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陜西“2·15除夕殺人案”死者之一曾致嫌疑人母親死亡
陜西漢中“2·15除夕殺人案”備受關注,今天(2月19日),新京報記者從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委宣傳部獲悉,該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軍,曾在1996年一次沖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張某某之母)死亡。后王正軍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附帶民事賠償9639.3元。
▲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 圖片來源:華商網
死者系父子3人
新京報此前報道,2月15日,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7日上午,漢中市南鄭縣(區)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嫌疑人張某某已投案自首。
今天下午,記者從南鄭區委宣傳部證實,3名死者情況為:王自新,男,現年71歲,務農; 王校軍,男,現年47歲,系王自新長子,國家公職人員,其工作單位為南鄭區紅寺湖管理處,職務為管理處主任(正科級); 王正軍,男,現年39歲,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嫌疑人情況為:張某某,男,35歲,未婚,無正當職業,2017年12月外出務工回家。
▲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指認犯罪現場。
死者之一曾致嫌疑人母親死亡
今天白天,記者獲取到一份《陜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復印件圖片。
該判決書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王正軍的鄰居汪秀萍路過王家門前時,因過往與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軍臉上吐唾沫,遂引起爭吵。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爭吵,汪秀萍拿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汪當場倒地于當天22時許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王正軍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委托代理人共同訴稱:由于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致使汪秀萍死亡,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要求王正軍賠償汪秀萍死亡的全部喪葬費及贍養、扶養、死亡補償等經濟損失25萬元。
▲王正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審判書截圖。
判決書披露,案發時王正軍不滿18周歲。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張某某之父)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24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正軍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經查,被告人王正軍家庭困難屬實,經南鄭縣人民法院當庭調解,對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
最后,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 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今天下午,記者從南鄭區委宣傳部證實,記者出示的判決書中所提及的上述內容屬實。相關負責人表示,南鄭區各部門已針對“2·15”案件成立工作組,處理相關后續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機關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