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的消費行為不再受消法保護,頓時引發軒然大波。一些職業碰瓷人(社會也稱為“職業打假人”)跳出來“指責”,認為這相當于從立法層面否定了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行為的合法性。甚至一些觀點表示,一旦執行的話,很可能會滋生更多的假貨事件,讓消費者受到更大的損失。但真相又如何呢?恐怕不是像職業打假人所描述的那樣“偉大”。
職業碰瓷人不值得姑息
顯然,工商總局受國務院法制辦委托針對《實施條例》的條款進行修改,出發點主要是明確《消法》仍需細化的相關內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來定義一些“職業打假碰瓷”的現象,直接約束那些“職業打假的碰瓷人”的行為。
目前來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實施,在動員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改善消費環境上起到了積極作用。職業碰瓷人的出現也形成了對企業商品質量監督的關鍵社會力量,但法律中確立并強化的一些懲罰性賠償制度,卻給一些動機不純的職業打假、索賠人鉆了空子,通過職業化、專業化、團隊化的方式來投訴舉報、訴訟,最終從中牟利。
顯然,這些職業碰瓷人打假的目的并不是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初衷的,而是尋找法律漏洞,來獲得高額利潤,這就讓“職業打假”行為變了味兒,甚至出現“制假打假”的惡劣情形。近年來,這種職業碰瓷的投訴、訴訟事件高發。近日,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組數據顯示,3年間,共接到職業索賠人投訴舉報14375件,今年前5個月的數量已經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職業索賠人的投訴舉報量的年平均增速高達364%。職業索賠人只盯宣傳瑕疵、不重質量安全,只求經濟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所以說,《實施條例》的條款予以明確,用“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來約束,是給這些“碰瓷人”當頭一棒,讓不以改善消費環境為目的的“逐利人群”打退堂鼓。而且,職業索賠行為也擠占和虛耗了國家寶貴的行政執法資源和司法資源,干擾了企業正常經營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導致有限的行政力量無法正常投入消費維權,真正需要幫助的消費者得不到及時救濟,對社會公平正義產生負面影響。
企業經營受干擾 碰瓷式訴訟相繼敗訴
而從近年來一些訴訟案例來看,以職業打假名義的碰瓷行為頻發,唯利是圖的訴訟請求表現突出,而打假的放大鏡也主要盯在了針對極限宣傳用語、宣傳與實際不符上,并提出“退一賠三”的請求。甚至經營者為了避免麻煩,部分會采取“私了”后撤訴,使“職業打假”成了一本萬利的“生意”。
而且,碰瓷所針對的商品和服務也開始多元化,從牙膏、襪子向高價格的汽車、電腦轉移,趨利的態勢明顯。針對此類“職業索賠”訴訟,各地法院有很多同類訴訟案。比如發生在溫州鹿城的一樁案件,原告在某電商平臺上的樂天天保健器械專營店購買了艾益生艾灸儀1臺,在收到商品后,原告認為達不到該商品的使用效率,對商品描述真實性表示懷疑,并認為推廣產品描述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臺”等絕對性用語,涉嫌虛假宣傳,于是提起訴訟,要求三倍賠償11784元。最終,鹿城法院認為,商品描述中未出現使用效果的明確描述,原告購買并使用兩天內即發起訴訟有悖常理,駁回原告訴訟。
無獨有偶,廣州黃埔也發生了一起類似訴訟案件,原告在去年8月分兩次購買7臺萬和燃氣熱水器,收貨后發現產品說明書及外包裝未有網頁宣傳所稱的“行業頂級純銅水箱”字樣,于是提起訴訟,同樣要求賠償貨款3倍的金額。法院認為,網頁中介紹的涉案產品采用的材質、工藝及對比信息并不存在隱瞞、虛構情形。原告在兩天內分次購買七臺熱水器,稱因被告“最好”、“頂級”誤導而購買,有悖生活常理,不予支持。
這樣的職業碰瓷訴訟案例比比皆是,套路和玩法也大同小異,往往是從電商平臺下單購買,然后提起高額賠償訴訟,而搬出來的主要依據就是新《消法》和新《廣告法》。特別是廣州熱水器案,原告一次購買7臺熱水器,遠遠超出了普通消費者的正常購買行為,通過鉆新《廣告法》的漏洞,以虛假宣傳、欺詐等名義要求商家三倍賠付,這已經成為專業碰瓷的標準化流程。
而更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職業碰瓷人在電商平臺上購買了商品后,直接以“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的名義,通過客服渠道進行明目張膽的威脅與恐嚇,要求“退一賠三”,而對正常的退換貨服務并不滿足,動輒都是口徑相當一致的“舉報、投訴”等口氣,大多是一副不得到賠償不罷休的態度。而從這些幾乎“格式化”的投訴和態度來看,動機也相當清晰,目的是以投訴要挾來得到利益回報。
為《實施條例》堵上碰瓷打假漏洞點個贊
根據全國各地反饋的職業打假投訴、訴訟案例來看,皆為索利目的。一旦電商平臺和商家擔心“惹事”而自行和解,就宣告碰瓷成功,拿到不菲賠償。所以客觀來說,此次《實施條例》第二條對消法適用對象進行明確,是符合《消法》立法精神的細化和落實,也是把法學實務和理論界早已是通論的觀點明確地寫了出來,并沒有隨意擴大或縮小消費者的定義。
反而這一修改恰恰能堵上“打假碰瓷”的漏洞,遏制越來越盛行的專業碰瓷人的氣焰。試想4,如果越來越多的碰瓷專業戶,憑借著熟悉的套路不斷復制,那結果等于以此為職業,成為了一門一本萬利的穩定獲益的生意。
因此,《實施條例》第二條給職業碰瓷人會帶來滅頂之災,但這與社會監督、舉報等機制并不沖突。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職業碰瓷人出于積極正面的想法,通過法律、行政訴訟、協商等方式來跟經營者“較真”,有利于營造更健康、干凈的消費環境。但對于那些以營利為目的,手法和玩法過于“商業化”、“專業化”的碰瓷行為,也絕不能姑息,否則一旦形成氣候,會給監管部門、企業經營帶來巨大干擾,也無益于消費環境的改善。
目前來看,《實施條例》第二條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而公然跳出來發出聲音唱對臺戲的,往往是以此為“營生”的職業碰瓷打假人。他們甚至還提出,條例的規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及指導案例相矛盾,實質上,這混淆了營利為目的與知假買假行為這兩個概念,因為司法解釋支持知假買假,是有范圍的,限定在食品類的十倍賠償;且食品安全法對于十倍賠償并未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才可賠十,《實施條例》與《消法》、《食品安全法》和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是基本一致的。況且一般消費者少量或一次性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會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最后,我們還是要為《實施條例》第二條的鮮明立場點個贊。因為隨著電商、網購行為的日益普及,必然會出現一些新的現象,同時也會給一些動機不純者提供可乘之機,只要適時將漏洞補上,就能形成健康、和諧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