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學聚會先簽"生死狀"?!這張免責承諾書到底有沒有用?
春節里少不了同學聚會
近來開始出現所謂的“承諾書”
被網友戲稱為“生死狀”
但,有了這個就能免責?
上面這張承諾書流傳于年初
其實網上一搜
類似的“免責聲明”并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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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今年的春節里
這樣的承諾書又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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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青海西寧
同學聚餐前紛紛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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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來源:梨視頻
組織者當場宣讀承諾書
大家落座開始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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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來源:梨視頻
參與者說,這是為提倡飲酒適量。
既然“承諾飲酒適量”
為何還整這么一張“生死狀?”
聽聽網友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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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參加者是怎么想的呢?
或許是受酒后出事同飲者擔責的案例影響,
大家免不了提心吊膽。
小編僅僅搜索最近兩月的新聞
的確相關案例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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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重點來了!
有了這張承諾書就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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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
聽聽法律人士是怎么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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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于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注意:聚會喝酒哪些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同桌吃飯喝酒的情形有很多種,一人出事故同桌擔責否,不能一概而論。根據近年來一些法院的判例,以下幾種情形共同飲酒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實際中,關鍵得看彼此是否有注意義務以及注意義務的大小,來區分過錯的有無和大小,所以擔責與否,須基于具體情形而論。
簽這樣的“免責書”沒有法律作用
飲酒適量、不勸酒
不拿喝酒衡量感情才是真的!
對己對人負責
關鍵是約束自己的行為
而不是靠一張“免責承諾書”!
提倡健康的飯桌文化
從我做起!
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