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漢中“2·15殺人案”續:官方通報稱嫌疑人對母親被殺懷恨在心,陜西高院已委托漢中中院合議庭對當年案件再次合議
新京報快訊(記者高敏盧通實習生王苑錕)今天(2月21日)晚間,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政府官方微博發布《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2·15”殺人案情況通報》稱,嫌疑人張某某因對1996年王正軍故意傷害其母致死一事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王家,以致發生“2·15”3人死亡案件。
此外,南鄭區新聞辦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南鄭區法院已經將此事向陜西省高院匯報,省高院高度重視當年案子,已經委托市中院合議庭進行再次合議,有了最新結果會進一步通報。
由于“2·15”案件引起巨大關注,1996年王正軍故意傷害張母致死案判決書中關于原告未請律師、被告人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等引起巨大爭議。為此,記者請教了律師,律師認為,就判決書顯示的內容來看,上述爭議點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因懷恨在心作案殺人
通報披露,2018年2月15日12時20分許,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王坪村14組(原三門村2組)發生一起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35歲)持刀將鄰居王自新(男,71歲) 及其長子王校軍(47歲)當場殺死,王自新三子王正軍(39歲)被刺傷后搶救無效死亡,張某某作案后潛逃。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漢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據公安部門調查證實:他于2001年至2003年在新疆武警部隊服兵役,退役后外出務工,于2017年8月回家。張某某對1996年王正軍故意傷害其母致死一事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王家。今年2月15日,張某某在自家樓上觀察到王自新、王校軍、王正軍和親戚都回到其家中并準備上墳祭祖,張某某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準備好的單刃刀尾隨跟蹤伺機作案。
在王校軍、王正軍一行上墳返回途中,張某某持刀先后向王正軍、王校軍連戳數刀,隨后張某某持刀趕往王自新家,持刀對坐在堂屋門口的王自新連戳數刀,致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然后張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裝滿汽油的酒瓶,將王校軍的小轎車玻璃砍破,在車后座及尾部潑灑汽油焚燒,之后張某某逃離現場。
嫌疑人潛逃中曾回家取錢
通報顯示,2月16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欲潛回家中取錢,被巡邏民警、武警發現后翻墻趁夜逃脫,隨即警方再次組織地毯式大搜捕行動。2月17日7時45分,自感逃跑無望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據當時南鄭縣法院判決書顯示: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之母汪秀萍因瑣事與鄰居王正軍、王富軍(王自新二子)發生爭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王正軍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其重傷后死亡。
因王正軍未滿18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行為,應當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王正軍有期徒刑7年。
關于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鑒于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經濟困難,確實無力全額賠償,故酌情予以賠償。宣判后,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抗訴,被告人王正軍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目前,公安機關對“2·15”殺人案正在進一步調查,相關善后工作正抓緊開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