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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職業打假人!國家工商總局終于出手整治這種行為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28  瀏覽次數:333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編者按】近日,工商總局向工商系統內下發了關于征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意見的
 【編者按】近日,工商總局向工商系統內下發了關于征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意見的通知,引發廣泛熱議。

自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施行后,社會上出現職業打假人專門購買“問題食品”索賠的現象越來越多。

按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規定,即使買到幾元的過期食品,職業打假人也可能獲得“保底”1000元賠償。

正因為此,近年來食品領域職業打假人隊伍不斷壯大,從過去的小打小鬧到今天的成群舉報,從單一的食品領域拓展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多個領域。

隨著投訴舉報案件數量的逐年猛增,如何處理好食品領域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已成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當前面臨的現實問題和社會問題。

特點分析

職業打假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與一般消費者有所區別。他們具備一定的法律、商品專業知識,懂得投訴舉報、司法訴訟程序,不管專職還是兼職,職業打假人大都以贏利為目的,主要通過“知假買假”獲取經濟利益。

揭秘職業打假人!國家工商總局終于出手整治這種行為了!

具體而言,職業打假人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利”字當頭

職業打假人從超市里發現問題食品,通常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一定數量后向執法部門提出訴求,或者聯系生產經營企業要求賠償,達到獲利的目的即不再聲張。購買不為消費,而是為了獲取高于購買價格數倍的賠款。

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同意他們提出的條件,職業打假人就會向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其路徑都是先民事后行政,然后多管齊下,直到獲得較為滿意的經濟賠償為止。

二、投訴舉報

職業打假人一旦發現問題食品,首先都是采用固定格式打印投訴舉報信,連同購貨憑證、產品照片等材料,以掛號信的形式寄至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其實,投訴舉報和復議訴訟都不是職業打假人的目的,只是他們向執法部門、生產經營主體施壓以達到索賠目的及獲利的手段。

至于執法部門對問題食品的后續處理,職業打假人則很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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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互通氣

據筆者調研發現,職業打假人并非單獨行動,絕大多數都有同伙,少則三五人,多則十幾人到幾十人不等。

他們專門從各大超市購買問題食品,然后向商家索賠。索賠成功后,再聯系同行繼續購買該問題食品,然后再投訴至當地監管部門并要求賠償。

四、不愿露面

職業打假人在投訴時大都不愿透露姓名,調解過程也不愿露面。即使調解成功后,部分商家愿意給付賠償款時,職業打假人也是要求對方將錢直接匯至指定賬戶。

揭秘職業打假人!國家工商總局終于出手整治這種行為了!

存在問題

一、在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

監管部門一定要意識到,只要市場上有假貨,就會有職業打假人買假索賠的生存空間。

實踐中,一些監管人員認為“職業打假人”不屬于消費者范疇,在處理投訴舉報時有時會“慢待”他們,或者語言、行為上易敷衍塞責,這就使得本應及時處置的投訴舉報案件未能規范快速處理,給職業打假人復議或訴訟提供了借口。

二、在處理程序上不完善

有的執法人員在處理上級機關批轉的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案件時,僅向上級機關報告案件辦理情況,而對投訴舉報人置之不理。

有時是內部職責不清,分工不明,導致推諉扯皮時有發生,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不能及時有效處理,進而引起他們的復議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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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監管中履職不到位

面對職業打假人的大量投訴舉報案件,有些執法人員存在“散、懶、庸”等突出問題,工作不積極、不主動,拖拖拉拉,效率不高,履職不到位,導致一些投訴舉報案件未能在有效期限內作出答復。

四、在心理上有懼怕行為

實踐中,有些企業和監管部門為了顧及“顏面”,私下與職業打假人進行和解,花錢買平安,滿足職業打假人的高額賠償要求。這樣不僅降低了職業打假人的成本,也縱容了部分職業打假人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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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近日,工商總局向工商系統內下發了關于征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意見的通知,引發廣泛熱議。

其中《實施條例》中最受關注的是第二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適用對象進行了界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顯然,工商總局受國務院法制辦委托針對《實施條例》的條款進行修改,出發點主要是明確《消法》仍需細化的相關內容,其中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來定義一些“職業打假碰瓷”的現象,直接約束那些“職業打假的碰瓷人”的行為。

目前來看,《實施條例》第二條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而公然跳出來發出聲音唱對臺戲的,往往是以此為“營生”的職業碰瓷打假人。

他們甚至還提出,條例的規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及指導案例相矛盾,實質上,這混淆了營利為目的與知假買假行為這兩個概念,因為司法解釋支持知假買假,是有范圍的,限定在食品類的十倍賠償;且食品安全法對于十倍賠償并未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才可賠十,《實施條例》與《消法》、《食品安全法》和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是基本一致的。況且一般消費者少量或一次性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會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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