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熱戀時贈女友包包分手后要求退1.5萬,法院怎么判?
戀愛不成,送出去的東西能拿回來嗎?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審理了一起其他所有權的案件,最終雙方調解結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法院獲悉,劉星年過30歲,一直沒有女朋友,父母催得緊,但他一直未放寬擇偶標準。一次偶然的聚會中,皮膚白皙、身材高挑、打扮時尚的張璐,一下子吸引了劉星的注意。
自此之后,劉星對張璐展開了一系列猛烈追求,但無論送花還是送巧克力,都無法獲得芳心。后來兩人結伴與朋友出去游玩,在旅游中張璐不甚感染風寒,劉星的體貼照顧感動了她,旅途中兩人確定了戀愛關系。
旅游回來后,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劉星為了哄女友開心,表露心意,與張璐一同前往商場購買了某品牌手袋,價值1.5萬元。
之后兩人問題開始暴露:劉星認為自己年齡不小,應盡快成家;而張璐認為自己仍處于事業上升期,應把精力放在工作中。這一分歧使兩人經常爭吵。張璐認為,以劉星現在的經濟條件無法成家,遂與其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的劉星,陷入悲痛當中,他覺得女友這樣無情地離去,自己的付出又算什么呢?恰逢母親患病,醫藥費負擔沉重,因此他一怒之下,將張璐告上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手袋對價1.5萬元。
審理中,劉星認為張璐系以戀愛為名,用欺詐手段使自己陷入認識錯誤,為其購買手袋,又在短時間提出分手,惡意欺騙。而張璐認為自己從未惡意欺詐,也沒有威逼,手袋是戀愛期間劉星自愿贈與其的物品,應歸自己所有。雙方各執己見,爭議較大。
法官考慮到雙方曾經有一段感情,給予雙方表達自身真實想法的機會。張璐表示,自己感謝劉星曾經對自己的付出,也記得劉星當初的好,但是由于雙方理念不同,很遺憾沒有走到最后。聽到這段話,劉星作出了讓步,最終,由張璐支付劉星5000元,雙方以調解結案,當庭履行完畢。
法官表示,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贈與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其系基于雙方戀人關系發生的。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系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共同消費。而大額財物的贈與往往系以締結婚姻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則贈與目的無法實現,受贈人占有贈與財產的行為則屬于不當得利,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
故法官提醒戀愛期間,情侶間的贈與雖是自身真實情感流露,但仍需謹慎,雙方均應注重自身權利的保護,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