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向校園欺凌說不 全國人大有關負責人:修法中針對性解決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校園欺凌事件越來越多進入公眾視野。
12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王勝明表示,校園暴力或者校園欺凌各地都有發生,有的行為非常惡劣,對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社會也廣泛關注。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過程中,一定會認真研究這個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

提案
民革中央建議制定《反校園欺凌法》
今年兩會,民革中央繼續聚焦校園欺凌,提交《懲防并舉,呼吁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書面發言和《關于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提案,呼吁盡快制定《反校園欺凌法》。
民革中央分析認為,目前“反欺凌”專項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從立法目的出發,還需要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目前關于學校防治校園欺凌的相關規定效力層級較低,像《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沒有細化“校園欺凌”相關的校園安全管理的義務責任,而《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內容不夠完備,法律效力位階較低。
二是對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實現方式過于概括,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對監護人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內容的細化”和“方式的特定”,對“校園欺凌”中施害方家長監護責任的問責,仍有待細化。
三是司法保護制度不完備,目前的社區矯正和工讀學校等措施與其他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很大差距。
為此,民革中央建議,要整合目前已有學校防治校園欺凌的規定,將其提升至專項立法。在反校園欺凌法制定中,應包含立法目的、范圍、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護責任與義務,政府與社會的保護責任與義務,司法保護的責任與義務等。
此外,相關立法還要強調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護制度。比如針對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可引入“強制親職教育”并作細化設計;而在完善司法保護制度方面,可增設“社會服務令”,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并給予感化教育。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四中校長馬景林也表示,解決校園欺凌,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馬景林認為,對于校園欺凌還是要分類別討論。像淘氣、惡作劇式的問題,要通過教育的方式來解決;而性質惡劣的,則要通過法律手段去解決。
對話
“校園欺凌呈現低齡化趨勢”
重案組37號:近些年,各地校園欺凌事件頻發。您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類似事情,有哪些特點或傾向?
覃鴻(全國人大代表、南寧市天桃實驗學校副校長):校園欺凌事件中,一些未成年學生被打或被當眾羞辱,這些行為在年齡上呈現出低齡化的趨勢。
在流動人口、留守兒童密集的地方,出現類似的事情也比較多。一些女生也成為校園欺凌事件的主角,包括參與實施校園欺凌。
雖然校園欺凌相對社會暴力出現較少,但很早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是需要重視的。這些行為不僅損害同齡同學的身心健康,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還可能對這些孩子更長一段時間的心理產生影響。如果不制止好,容易造成很惡劣的社會風氣。
重案組37號:類似校園欺凌、暴力事件的背后,哪些原因需要重視?
覃鴻: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乏,家長管教不充分或者不恰當。還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社會不良風氣的侵蝕。
另外,國家針對未成年人的暴力行為,更多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手段,因為他們都需要保護,比較少采用法律手段進行懲罰。這種情況下,很難對未成年人的欺凌暴力行為形成有效警示和震懾作用。
重案組37號:對這些現象,您有什么建議?
覃鴻:建議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盡快出臺一些懲治未成年人欺凌暴力等違法現象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以加強法律干預。
希望能再制定出從接收關于欺凌暴力行為的報告,到問題的界定,還有調查、制定方案、進行干預,對干預效果進行評估等一系列完善的工作程序。
案例
遼寧:校園欺凌計入綜合素質評價
近日,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公安廳、遼寧省高院等在內的11個部門,聯合印發名為《遼寧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具體實施方案和責任分工》的文件,對校園欺凌現象“亮劍”。
文件中將“校園欺凌”定義為,“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文件提出,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需要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保護為要、法治為基,通過在學校中加強教育,在家長中開展培訓,以及在定期排查等手段,處理校園欺凌。
遼寧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一工作人員表示,文件下發后,遼寧全省范圍內的中小學,都將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由校長作為第一責任人,成員包括教師、教職工、社區代表和家長代表及校外專家,高中階段還將吸納學生代表。
此外,為保證實施效果,教育主管部門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中小學進行不定期檢查。在處置流程上,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后,由所在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啟動調查,在10日內進行認定,并進行相應處理。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復查,復查工作需在15日內完成。
“在處理過程中,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責任人,如果發生校園欺凌事件且沒有得到妥善處置,將對校長和班主任進行問責。”上述工作人員說。
文件明確提出應對校園欺凌事件,要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實施校園欺凌的學生,其行為表現將被記入綜合素質評價”。遼寧省教育廳一名工作人員介紹,在記入綜合素質評價后,校園欺凌行為將會對實施者未來的升學產生影響。
新京報記者 王俊 張維 王煜 陳鵬 王夢遙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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