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按搜查程序對扣查手機行為進行約束
正義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 于瀟)移動互聯時代,手機成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如今的手機,不僅涉及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更與公民的財產權、隱私權密不可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在他的提案中指出,出于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考慮,在刑事訴訟中,若對犯罪嫌疑人手機進行查扣,建議按照刑事訴訟中的搜查程序的規定,對扣查手機行為進行嚴格約束。
手機成為關注的焦點,這與現代生活不無關系。“在今天,手機應用愈加廣泛,涉及多種權利范圍,作為通訊工具,手機涉及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作為支付工具,手機涉及公民的財產權;作為信息、資料、圖片的存儲設備和訪問終端,手機涉及公民的隱私權。”朱征夫向記者說,現在生活中,不用帶錢包,不用帶卡片,一個手機就能解決所有問題。
社會生活的這一變化,也促使法律規范進行修訂完善。為了適應信息電子化的趨勢,2012年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正式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在同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立法者也明確規定“電子數據”這一獨立的證據類型,隨后出臺的民訴法司法解釋,更加詳細對界定了作為民事證據類型的電子數據。
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也將“電子數據”正式納入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電子證據自此便在行政訴訟領域取得了“呈堂貢證”的合法資格。三大訴訟法的修改,使得“電子數據”走入了法庭審理的殿堂。
看不見、摸不著,存在于介質中的電子數據成了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自然,作為電子數據的重要載體,手機也成為了一些案件偵破中的關鍵,手機短信、微信聊天、通話記錄、視頻資料等“電子數據”內容就成為突破案件的關鍵。
然而,在庭審實踐中,朱征夫發現,庭審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通過手機中的“電子數據”去還原客觀情況,而對于“查扣手機”這一取證環節卻是很少有人關注。
“可以說,扣查手機給當事人帶來的影響,不亞于到當事人家中翻箱倒柜。”朱征夫向記者表示,但在實踐中,往往缺少對扣押手機這一行為的相關規范,使得隨意扣查手機的現象普遍存在。
隨意翻看當事人手機,隨意獲取手機上的信息、圖片和資料,有的甚至冒充當事人,用當事人的手機向他人發送短信、微信騙取所謂的關鍵證據等等。“這些行為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侵犯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朱征夫指出。
基于此,朱征夫建議依照刑事訴訟中的搜查程序對扣查手機的行為進行嚴格約束,“參照《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有關對犯罪嫌疑人物品和住所進行搜查的規定,對扣查手機的行為加以規范。”
“只有刑事偵查人員才有權扣查當事人手機,其他執法人員無權扣查當事人手機。在扣查手機時,執行扣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朱征夫向記者表示,對于扣押手機,應該限定在刑事偵查的范圍,偵查人員在非緊急情況下扣查當時手機,必須持有搜查證,同時,搜查證對手機信息的搜查范圍要有明確的界定,無關的信息不得隨意獲取。
形式上的嚴格要求,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性權利,朱征夫在他的建議中,同時指出,執法人員非法扣查當事人手機的,或者超范圍獲取手機信息的,應當按照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通訊秘密,侵犯公民隱私權和財產權的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