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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北千億礦權案起波瀾:判決生效后“西勘院”未履約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2-26  來源:新格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654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備受矚目的“陜北千億礦權案”再起波瀾: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稱,由于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院不履行最高院終審判決中確定的一項義務,公司已于2月5日向陜西高院申請強制執行。

原標題:千億礦權案起波瀾:凱奇萊稱西勘院不履行合同,申請強制執行

備受矚目的“陜北千億礦權案”再起波瀾: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稱,由于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院不履行最高院終審判決中確定的一項義務,公司已于2月5日向陜西高院申請強制執行。

引發這場長達十二年官司的,系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涉及千億煤炭資源的《合作勘查合同書》。由于合同簽訂后,西勘院拒不履行合同內容,凱奇萊公司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其訴至法院。

在歷經一審勝訴,重審敗訴后,凱奇萊公司上訴至最高院。2017年12月16日,最高院法槌落下,判決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凱奇萊公司代理律師趙振凱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最高院判決生效后,西勘院主動履行了關于違約金的判決內容,但不履行最高院判決書中確定的最重要的一項義務,即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因此,凱奇萊公司向陜西高院申請強制執行,2月5日,律師向陜西高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

2月24日,澎湃新聞前往西勘院采訪,卻被值班室保安告知該單位尚未上班,無法聯系采訪。隨后,澎湃新聞致電該院辦公室一負責人,詢問西勘院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最高院判決?該負責人稱:“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以官網1月16日發布的文章為準。”

西勘院拒不履約引發官司

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始于2003年8月25日,雙方簽訂《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約定由凱奇萊公司出資1200萬元,西勘院對波羅井田進行勘查。

凱奇萊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說:“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西勘院只是完成普查,獲得前期探礦權,這個前期探礦權作價評估為1400萬,雙方協商調整價格為1500萬。雙方約定,我們出資1200萬元,擁有80%的探礦權權益,以及以后勘查區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我們擁有80%的權益。”

趙發琦強調:“需要說明的是,普查階段沒有查明煤炭儲量,不能作為資源儲量計算價值。按照合同約定,我們雙方需要進行的詳查、精查。當時雙方初步預算詳查、精查總費用為800萬元。詳查是查明儲量,精查是了采礦做準備。詳查、精查完成之后,就具備了開采條件。”

在上述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二八分成的權益比例,即協議生效后,該勘查區無論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均以2:8的比例分享。

同時,合同還約定了勘查成果處置辦法:由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西勘院、凱奇萊公司協商,西勘院將所占權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由其獨自開發。

趙發琦表示,在之后的履約過程中,凱奇萊公司先后支付過2100萬元。“其中,我們第一次給他們支付1200萬元,他們違約退回。后來他們進行詳查、精查,又主動要求我方支付了900萬元勘查費,但之后西勘院又不如約履行合同,由此引發爭端。”

前述最高院終審判決書顯示,西勘院拒不履約的主要理由是,雙方簽訂的合同與陜西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違背,且系為規避該會議紀要精神而倒簽合同。

西勘院提及的陜西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陜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1次)確定,對由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最高院認定合同有效

針對前述陜西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最高院在終審時審理查明,該會議紀要的密級為“秘密”,凱奇萊公司不在該文件發送范圍內。

最高院還查明,陜西省國土廳《關于協調解決“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載明,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合同的日期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提交的有關《合作勘查合同書》簽訂時間為2004年2月19日的證人證言,證人未到庭接受庭審質證。

該案終審判決書顯示,最高院認為,陜西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雙方是否倒簽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點,不涉及合同有效無效,與雙方爭議焦點并無關聯。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最高院認為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同,不因締約時凱奇萊公司尚未設立而無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張,在2014年2月19日,雙方當事人才在合同上加蓋公章,也只能證明西勘院在凱奇萊公司依法成立后,通過補正合同缺陷的行為再一次與凱奇萊公司確認了合同的效力。

據上,最高院認為,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

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最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主要內容為,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在判決生效后的十五日內,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西勘院反思“依法治企”

最高院作出判決后,西勘院于1月16日在其官網發布的一篇名為《最高院依法駁回凱奇萊公司索要探礦權訴請,西勘院鄭重反思依法治企》的文章。文章稱,西勘院堅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于1月5日,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

西勘院在該文中稱,“關于凱奇萊公司起訴受讓西勘院礦業權的訴訟請求,最高院認為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探礦權轉讓的規定,不予支持。且涉案合同中探礦權轉讓只是意向性表示,不是正式的合同權利義務。該判決使爭議十二年的所謂‘千億元礦權’之爭一錘定音,法律保護了國有資產。”

判決書顯示,最高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作勘查合同書》的初始階段即發生爭議,致使雙方合作的詳查和精查工作均未依合同實際啟動。因此,合同約定的轉讓探礦權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

凱奇萊公司執行階段代理律師趙振凱認為,“雙方在最高院審理本案的時候,均未提交關于該煤田普查、詳查、精查均已完成、探礦權轉讓前提條件已經成就的證據。因此,最高院才駁回了凱奇萊關于探礦權轉讓的訴請。”

此外,前述西勘院發布的文章還將最高院判決結果概括總結為:“一、駁回凱奇萊公司索要礦業權的訴訟請求;二、認定雙方當年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對此,趙振凱認為,這一概括并不準確,“最高院除了認定雙方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更判令雙方繼續履行此合同。”

按照合同約定,甲方西勘院與乙方凱奇萊公司所占權益比例為2:8,對雙方所取得的勘查成果,由甲、乙雙方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甲、乙雙方將所占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后轉讓給乙方,由乙方獨自開發。

凱奇萊:最高院判決生效后,西勘院未履行合同

澎湃新聞從凱奇萊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處獲知,最高院判決生效后,凱奇萊公司曾函告西勘院,要求盡快履行最高院判決,以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但對方至今并未回函。

凱奇萊公司函告內容共七項,其中包括要求西勘院盡快明確詳查及精查工作是否已經完成,如完成請盡快將決算報告和相關資料報凱奇萊公司,以便凱奇萊公司支付相關費用;請西勘院盡快明確勘查成果處置方式,即按照雙方所占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西勘院將所占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后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由后者獨自開發。

而西勘院并未回復此函告,只是向凱奇萊公司支付了1365萬元違約金。凱奇萊公司因此認為西勘院拒不履行最高院“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遂委托陜西樹理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振凱為代理律師,處理該判決的執行問題。

“西勘院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所以我們要向陜西高院申請強制執行。”趙振凱說,“2月5日,我代表凱奇萊公司,向該案一審法院陜西高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正在依照程序辦理。”

2月24日,澎湃新聞前往西勘院采訪,卻被值班室保安告知該單位尚未上班,無法聯系采訪。隨后,澎湃新聞致電該院辦公室一負責人,詢問西勘院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最高院判決?該負責人稱:“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以官網1月16日發布的文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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