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杜絕“假精神病”的司法腐敗 “被精神病”的冤假錯案,且看最高檢新規!
犯下命案的精神病人,在我國司法領域,曾一直是個敏感的話題。
給精神病人免除刑事責任,是一種人道主義。
但誰又能保證,那個殺了人還被無罪開釋的,是真正的精神病人?
近日,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監督工作規定》,對檢察機關強制醫療決定程序的監督工作進行規范。
這份規定之所以令人矚目,是因為很多時候,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雙方爭辯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被告人是否精神正常。它往往關乎著法槌敲落時,宣告的是有罪還是無罪的結果。
這份文件的意義重大在于,它堅決防止和糾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脫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錯誤強制醫療。
“假精神病”的擔心引發信任危機
你還記得因“南京寶馬案”而走紅的熱詞“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嗎?
讀起來有些拗口。在當年這起名震全國的交通事故中,司法鑒定所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的鑒定意見為:“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客觀地說,“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在精神病學上確實存在。它會導致患者在兩周或更短時間內,突然從完全沒有精神病癥狀轉變為明顯異常的精神病狀態,然后在持續短至1天,長達1個月的時間里完全恢復到病前功能水平,其原因至今未明。
但它“來無影去無蹤”的特性,卻可能讓法律責任的合理豁免成為給犯罪背書的借口。
有一段時間,“別惹我,我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成為人們相互調侃的口頭禪。

人們言語戲謔的背后,其實直指的是“精神病殺人不犯法”的法律傳言。
其實并非如此。我國《刑法》第18條用了三款規定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簡單來說,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責,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
2、必須是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犯罪;
3、必須經法定程序鑒定。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精神病在許多國家是無罪辯護的重要理由。每當一樁令人發指而又費解的罪行擺在面前時,我們總會去懷疑,這個喪心病狂的犯人是不是有精神病呢?還有誰能做出這樣的事,除非發了瘋!

但是反過來,我們又忍不住懷疑那些自稱有精神病的人,是在為逃避審訊做準備。
就像“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流行,其實是司法的信任危機:人們擔心,那紙司法鑒定成為兇手的一塊“免死金牌”,讓“假精神病”壓垮正義的天平。
難以擺脫的“被精神病”陰影
然而,兇手眼里的這塊“免死金牌”,也可能變成一張“催命符”。
1997年,河南農民徐林東因鄰居家的宅基地糾紛到各級部門“上訪”。2003年10月,不堪“麻煩”的鄉政府把徐林東送到精神病院。
他曾當著來訪記者的面,在一張黃色稿紙上寫下:“救救我,想出去”。這是他被關在精神病院的第6個年頭。
事后他回憶,自己總共被捆綁50次,被電擊55次,兩度逃跑,幾度自殺。
不幸中的萬幸,最后在輿論的關注下,徐林東終于出院。

造成徐林東悲劇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對公權的約束。
“被精神病”案件往往都有一個重要特征,即缺乏嚴格的醫學鑒定過程和結論,有的甚至無需經過執法機關,而是受害人工作單位的領導直接拍板。
權力濫用易,事后糾錯難。一個個“被精神病”案是一個沉重的警示。要避免“被精神病”案件,應當在預防上多下工夫。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而且要把籠子扎細扎牢,不能“牛欄關貓”。

有評論認為,“該收治者不收治,不該收治者卻被收治”是中國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兩大問題。相比之下,“不該收治被收治”的“被精神病”問題更嚴重、更迫切。
因為后者還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而前者則讓每個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都受到了威脅。
徐林東案帶來的,是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精神病人的心理恐慌。
規范強制醫療程序,治愈悲傷的心
但你也不必過于擔心。
2013年強制醫療程序的出臺,對推動我國精神衛生事業、維護社會安全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但是,任何程序都有被誤用的危險。而無論是“假精神病”還是“被精神病”,其根源就是不受監督的權力濫用與肆意擴張。
法律監督勢在必行。本次出臺的《規定》,要求承擔公訴和法律監督兩項職能的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程序進行全程監督。
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后,檢察機關的監督不只是跑跑看守所、翻翻案卷,更要走向源頭,用扎實的社會調查還原案件真相。
在辦理強制醫療案件時,對鑒定機構不具備資質、超出業務范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等六種具體情形,明確要求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讓確受疾病之苦者不受追究,讓妄圖弄虛作假者罪有應得。
同時,《規定》還將監督范圍擴大至強制醫療的核心環節——審理環節之中。

一方面,對于未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檢察機關要進行糾正。
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強制醫療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對強制醫療決定或者未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更難能可貴的是,《規定》指出檢察院審查同級法院強制醫療決定書或駁回強制醫療申請決定書,可以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意見并記錄附卷。
重新發現強制醫療程序中被害人的聲音,這無疑是一種浸潤著正義與同情的人文關懷。
發生了的悲劇無法扭轉,但錯認“假精神病”、 “被精神病”卻是拷問著每個健全人良知的罪責。《規定》讓強制醫療程序更規范,這是對心靈的治愈,無論是身處被告席之人,還是哀悼悲劇的旁觀者。
他可能的確有病,但這并不能掩蓋他有罪;他的確是病得不輕才會犯罪,但就算不送他去監獄,也要送進醫院好好強制治療——
畢竟,法律可不會輕易讓“精神病”變為自己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