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鄭杰建議: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法》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當下,互聯網浪潮的席卷與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極好的支撐,而建立相對完善的法治體系則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與前提。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浙江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鄭杰表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法》將有助于健全我國信用管理法治體系,進一步滿足國家治理、市場發展的切實需求,他從社會信用信息分類及歸集、信用的有效獎懲、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信用環境建設等角度對加強我國信用立法提出了具體建議。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正在逐步推進。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會信用基礎性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國家通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三證合一”(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措施,初步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格局。除了加強頂層設計,在地方實踐也不斷創新:2017年12月發改委、人民銀行聯合發文明確杭州市、南京市等12個城市為首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與此同時,征信行業規模也日益擴大,根據宜人智庫的分析報告,2016年中國實際個人征信市場規模為134.2億,2020年有望達到341.5億元,潛在天花板高達4000億元。
鄭杰表示,雖然當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發展迅速,但在管理上還是無法滿足國家治理、市場發展的切實需求。其表現首先是社會信用信息未形成高度整合體系,各類信用信息大量分散在工商、稅務、財政等不同機構,互不相通,形成了缺乏有效共享的數據孤島;個人或企業等組織的特定失信記錄也很難影響到在其他機構的信用評價。其次是信用信息標準不明,我們看到,一些企業的司法裁判文書多達數千份,但其中絕大多數都無需承擔責任,因此單純以涉訴的數量作為社會信用評價數據并不具客觀性,細分信用事件性質、科學合理定義評級尤為重要。再次是信用信息獲取通道不暢。征信市場獲取信用數據的渠道有限,缺乏高度專業的數據提供商或交易平臺,導致公眾獲取信息的成本巨大。
鄭杰認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法》實有必要。他表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法》是健全我國信用管理法治體系的切實需要。它的出臺將有利于在法律層面規范社會信用信息范圍,加強社會信用信息分類監管的頂層設計,進一步規范征信活動;同時,社會信用法立法也是保護信息主體權益的需要。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妥善處理好信息權保護,確保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和運用不會侵犯信息主體的實體權利(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保障需要從立法上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聯合懲戒機制關聯性原則,確立權利救濟制度。此外,信用立法也能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共通。當前,我國全面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尚未形成,各地各部門系統間不同程度還存在“數據孤島”的現象,需要通過社會信用立法明確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推進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互聯互通。”
對于我國社會信用立法是否可行,鄭杰作了深入的調查研究與思考:2017年上海與浙江分別出臺綜合性地方信用立法,為其提供了理論基礎;我國當前已經形成了公共征信與商業征信并存、以公共征信為主的征信體系,各行各業的管理經驗提供了實踐基礎;再次,其它國家的立法經驗也為制定《社會信用法》進一步提供了重要參考。

鄭杰建議:
一是建立社會信用信息分類及歸集基本法律制度。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范圍,對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實施目錄管理;規范采集市場信用信息的行為,劃定市場行為的“底線”,明確禁止采集的范圍;妥善處理各種平臺關系,包括國家信用總平臺、對接國家各條線平臺(央行、海關等)、各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同時,還要建立市場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注重發揮市場的基礎性、決定性作用。
二是建立信用的有效獎懲機制。建立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突出市場力量,引導行政示范應用,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明確嚴重失信行為及其特別懲戒措施,規定法人、自然人之間失信信息的聯動事宜。
三是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賦予信息主體的知情權,規定記錄消除權為五年,賦予信息主體異議權,規定失信主動修復權。
四是規范和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要求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要求信用服務行業合法合規經營,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環節使用信用報告,鼓勵信用服務機構自身積極創新產品等。
五是加強信用環境建設。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帶動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要起到誠信示范作用,積極普及誠信教育,加強誠信宣傳等。(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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