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長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工作管理辦法》和《長春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經營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根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5、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2、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3、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又訊 日前長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長春市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根據《規定》,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并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較大涉險事故、較大及以上事故,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記者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