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晚報
原標題:尚倫生代表:建議馴養物種不認定為野生動物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張蕊)作為甘肅省律師協會的會長,尚倫生此次當選為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修改司法解釋(法釋〔2000〕37號),取消“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原認定范圍中的“馴養繁殖上述物種”內容。

這是因為,在他的重點關注的專題中,人工馴養繁殖物種是否屬于《刑法》里“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范圍,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人工馴養”和“野生”并不等同
兩年前,尚倫生就開始關注野生動物保護了。彼時,甘肅隴南有一名律師代理了一起和獵捕野生動物有關的案件,“那邊是林區,他的當事人獵捕了一只被當地人稱為‘野山雞’的動物,他來找我咨詢。”尚倫生沒有當場回復,因為那時并不是太了解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我說,允許我查查資料,再給他回答。”
送走前來咨詢的律師后,尚倫生馬上開始查詢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資料,經過幾天的確定,尚倫生發現那名律師咨詢的、被獵捕的“野山雞”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肯定受保護。”
于是,尚倫生給該名律師給出了意見,“有罪,罪輕、從輕辯護。”尚倫生說,當時的案件并沒有涉及馴養的問題,“野山雞”純粹是山林里獵捕的。“后來當事人被判了刑。”而尚倫生也是從這時候開始留意到了野生動物保護的問題。
“我從網上搜資料的時候,發現了很多相關案例,但當時我還沒有把這個當做一個專題來重點關注。”真正讓尚倫生開始重點關注野生動物保護,還是因為深圳鸚鵡案,2015年,深圳男子王鵬因為販賣自己馴養的“小太陽”鸚鵡被判刑。
談到為什么會把這方面作為建議提出來,尚倫生說,從當選人大代表的那一天起,自己就開始琢磨這件事情,“我覺得在這件事情上,我有較為成熟的想法,所以我把它作為建議提出來。”
尚倫生說,這條建議是經過自己認真研究提出的,“目前的司法解釋擴大了對野生動物保護范圍的情形,擴大了這種情形就意味著擴大了犯罪對象,擴大了犯罪對象,就意味著降低了犯罪的標準,把可能有些不屬于犯罪的行為納入犯罪當中來打擊。”
無人工馴養繁殖證明應當認定行政違法
尚倫生認為,司法實踐中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爭議,源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發布的《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其中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解釋為“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原林業部于1993年發布了《林業部關于核準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通知》規定,“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成員國。決定將《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非原產我國的所有野生動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鴕鳥、非洲象、斑馬等),分別核準為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尚倫生指出,《公約》及其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的名錄中規定,附錄二野生動物及人工飼養繁殖的附錄一物種,允許商業性國際貿易,但需要許可。且《公約》確定了梯級保護、區別對待的規則。
“這說明公約對附錄一所列的動物實行特別保護,為了商業目的而由人工飼養繁殖的,視為附錄二內所列的物種進行保護;但附錄二所列動物的馴養繁殖物種不具有保護的緊迫性,僅需要證明書即可。”尚倫生說,前述司法解釋將《公約》附錄二的物種,同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國家二級野生動物一樣保護,擴大了保護范圍。
在尚倫生看來,沒有人工馴養繁殖證明,或者沒有取得人工馴養繁殖許可證,應當認定該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但不能把這種只違反行政許可的行為按照犯罪定性。
尚倫生認為,由于馴養繁殖技術日益成熟,許多原來瀕危野生動物數量已有極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刑法》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含義是確定的,必須是珍貴、瀕危、野生的動物,不能任意擴大此概念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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