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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故意傷害案為何改判?審判長詳解其中理由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2-07  來源:企業800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394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標題:[2017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于歡故意傷害案審判長詳解改判理由在2017年媒體關注的眾多案件中,于歡故意傷害案當之無愧地成為最受關注案件之一。面對母親被逼債者侮辱,兒子持刀將對方刺死,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交織在公眾視

  原標題:[2017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于歡故意傷害案 審判長詳解改判理由

  在2017年媒體關注的眾多案件中,于歡故意傷害案當之無愧地成為最受關注案件之一。面對母親被逼債者侮辱,兒子持刀將對方刺死,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交織在公眾視線中的孝親倫理與傷人致死,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公正裁決?引發了媒體與公眾的高度關注,這起案件最終經過山東高院的二審,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回顧]

  于歡案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這起案件的庭審焦點。

  二審庭審中,由山東省檢察院指派的檢察員指出,該案由違法逼債引發,是一起具有防衛性質的傷害案件,一審判決未認定防衛性質,適用法律錯誤。

  檢方進一步表示,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屬于防衛過當。

  辯護律師認為于歡屬于正當防衛,做了無罪辯護。而受害方的代理人均反對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受害人郭彥剛的代理人認為,蘇銀霞被侮辱,于歡被毆打是存在的,但對于兩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毆打是不存在的,不足以造成生命健康上的重大影響,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杜志浩的代理律師則認為,于歡的行為屬于間接故意殺人。

  于歡案審判長詳解改判理由

  庭審中,控辯雙方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充分發表了意見。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于歡構成防衛過當,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

  經過二審審理,我們認為:

  第一,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的行為,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他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第二,于歡的行為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嚴重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于防衛過當,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三,于歡實施捅刺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法侵害,并且想離開接待室,在案的證據不能證實于歡有放任或者危害結果發生的故意,所以于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而是防衛過當情形下的故意傷害,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四,鑒于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于歡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侮辱于歡之母的嚴重過錯,所以我們綜合考慮于歡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作出了依法減輕處罰的決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是司法與輿論的良性互動

  涉黑、高利貸、警察不作為、一死三傷、暴露下體辱母,每一個詞都足以觸動公眾的神經。圍繞這一案件的種種疑問和討論在網絡上迅速發酵。如何回應公眾的種種質疑?如何用法律的天平去恰如其分地衡量出罪與罰,給于歡這個初入社會的年輕人以公正的裁判?再審此案的山東高院的選擇是以公開促公正,微博全程直播這一案件的庭審。最終通過山東高院的有理有據的判決,實現了實體與程序的公正,也給全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法學專家認為,于歡案的二審在庭審程序上規范有序,依法保障了訴訟各方的訴訟權利。特別是在曾經困擾了刑事訴訟十余年的證人出庭作證問題上,于歡案二審敢于讓被害人、當事人出庭作證,讓“當庭對質”得以實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按照刑訴法的規定,那么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而且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就應該出庭作證,這是保證我們客觀查明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實現以審判為中心這樣的一種訴訟制度改革的初衷,實現司法的公正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山東高院這樣的一種做法,我覺得是一個非常好的示范作用,今后各地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遇有這種情況,都應當讓證人走上法庭。

  社會的關注讓于歡案的審判更為專注,但司法的天平不應因輿論風潮而左右搖擺。“民眾有所呼,司法有所應”。對于因社會關注已經成為公共話題的案件,司法機關,也必須承擔起回答與響應的社會責任。因此,于歡案的庭審公開,是對公眾的知情權負責。此次于歡案的二審庭審,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100余人旁聽,并且在山東高院官方微博以圖文和階段性視頻播報的方式,對案件的審理過程進行了直播。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趙秉志:我認為啊這就是一種良性的互動,就是媒體關注了,輿論提出了很多問題,然后司法的以這個為線索,也考慮這種民意的這種意見,但是最后還要落實到事實證據和法律上,我覺得這就是個良性的互動。

責任編輯: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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