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
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再次建議廢除收容教育制度。2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朱征夫處獲悉,2018年全國兩會,他準備提交一份關于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的提案。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根據上述辦法,公安機關可直接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為期六個月至兩年收容教育。
朱征夫認為,收容教育制度與勞動教養制度在性質上類似,立法依據不足,由公安機關以行政處罰方式長時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司法救濟因程序后置而難以發揮作用,并且與其它法律不相容。“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繼續存在,與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所體現的法律精神不符”,朱征夫說。
違反《立法法》
收容教育制度源于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993年國務院根據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其第一條列明的辦法制定目的是:“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蔓延。”
朱征夫認為,按照《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條也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同時朱征夫認為,無論《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對國務院的授權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均超越了《立法法》規定的國務院的立法權限。根據《立法法》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規,不能制定法律”。
與《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相抵觸
朱征夫還認為,《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將公安機關作出的收容教育的決定作為一種行政處罰,但該種行政處罰并沒有明確包括在《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列舉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中。《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更加明確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可見,收容教育制度明顯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抵觸。”
朱征夫認為,《刑法》對輕微刑事犯罪的處罰,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不予關押的管制,還有定罪免刑的規定。收容教育針對的賣淫嫖娼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行為,卻可以限制人生自由六個月到兩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還長。顯然,收容教育制度與《刑法》確立的刑罰秩序相沖突。
近年來,收容教育制度一直被質疑不合法,廢除呼聲高漲,此前朱征夫也已多次公開呼吁廢除收容教育制度。這次朱征夫在提案中寫道:“《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特請求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