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特約評論員 歐陽晨雨
備受社會關注的“湯蘭蘭案”,近日又有最新進展。據北青報報道,從本月23日起,該案的四名申請附議人相繼收到了來自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短信通知,案號為(2018)黑刑申17號,案件審限為181天,由審監一庭承辦。
面對這個消息,一些媒體和民眾不無歡欣鼓舞,認為黑龍江高法已決定再審。但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審視,還不能過于樂觀。因為,再審立案與決定再審,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院再審立案之后,有兩種結果可能發生,一是符合再審條件,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另一種便是不符合條件,不予再審。
根據最高法《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簡稱“意見”),“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復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這就從“準立法”的角度,將再審程序的啟動權賦予各級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則是通過“復查”過程,決定是將案件“準入”,還是“拒之門外”。
至于復查的內容,根據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對于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如果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量刑明顯不當”、“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等9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這一查驗的過程對“翻案”證據的要求,遠比之前的裁判嚴格。對于身陷圇圉的當事人,抑或為其奔走呼吁的親屬,搜集證據的能力不足,法律知識技能的缺乏,這些客觀上的限制,決定了在復查過程中,必然處于一種相對被動的地位,而再審的“臨門一腳”,其實還是掌握在各級人民法院的手中,但“自查自糾”又何其之難!
回看湯蘭蘭案,一起十年前的“系列輪奸案”,讓一個小鄉村陸續有16人被捕接受調查,包括湯蘭蘭父母在內的11名被告人全部獲刑。此案一審時,11名被告人曾全部翻供,5人出獄后仍有4人申訴,常人都覺得“大有蹊蹺”,遑論職能機關和專業人員。
而在媒體關注之后,輿論并不像聶樹斌案、呼格案那般意見一致,而是極端分裂,參與報道的媒體記者和評論員也遭遇網絡暴力。很多網友陷入了一種循環論證的邏輯怪圈,拒絕對案件事實基礎和證據鏈的質疑,堅信湯蘭蘭的受害者身份。
其實,從刑事科學的角度看,絕對意義上的“鐵案”是不存在的。把案件辦成“鐵案”,固然體現了有關方面捍衛正義的決心和信心,但執著于辦案結果,把生效判決視為不容撬動的“鐵案”,對冤案當事人申訴“掣肘多有”,人為關死再審之門,很容易為冤假錯案埋下“伏筆”,錯莫大焉。
黑龍江省高院能啟動再審審查,算是開啟了廓清湯蘭蘭案真相迷霧的第一步。以此案之重大,案情之“離奇”,關注之“持續”,黑龍江省高院此舉也算是對輿論的一種積極回應。至少,以高院的專業能力,更能看清整個案件從偵查、起訴、庭辯、到判決的過程當中是否存在問題。
如今,一樁“奇案”終于再審立案,目前所有的爭議都是在有限事實的基礎上,圍觀人士的一種猜測和分析,而大部分的事實片段又是來自于申訴者本身,至于重要當事人湯蘭蘭,黑龍江高院是最適合此時接觸她的人,既保證了一些人士要求的“隱私權”保護,同時又能為了解事實真相掃清障礙。用事實來平復爭議,用真相來保衛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