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比起一般的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確實更應跟“檢舉信轉給被檢舉人”說不。
如果“秦香蓮”的告狀信落到“陳世美”手上該怎么辦?新修訂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給出了答案。
2月22日,修訂后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全文公布。這宣告著,施行了27年之久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試行)》即將廢止。新辦法明確,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遵循訴訟與信訪相分離的原則;還單列了法律責任一章,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或者打擊報復信訪人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針對的是“司法行政機關”,明確對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人追責,主要也是指向司法領域。這無疑是有的放矢。
從現行法律看,《憲法》賦予了公民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刑法》等也明確規定,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不法行為。
遺憾的是,現實中,公民的這項重要權利卻常打了“折扣”。特別是在信訪過程中,個別國家機關單位負責接訪人員這邊剛接到舉報,那邊轉手便將有關信息轉給了被舉報人。
這種“所托非人”的情況,真實上演著“秦香蓮”告狀信被轉與“陳世美”的一幕,也動輒致使舉報人的相關信息被“精準曝光”,落入被打擊報復的危險境地。
之前,媒體曾報道,西北某市一中學生致電教育部門,舉報所在中學在重霧霾天氣違反停課規定上課,然而舉報信僅過了半個小時,就到了被舉報人那里,該涉事學生隨即遭到校方訓斥,甚至是停課休學威脅。類似情況,已是時有曝光。
而比起一般的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更應跟“檢舉信轉給被檢舉人”說不。畢竟,司法行政機關對很多司法實務操作擔有監督、指導責任。公民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也是期望司法實踐能抵達正義。
都說“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司法系統來說,若其工作人員私心作祟、違法而動,與被檢舉人暗通款曲,損害的決不僅僅是舉報人的切身利益,更會讓法律的尊嚴深受戕害,讓正義防線失守。
所以避免司法領域可能存在的“檢舉信轉給被檢舉人”亂象,也是兜住司法正義底線。這也是司法行政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畫出懲治“違轉檢舉材料”的制度紅線的價值所在。
平心而論,在信訪領域,國務院出臺的《信訪條例》、監察部等制定的《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都明確不準“違轉檢舉材料”。如今,面向司法領域專門提出對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人追責,不單是某種原則重申,更是針對司法系統特殊性的走心的紅線勾繪。
司法行政部門以追責震懾“檢舉信轉給被檢舉人”的情形,也是“拿捏住了七寸”。這對于司法系統里的某些試圖渾水摸魚的潛在違法者,無疑頗具震懾力;對廣大信訪人員,則釋放了依法保護舉報人、暢通信訪渠道的強烈信號,有助于增強他們對司法正義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