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陜西母女涉命案被關八百天 22年后獲國家賠償五十萬余元
每日人物 周秭沫 報道
22年前,陜西榆林市劉千河鄉14歲的少女米某被人發現吊死在自家窗戶上,隨后,鄰居朱招與女兒王小林作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被關800余天后,母女二人被釋放,但也未被宣告無罪。
2016年,二人申請國家賠償,2017年12月22日,陜西高級人民法院通過朱招母女的賠償申請,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將賠償朱招與王小林母女二人共50萬余元。
朱招母女二人的律師周峰告訴每日人物,受到案件的影響,朱招一家人一直無法正常生活,只得四處流浪,直到近些年生活才有所好轉。
國家賠償決定書。
?母女二人被錯關800余天
朱招出生于1954年,王小林出生于1971年,母女二人均為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劉千河鄉的農民,與死者米某有親屬關系。當年,米某與王小林關系也較為親密。
據了解,1996年4月6日命案發生后,警方在現場發現了朱招與王小林的指紋,但除過朱招與王小林二人以外,還有許多人前后都到過案發現場。隨后,公安機關經過排查鎖定朱招、王小林涉嫌殺害米某,并對二人實施了逮捕。
同年7月9日,榆陽公安分局詢問朱招時,朱招供認其伙同女兒王小林殺害米某,并詳細供述了作案情形,但隨后,在同一份筆錄中,朱招否認了之前的供認。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陽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其收容審查。1997年1月31日,榆陽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朱招、王小林批準逮捕。
兩年后,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檢察院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為,撤銷對二人的批捕,二人隨后獲釋。法院既未認定二人有罪,也未對二人宣告無罪,米某死亡一案從此之后也一直懸而未決。
案發20年后提起國家賠償
2016年,朱招與王小林向榆陽區檢察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隨后被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駁回。
二人再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2017年12月22日,陜西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對無罪逮捕賠償請求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朱招被無罪羈押865天,賠償金為223939.85元,王小林被無罪羈押866天,賠償金為224198.74。
對話律師周峰
每日人物:1998年,母女二人被釋放,法院既未認定二人有罪,也未對二人宣告無罪,這是為何?
周峰:朱招和王小林的這個案件,直到他們申請國家法定賠償的時候,法院才介入。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偵查階段,第二個是審查起訴階段,第三個是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所負責。當年,這個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因證據不足,檢察院未提起公訴,也未作出不起訴決定,就這樣久拖不決,后來在一位律師的努力下,才把人放了出來,直到省高院的賠償決定作出,這個案件才有了一個結果,二人擺脫了“嫌疑”的身份。
每日人物:為什么指紋最終不能作為證據?
周峰:命案發生后,包括朱招、王小林在內,許多人都到過案發現場,公安機關經過排查鎖定的朱招、王小林,而不是單純依據指紋,法律上講證據,根據當年搜集到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朱招、王小林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
每日人物:為何要等到2016年才向檢察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周峰:2015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個辦理刑事案件國家法律賠償的規定,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規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朱招母女的這個案件,在2015年以前,如果要申請賠償的話是一直處于缺乏法律依據的狀態的。
朱招的丈夫偶然間通過報紙了解到兩高有這樣一個解釋,恰好和他們的遭遇相同。于是就找到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康永生律師問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康律師是朱招、王小林當年的辯護人,康律師聯系我,讓我參與進來,我們一起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查了相關法律條文,認為可以提國家賠償案件,就與當事人溝通,代理了這起案件。我們是在兩高解釋生效后,才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的材料。
每日人物:這些年來,朱招一家人的生活怎么樣?
周峰:受案件影響,朱招一家無法在村里待下去,只能在榆林周邊鄉村流浪,通過打零工維持生活,生活比較艱辛,直到最近幾年才穩定下來。王小林已經成家,朱招與丈夫在一小區門房照看大門,收入不高。
每日人物:死者米某的死因至今是否有查清楚?
周峰:當年警方按照米某死亡現場的物證證據,已經排除了米某自殺的可能。這個案件現在,可能還是個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