法院連續發布司法文件,限制被執行人奢侈消費、遏制規避執行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的判斷是:“執行工作形勢越來越嚴峻,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破壞了‘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因此,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就成了重中之重。”
標準:六種情形將入名單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采取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措施。這也成為《規定》出臺的法律依據。
《規定》首先明確了在6種情形下,失信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名單:一是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是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是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是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標準問題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首要問題。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人都納入該名單,而是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才納入該名單。”孫軍工稱。
《規定》還明確了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名單的程序以及糾正程序、刪除程序。納入程序包括提示、啟動、認定、生效等環節,法院經過審查一旦作出納入名單的決定,決定將立即生效。同時,如果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名單錯誤的,可以提出糾正申請并說明理由。另外,如果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或者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應當啟動刪除程序,將其信息從名單庫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