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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匯制藥有限公司訴長春海外制藥集團有限公司等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1-30  瀏覽次數:328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告成都中匯制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30號。法定代表人郭成輝,總經理。委托代理人熊永文,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

原告成都中匯制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30號。

法定代表人郭成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永文,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立中,男,漢族,1948年3月10日出生,成都中匯制藥有限公司知識產權部主任,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鐵路新村老10棟1單元8號。

被告長春海外制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海外街1號。

法定代表人王儉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士萍,北京市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紅宇,男,漢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長春海外制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住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青年路教師樓住宅家屬委6組。

被告北京京晨首康醫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2號樓4層。

法定代表人歐陽又兵,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士萍,北京市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文娟,女,漢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北京市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廣東省廣州市大學城外環東路382號2007級研究生。

原告成都中匯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制藥公司)訴被告長春海外制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外制藥公司)、被告北京京晨首康醫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晨首康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匯制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永文、賀立中,被告海外制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士萍、張紅宇,被告京晨首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士萍、劉文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匯制藥公司訴稱:原告于2004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項名稱為“一種治療通風病的藥物”的發明專利,該項專利申請于2006年11月29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0410040542.8。原告均按時繳納了專利年費。海外制藥公司在未經原告許可、授權的情況下,于2005年7月13日取得了以原告專利技術為基礎的“痛風定片”藥品的批準文號:國藥準字第Z20050344,并開始大量銷售該產品。從其產品說明書載明的內容看,海外制藥公司采用的藥品成份和配比等與原告享有專利權的技術完全一致,故海外制藥公司生產、銷售“痛風定片”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京晨首康公司作為海外制藥公司的全國一級總經銷商,通過大量的廣告行為,銷售、許諾銷售海外制藥公司生產的侵權產品,其行為也已構成侵犯原告專利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確認二被告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痛風定片”藥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2、二被告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痛風定片”藥品,并賠償原告損失30萬元;3、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海外制藥公司辯稱:第一、海外制藥公司生產、銷售“痛風定片”產品不構成侵權。2004年3月,海外制藥公司與北京中豐天恒醫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豐天恒公司)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購買了包括涉案藥品在內的12個藥品的制造方法,并支付了對價人民幣180萬元。2004年4月已生產三批“痛風定片”樣品。2004年6月8日,海外制藥公司向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吉林省藥監局)申請了“痛風定片”新藥注冊。2004年7月15日吉林省藥監局考核了生產“痛風定片”藥品的各項條件。海外制藥公司對生產“痛風定片”享有先用權;第二、中匯制藥公司提交的用以證明海外制藥公司侵權的(2008)川成蜀證內民字第12718號公證書及(2008)川國公證字第17644號公證書內容不真實、違反公證程序,不應被采信。故請求法院駁回中匯制藥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京晨首康公司答辯稱:京晨首康公司是通過合法渠道從海外制藥公司采購涉案藥品的,采購時已經核實了其營業執照和相關證件,在銷售“痛風定片”藥品時,京晨首康公司并不知道此產品是侵權產品。京晨首康公司認可海外制藥公司享有先用權的主張,因此,京晨首康公司銷售涉案藥品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另,中匯制藥公司所提賠償損失的依據不足。故請求法院駁回中匯制藥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中匯制藥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項名稱為“一種治療通風病的藥物”發明專利,2005年6月22日該專利申請被公開,2006年11月29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0410040542.8。現該專利權有效。該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書共有6項:

1、一種治療痛風病的藥物,其特征在于它含有下列重量份的原料藥:黃柏200~300份,秦艽290~390份,延胡索200~290份。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藥物,其特征在于原料藥還含有:澤瀉200~300份、車前子190~290份、土茯苓100~210份和赤芍200~310份中的一種原料藥物或一種以上的組合原料藥物。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藥物,其特征在于原料藥還有:川牛膝190~300份。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藥物,其特征在于所說的各種原料藥組分比例可優選為:黃柏 245~260份 秦艽340~365份 延胡索 240~255份 澤瀉245~260份 車前子240~255份 土茯苓145~155份 赤芍245~260份 川牛膝240~260份。

5、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藥物,其特征在于所說的藥物可為固體制劑形式。

6、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藥物,其特征在于所說的藥物可為液體制劑形式。

2008年3月31日,高恒在公證員的監督下接收了一個郵寄的包裹,包裹內裝有三大盒“痛風定片”藥品,生產廠家為海外制藥公司。還有一張中國人民解放軍73181部隊門診收據。高恒支付了900元購買藥品的費用。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證處出具了(2008)川成蜀證內民字第12718號公證書。

2008年4月3日,中匯制藥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證員的監督下登錄了上海痛風網(網址為:www.tf021.com),對該網站上宣傳、銷售海外制藥公司生產的“痛風定片”(國藥準字Z20050344)的相關網頁進行了打印。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出具了(2008)川國公證字第17644號公證書。

2008年5月8日,中匯制藥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證員的監督下接收了一個郵寄的包裹,包裹內裝有一盒“痛風定片”藥品,生產廠家為海外制藥公司。還有一張由京晨首康公司出具的號碼為18934060的發票,以及一張“痛風患者服藥說明及注意事項”。中匯制藥公司的代理人支付了680元購買藥品的費用。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出具了(2008)川國公證字第18575號公證書。中匯制藥公司沒有提交公證封存的藥品,但提交了公證書中封存的現場拍照的光盤。

海外制藥公司認為上海痛風網對“痛風定片”藥品的宣傳與其無關,京晨首康公司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73181部隊門診銷售的“痛風定片”藥品與其無關,但海外制藥公司認可其生產、銷售過“痛風定片”藥品,京晨首康公司認可其銷售過“痛風定片”藥品。

中匯制藥公司提交的海外制藥公司生產的“痛風定片”藥品的說明書及藥品包裝盒上均寫明該藥品的成份為:秦艽、黃柏、延胡索、赤芍、川牛膝、澤瀉、車前子、土茯苓。海外制藥公司認可上述八味中藥成份的具體配比是與其向吉林省藥監局申請新藥注冊時所報的八味中藥的配比是一樣的,即:秦艽350g,黃柏250g,延胡索 250g,赤芍250g,川牛膝250g,澤瀉250g,車前子250g,土茯苓150g。

中匯制藥公司認為,海外制藥公司生產、銷售的“痛風定片”藥品完全落入了其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海外制藥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其提交了大量證據,用以證明其對涉案“痛風定片”享有先用權,不應視為侵權。具體內容為:

2004年3月,吉林長春今來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來藥業公司,2005年5月26日,該公司更名為長春海外制藥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一被告)與中豐天恒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主要內容為:中豐天恒公司將“痛風定片”等12個項目(該12個項目限于當前注冊分類中的中藥九類——改變劑型但無質的改變)的技術轉讓給今來藥業公司,雙方合作申報該12個項目的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中豐天恒公司負責“痛風定片”等12個項目的實驗室研究工作,負責提供申報生產用樣品等,今來藥業公司負責提供生產檢驗設備、費用并負責向吉林省藥監局和吉林省藥品檢驗所(以下簡稱吉林省藥檢所)進行申報。技術轉讓費共180萬元。

海外制藥公司提交了一張2005年1月14日今來藥業公司給中豐天恒公司的匯款憑證,金額為4萬元,以及同天今來藥業公司與中豐天恒公司簽訂的一份協議,協議約定今來藥業公司以兩張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中豐天恒公司抵作貨款,金額為86萬元。海外制藥公司以此證明其履約的情況。中匯制藥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海外制藥公司又出具了一份中豐天恒公司的書面證明,證明今來藥業公司已經按約定向中豐天恒公司支付了180萬元轉讓費,其給今來藥業公司開具了一張90萬元的發票,另90萬元因今來藥業公司更名無法開具發票,按無票收入繳納了稅金。海外制藥公司還提供了補充證據以證明中豐天恒公司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合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很強的藥品研發能力。

海外制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03年1月8日~7月23日的一份《藥品研制記錄——藥材檢驗》,證明完成了藥材檢驗;2003年8月30日~9月15日的一份《藥品研制記錄——制劑工藝研究》,證明完成了制劑工藝研究;2003年9月18日~10月21日的一份《藥品研制記錄——質量研究工藝》,證明完成了質量研究工藝;2003年9月23日的一份《藥品研制記錄——批含量測定、批放大含量測定》,證明完成了批含量測定工作;2004年4月21日~4月28日的《藥品研制記錄——三批樣品檢驗》,證明完成了三批樣品的檢驗工作;2003年10月23日~2004年4月29日的《藥品研制記錄——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及《穩定性研究圖譜》,證明完成了藥品穩定性試驗;2003年10月9日~2004年4月15日的《批生產記錄》,證明已經進行了10次“痛風定片”藥品的批生產。海外制藥公司以上述證據證明通過上述工作,在中豐天恒公司的指導下,海外制藥公司完全掌握了涉案“痛風定片”藥品的配方和制造方法。

海外制藥公司還提交了其撰寫的《痛風定片申報生產研究資料》,證明其已經準備好了新藥注冊申報材料;吉林省藥檢所《關于“痛風定片”質量標準的復合意見》及該意見后所附痛風定片的質量標準,包括【處方】秦艽350g 黃柏250g 延胡索 250g 赤芍250g 川牛膝250g 澤瀉250g 車前子250g 土茯苓150g 、【制法】、【性狀】、【鑒別】、【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等內容,證明其按要求制定了“痛風定片”藥品的企業質量標準;吉林省藥監局2004年7月28日出具的針對今來藥業公司申報的“痛風定片”《藥品研制現場考察報告》,證明其已備妥生產所需各類專用設備和模具;海外制藥公司購買檢驗儀器的說明書及發票,證明其具備試驗生產條件。

2004年6月8日,今來藥業公司向吉林省藥監局申請“痛風定片”新藥注冊,并向吉林省藥監局提交了以下文件:

(1)、《藥品注冊申請表》,其中在附頁的第15項載明了處方內藥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藥藥味(均含處方量):秦艽350g 黃柏250g 延胡索 250g 赤芍250g 川牛膝250g 澤瀉250g 車前子250g 土茯苓150g ,制成100片。吉林省藥監局于2004年7月28日出具《藥品注冊申請審查意見表》,審查結論為:“經審查,所報資料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2)、吉林省藥檢所《關于“痛風定片”質量標準的復合意見》及該意見后所附今來藥業公司自擬的痛風定片的質量標準。

2004年7月15日,吉林省藥監局對今來藥業公司進行了現場考察,考核項目為“藥學和生產條件”,考核內容有主要研究人員、研制記錄、主要設備儀器、研制現場地址、試制原始記錄等,并抽取了三個批號的樣品,在“主藥投藥量”一欄,記錄了樣品的成份和處方量。吉林省藥監局出具了《藥品研制現場考察報告》,現場考核結論為:“該公司具有研制和生產該藥品所需儀器、設備和相應人員,生產車間已獲GMP證書。”

2004年7月16日,吉林省藥檢所對今來藥業公司的三批樣品及藥品標準進行了審核,2004年9月16日出具了三份《藥品檢驗報告書》,檢驗結論為;“本品按《所附質量標準》檢驗,結果符合規定”。

2005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向今來藥業公司頒發了“痛風定片”《藥品注冊批件》,批件號為2005S04609。并頒布了“痛風定片”的藥品標準(試行),在【處方】部分與今來藥業公司申報的自擬標準中的處方內容完全相同。同日,國家藥監局向今來藥業公司頒發了《新藥證書》,證書編號:國藥證字Z20050354。

海外制藥公司稱其自收到新藥證書后即開始了“痛風定片”藥品的生產。

中匯制藥公司提出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能作為海外制藥公司可以享有先用權的事實依據。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海外制藥公司所提交的原始研制記錄與吉林省藥監局出具的藥品研制現場考察報告注明的研制記錄的本數、頁數完全不相符合,因此只能說明這些“證據”是事后增補添加的;2、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批生產記錄、三批樣品的含量測定時間等多處出現先有結果、后有過程、時序顛倒的試驗記錄,因此這些資料涉嫌編造;3、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制劑工藝研究記錄與注冊申報資料有多處不相吻合,因此涉嫌偽造;4、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試驗記錄數據多處不合常理,說明這些數據涉嫌編造;5、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很多試驗記錄中有多處不符合規定和要求,也說明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并不是真實的原始研究記錄。另外,海外制藥公司根本就沒有對生產“痛風定片”的處方進行研究的資料。事實上,海外制藥公司是按照原《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藥、天然藥物分類9的改劑型注冊申請的規定、依照中匯制藥公司專利產品“痛風定膠囊”的處方和工藝“研制”的“痛風定片”,因此根本就沒有也不可能對處方進行研究。海外制藥公司稱其系從中豐天恒公司購買了技術,但不能證明雙方實際履行了《技術轉讓合同》。海外制藥公司雖提交了部分設備儀器的說明書及購置發票,但這些發票開具的日期比其所稱開始研制“痛風定片”的時間早了幾年,因此其購置的這些設備儀器并不是為生產“痛風定片”所作的必要準備,且這些設備儀器都是藥品生產的常規通用設備儀器,不能證明購買這些設備儀器是專為“痛風定片”的生產所作的準備。相反海外制藥公司對于批量生產“痛風定片”所必須購買的中藥原料卻沒有提交證據,因此不能證明海外制藥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本院經中匯制藥公司申請,到國家藥監局調取了今來藥業公司申請“痛風定片”新藥注冊的相關材料,具體有:2005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今來藥業公司頒發的“痛風定片”《藥品注冊批件》,批件號為2005S04609及“痛風定片”的藥品標準(試行)、“痛風定片”說明書、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藥監局出具的《藥品注冊申請審查意見表》、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藥監局出具的《藥品研制現場考察報告》、吉林省藥檢所2004年9月16日簽發的《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三份《藥品檢驗報告書》及所附《關于“痛風定片”質量標準的復核意見》及今來藥業公司自擬的“痛風定片”藥品標準、2004年6月8日今來藥業公司填寫的《藥品注冊申請表》,本院還在國家藥監局的檔案中看到有今來藥業公司提交的《痛風定片申報生產研究資料》,限于篇幅關系本院僅復印了目錄和其中的(一)綜述資料的第4部分“對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上述材料均經過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上述材料的內容與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一致。

海外制藥公司還提交了2001年國家藥監局針對“痛風定膠囊”頒發的國家藥品標準。該標準公布了“痛風定膠囊”的處方有八味中藥:秦艽、黃柏、延胡索、赤芍、川牛膝、澤瀉、車前子、土茯苓。海外制藥公司以此證明“痛風定片”藥品的中藥成份早就是公開的現有技術。還提交了人民衛生出版社1994年6月出版的《中藥新制劑開發與應用》、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的《中藥制藥工藝技術解析》、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的《中藥制劑前處理新技術與新設備》,用以證明涉案專利技術是早已公開的現有技術。中匯制藥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查,上述證據中沒有公開八味中藥的成份配比。

京晨首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與長春海外制藥集團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簽訂的“痛風定片”藥品的全國獨家銷售代理的《代理合同書》,用以證明其為善意銷售商,并能夠提供其銷售的“痛風定片”藥品的合法來源。

上述事實有中匯制藥公司提交的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專利說明書、專利年費收據、(2008)川成蜀證內民字第12718號公證書及封存的藥品實物、(2008)川國公證字第17644號公證書、(2008)川國公證字第18575號公證書、藥品說明書等證據材料;有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其與中豐天恒公司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匯款憑證、協議書及中豐天恒公司的書面證明材料、今來藥業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的工商登記審核表、中豐天恒公司的企業綜合信息報告、互聯網上獲取的中豐天恒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作的信息、高新技術企業名錄、郵寄批件企業名單、在研新藥數據庫查詢信息、國藥交科字【2004】第006號《中國醫藥國際交流中心文件》、中豐天恒公司簡介、今來藥業公司撰寫的多宗《藥品研制記錄》、《三批樣品檢驗》、《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及《穩定性研究圖譜》、《批生產記錄》、《痛風定片申報生產研究資料》、海外制藥公司購買檢驗儀器的說明書及發票、海外制藥公司填寫的《藥品注冊申請表》、吉林省藥監局《藥品注冊申請審查意見表》及《藥品研制現場考察報告》、吉林省藥品檢驗所《關于“痛風定片”質量標準的復合意見》及該意見后所附痛風定片的質量標準、《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及《藥品檢驗報告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批件》及《新藥證書》、2001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痛風定膠囊”頒發的國家藥品標準、人民衛生出版社1994年6月出版的《中藥新制劑開發與應用》、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的《中藥制藥工藝技術解析》、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的《中藥制劑前處理新技術與新設備》等證據材料;有京晨首康公司提交的其與海外制藥公司簽訂的“痛風定片”藥品的全國獨家總銷售代理《代理合同書》等證據材料;本院到國家藥監局調取的2005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今來藥業公司頒發的“痛風定片”《藥品注冊批件》,批件號為2005S04609及“痛風定片”的藥品標準(試行)、“痛風定片”說明書、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藥監局《藥品注冊申請審查意見表》、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藥監局《藥品研制現場考察報告》、吉林省藥品檢驗所2004年9月16日簽發的《藥品注冊檢驗報告表》、三份《藥品檢驗報告書》及所附《關于“痛風定片”質量標準的復核意見》及今來藥業公司自擬的“痛風定片”藥品標準、2004年6月8日今來藥業公司填寫的《藥品注冊申請表》、《痛風定片申報生產研究資料》的目錄和其中的(一)綜述資料的第4部分“對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等證據材料,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匯制藥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申請的、于2006年11月29日被授權的“一種治療痛風病的藥物”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0410040542.8)現合法有效,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涉案專利權共有6項權利要求,本案中中匯制藥公司以其權利要求1-5主張權利。專利權利要求1-4分別記載了治療痛風病的中藥原料藥的名稱及其重量份,其中中藥原料藥的重量份是一個范圍值,而權利要求5記載了該藥物可以制成固體劑型。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海外制藥公司認可其生產、銷售的“痛風定片”的中藥原料藥及其重量份為:秦艽350g 黃柏250g 延胡索 250g 赤芍250g 川牛膝250g 澤瀉250g 車前子250g 土茯苓150g ,制成100片。完全落入了中匯制藥公司專利權保護范圍。

海外制藥公司雖提出了現有技術抗辯,但其提交的證據材料中均未公開八味中藥原料藥的重量份,故本院對其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的主張不予支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海外制藥公司提交了大量證據證明其在2004年3月就與中豐天恒公司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雙方就“痛風定片”藥品及其制造工藝進行了研究、試制、批量生產、檢測,并于2004年6月8日向吉林省藥監局提交材料,就“痛風定片”藥品申報新藥。吉林省藥監局接受并審查了其提交的材料,對藥品研制現場進行了考察,吉林省藥檢所對其提交的三批樣品進行了檢驗、審查了其自擬的藥品標準。上述事實發生的時間均在中匯制藥公司申請涉案專利權之前。在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給吉林省藥監局的申報新藥的材料中已經顯示有“痛風定片”藥品的處方,包括中藥原料藥及其重量份,吉林省藥監局也認定海外制藥公司具有研制、生產“痛風定片”藥品所需的儀器、設備和相應人員,生產車間已獲GMP證書。這些證據充分證明了海外制藥公司在中匯制藥公司申請涉案專利權之前,已經做好制造“痛風定片”藥品的必要準備。2005年7月13日,海外制藥公司在獲得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痛風定片”新藥證書后,即開始生產涉案“痛風定片”藥品,中匯制藥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其有超出原有范圍的生產行為,故本院認定海外制藥公司抗辯理由成立,其生產、銷售涉案“痛風定片”藥品的行為,不視為侵犯中匯制藥公司的專利權。

雖然中匯制藥公司對海外制藥公司從中豐天恒公司受讓了涉案“痛風定片”藥品的生產技術一節不認可,但海外制藥公司提交了技術轉讓合同、部分付款憑證或協議,以及中豐天恒公司的書面證明,這些證據已經證明了這一事實,除非中匯制藥公司能提出相反證據,在中匯制藥公司沒有提交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中匯制藥公司還針對海外制藥公司提交的研究、試制、批量生產、檢測以及申報新藥的一系列證據提出了諸多質疑,認為海外制藥公司有編造證據的情況,但海外制藥公司在2004年6月已經就涉案“痛風定片”藥品向吉林省藥監局進行了新藥申報,申報的資料都經過了吉林省藥監局的審核,樣品也經過了吉林省藥檢所的檢驗,材料齊備、程序合法。如果中匯制藥公司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必須提供相應證據加以佐證,在中匯制藥公司沒有提交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對于中匯制藥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中匯制藥公司訴海外制藥公司生產、銷售,京晨首康公司銷售的“痛風定片”藥品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成都中匯制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成都中匯制藥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薇

                                                  代理審判員    韓羽楓

                                                  人民陪審員    孫景康

                                                  

                                            二○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員    崔  寧


文章來源:http://www.110.com/panli/panli_23719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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