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破解“再審開庭難”,打通“蒙冤者”申訴昭雪之路
進一步規范再審立案標準,解決再審開庭困難,不斷健全審判監督程序,才能更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

文 | 社論
據新華社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將進一步推進巡回區刑事申訴和再審工作,通過明確、細化刑法規則與刑事政策等措施,切實糾正冤錯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第三巡回法庭庭長江必新強調,要提高對錯案危害性的認識,重點解決再審開庭困難,以及立案標準等問題,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職能作用。
如果說,冤假錯案是橫亙在司法肌體上的毒瘤病灶,那么刑事申訴與再審,便是問診把脈、扶正祛邪的醫療手段。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等,司法機關受理刑事申訴主體的申訴,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重新作出正義的審判,事關當事人的身家清白,事關司法公信力。從呼格案到聶樹斌案,從三起涉產權案到張志超案,無不折射出最高司法機關強化審判監督、平冤糾錯維護正義的決心意志。

從法律上看,盡管憲法賦予了公民申訴權,刑訴法規定了申訴和再審程序,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重要糾錯功能的實現,還面臨諸多瓶頸,特別是再審開庭困難,更讓糾正錯案舉步維艱。如果冤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對原審判決裁定不服,連再審程序的第一步都無法邁出,又何以能平冤糾錯呢?翻看報道,曾有一些冤假錯案盡管“漏洞百出”,卻申訴無門、遲延多時,直到真兇現身,方才“峰回路轉”。
為何出現“再審開庭難”?從主觀上看,的確有重視不足的問題。一些職能機關和辦案人員,未能處理好刑法目的與刑事政策、糾正裁判錯誤與維護司法權威等重要關系,尤其是沒有真正樹牢“疑罪從無”法治理念,把生效判決視為不容撬動的“鐵案”,對冤案當事人申訴“掣肘多有”,人為關死了再審開庭之門。但從客觀上看,這種尷尬的局面,更與刑法規則與刑事政策不夠明確、細化,立案制度不夠健全等密不可分。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出臺的《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明確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等9種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問題是,舉證難度的“升級”,對于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原案當事人并不容易。由法院審查把握“可能推翻”,也缺乏具體明晰的標準。由此,導致了一些當事人訴諸信訪、媒體等非司法渠道,曲線實現再審立案的目標。
作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派出機構的巡回法庭,在審級上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效力也等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此番“發聲”,將推進新時代刑事申訴及再審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解決再審開庭困難及立案標準等問題上,在明確和細化刑法規則與刑事政策等方面“破冰”,便于為各級人民法院指導借鑒,更釋放出深化司法改革、糾正冤錯案件的強烈訊號。
從長遠看,還應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通過國家立法和司法解釋“準立法”,進一步規范再審立案標準等,不斷健全審判監督程序,更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讓平冤之路暢通無阻,“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