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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建議將商業秘密刑事案立案門檻降為10萬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3-15  來源:企業800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304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標題:董明珠:建議將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降低為10萬元損失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000651)董事長董明珠提交了《關于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的建議》。董明珠建議國家完善《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

  原標題:董明珠:建議將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門檻降低為10萬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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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000651)董事長董明珠提交了《關于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的建議》。

  董明珠建議國家完善《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對商業秘密的規定。明確規定出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范圍、保密的時間限制和保密的責任;建議設立商業秘密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除了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給予受害人明確的補償以外,侵權人還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建議將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由50萬元的直接損失,調整為10萬元的直接損失或者間接損失。

  董明珠在建議中指出,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是創新者自主創新成果的重要體現。在現如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部分企業為快速獲得競爭對手的獨特優勢,越來越多的以臥底、間諜、惡意挖人等方式竊取商業秘密,侵害創新者的合法權益。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統計,2007年中國涉及商業秘密條款的訴訟案件數量約為366件,2016年達到約4090件,增長11倍。

  董明珠認為,目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人才非正常流失帶來的創新主體商業秘密的泄露;二是創新主體的商業秘密泄露后維權困難。

  董明珠指出,某些企業為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惡意挖掘競爭對手的技術人才,且挖的速度,已經超過了企業內培養人的速度,造成創新型企業人才非正常的流失,損失慘重。

  為提升創新水平,格力平均要花5-10年才能培養一名優秀研發人員,研發經費不設上限,按需分配。但近幾年,格力電器辛苦培養的員工經常被國內外大型企業以各種形式惡意挖走,僅2014年,格力電器就被挖走幾百名技術人員,一方面證明了格力技術的先進性,另一方面,人員的非正常流失,使得原本大量投入人力物力研究而獲得的技術秘密和成果被泄露,因為商業秘密泄露,格力產品新上市不久,競爭對手馬上推出了相似的產品。這嚴重影響了格力電器的創新速度、正常經營和市場競爭。

  此外,格力電器與核心骨干簽訂有“競業禁止”協議,格力電器會依照法律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按照法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的員工離職后1-2年內應不得到競爭對手處就職。但挖人企業會給員工想出各種辦法來規避法律漏洞,例如,某員工離職后,名義上他沒有去競爭企業,將人事關系掛靠在一個不相關的企業,而實際上是為競爭企業服務。

  她在建議中指出,隨著社會發展,人才的流動是正常的。但惡意挖人的企業通常利用無法兌現的承諾和待遇(如職位晉升、待遇提高等)引誘人才,甚至將整個技術團隊一并挖走,其意不在人才本身,而是希望通過惡意挖人竊取競爭對手的核心技術或最新研發項目,獲得專利和技術優勢,快速地從中獲取利益,其是以竊取企業知識產權為目的,嚴重地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其產生的惡劣影響不容小覷——有經驗的人才頻繁被惡意挖走,將導致企業不愿意招錄、培養無工作經驗的應屆大學生,而傾向于互相惡意挖角、對人才奉行“拿來主義”思想。長期如此,將導致企業人才梯隊無法得到有效培養,知識技能無法沉淀,會造成整個國家人才隊伍整體素質難以提升,并影響國家就業環境。

  董明珠還在建議中指出,中國創新主體的商業秘密泄露后維權困難。一般情況下,企業均會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希望通過合同,防范員工通過各種方式泄露企業機密。目前,國家雖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刑法》中規定了商業秘密保護的條款,但是內容相對散亂且難以操作,同時商業秘密存在多頭執法的情況。發生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企業必須收集到充分的證據才有勝訴的可能,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才予以追訴,否則將敗訴或者不予立案。由于商業秘密案件的專業性、復雜性、多頭性,企業為了收集證據,需要依靠公證機關、法院、公安機關,難度可想而知。并且,侵權人毀滅、轉移證據的速度極快,進一步加大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法律救濟難度。

  近年來,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層出不窮,數量激增,更加體現了我國關于商業秘密保護體制的不健全,實施的效果不夠理想。

  在國家鼓勵創新的時代,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到位,會嚴重打擊企業創新的積極性,影響國家創新戰略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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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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