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什么不能為“替母報仇殺人者”點贊?更深層的社會問題又是什么?丨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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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條關于“大年三十為母報仇殺害仇家三人”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陜西省漢中市南鄭縣公安局的微博顯示,2月15日12時許,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發生一起殺人案,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已于2月17日7時45分投案自首。
張扣扣為何如此殘忍在大年三十連殺三人?
據媒體報道,原來在1996年張扣扣的母親與被害人王自新產生糾紛,王自新的兒子王正軍(當年17歲)用木棒重擊張扣扣母親頭部并導致其重傷不治身亡。后來,王正軍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判8年。這次張扣扣殺死王自新父子三人,被很多人視作為母報仇,更有自媒體為殺人者叫好點贊,稱其為“大孝子”、“最后一個男人”云云。
有戰友問占豪對此事看法,個人有如下兩個觀點:
一、在當今的法治環境下,故意殺人絕不應點贊。
雖然,從情感上來說,王正軍打死了張扣扣的母親,好像張扣扣再殺了他們就是報仇雪恨。但事實上,現代社會,政府早已用法律的形式對社會的秩序進行了規范,除了正當防衛外,其它任何時候對他人進行人身傷害都是犯罪。所以,在21世紀的今天,報私仇就是犯罪,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就是最嚴重的犯罪,所以張扣扣就是犯罪嫌疑人,這個沒跑。
而且,王正軍之前已經被法律懲罰過,從法律邏輯上說他已經付出了相應代價,張扣扣更不能以殺人的極端方式去報復。所以,站在情感上來說雖然情有可原,但長在法律、公理和道德上說,這都不是被允許的。因此,故意殺人,絕不應該被點贊。更何況,換位思考,如果是張扣扣的母親,她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兒子犯殺人罪;換成我們自己,相信理性的人也不會用這種極端方式報復。
二、判決一定要公平,賠償一定要合理,法院在判決前盡量和受害者家屬做充分溝通。
從媒體報道情況看,王正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了8年,根據相關量刑標準故意傷害致死是10年起刑,一般是12年起刑,估計當時法院是考慮了犯罪情節、自首和未滿18歲的原因判了7年,這個判決應該沒什么問題。至于賠償新聞沒有報道,但1996年的農村,估計情況不會理想。那么,我們再回頭看,站在張扣扣家的立場,對方打死了人才判8年,這個心理肯定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再加上彼此矛盾一直未能化解,最終釀成了這一出慘案。
那么,站在這個案子本身看,法院的判決依法應該是沒問題的,判8年應該也是有法可依的,但總體感覺刑期短了也是很直觀的觀感。那么,如果法院在判決的時候與受害者家屬充分溝通,并且與嫌疑人家屬也充分溝通,讓雙方在賠償、刑期方面達成一致,雙方在判決上都心服口服,那么這個所謂的“復仇”可能就不存在了。
事實上,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穩定,國家公權將刑罰權收歸政府、法院,那么就必須在行使公權、進行司法判決方面給人公平公正的感受,否則一旦受害方認為不公平,那么受害方在接下來某個時刻就可能采取私刑的方式來讓自己獲得公平感,那么這就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另外,根據媒體報道,張扣扣在母親死亡時13歲,而且是眼睜睜地看著母親被打成重傷死亡,這對其幼小心靈造成的沖擊會非常嚴重,可能會導致其心理在未來成長過程中不健康;谶@樣的邏輯,我們的法院在判案時,在依法的情況下還要盡量地人性化,即要與受害者及嫌疑人方溝通,爭取讓雙方對判決都信服。如果有孩子最好能對孩子進行一個心理輔導,這樣就能盡量避免一方不服判決而付諸于私刑,產生新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孩子,很容易埋下仇恨種子,在未來某個時刻爆發。
雖然,這種溝通可能會提高法院的的辦案成本,但卻會大大降低社會運行成本,依然是非常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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