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府給予外國人在華居住、遷徙、游歷、經商等權利,自由度很高。圖/《妖貓傳》
原標題:學習了!外籍務工人員來唐工作生活的有關規定
唐朝對于外國人來說,相當于半個天堂。來華人數與日俱增,外國人紛紛買房置地娶妻生子, 甚至加入中國國籍。玄宗年間,僅長安城便有四千戶“歸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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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周邊的藩國,到**年間尚余七十余國。當年的情形有趣:大唐的文明、包容與富足,吸引著外國人不斷來華工作學習;它卻只派出去一個民間藝術機構,也就是唐僧和他的動物徒弟們組成的馬戲團。以正史記述,唐僧的這次出國政府并未批準,是偷渡。
唐政府有點像貔貅,嚴禁國民外出,卻特別歡迎外人來朝。武周證圣元年(695)頒發的詔書稱:“蕃國使入朝,其糧料各分等第給。”即按照等級,供給外來使節在唐所有費用。
來華經商的商人手續也極其簡單,《唐律疏議》規定,外國商人取得入境通行證“過所”后,即可“往來通流,自為貿易”。來華商人主要經營珠寶、香料、服裝與餐飲,當年長安和洛陽便有很多胡店,經營胡餅、燒餅、抓飯、爐餅等胡食。
唐僧的這次出國,政府并未批準,是偷渡。圖/《西游記》
政府適當的管理還是有的,但不多。其管理也基本屬于服務性質:“諸外藩與邊緣互市,皆令官司校驗。其市四面穿塹,及立藩院,遣人守門。市易之日卯后,各將貨物畜產,俱赴市所,官司先與蕃人對定物價,然后交易。”
“藩院”亦名“藩坊”,是唐政府專門為外國人劃分的聚居區,秉承“以夷制夷”原則,其行政長官“蕃長”由外商推舉。蕃長就任后,與中國官吏享受同樣待遇,“巾袍履笏如華人”。這在唐朝是一種榮譽。
總的來說,唐政府對外國人的政策是比較寬松的,給予外國人在華居住、遷徙、游歷、經商等權利,自由度很高——除了老婆,幾乎沒人管。
說起wife,內部通婚是外商婚姻狀況主流,但政府亦允許涉外婚姻的存在:外來居民可娶中國婦女為妻,但不允許帶返故土。“諸蕃使人所取得漢婦女為妾者,并不得將還蕃。”規定如此,管理上卻比較人性化,一般不過問。
日本留學生大春日凈足與中國女子李自然結婚后,夫妻雙雙回日本。外事婚姻若未通報官府,會受到“共婚者,流兩千里”的懲罰。
乾隆時期的《萬國來朝圖》。圖/和訊網
唐朝人的雍容大度、包容兼收不但體現在體形上,也表現在氣質上。這種寬容寬厚的表達,一是大國之自信,二是當年的華夏價值判斷體系里,外國人根本就不是人。
《史記》說“蓋聞天子之于夷狄也,義羈縻勿絕而已”,在中國皇帝眼里,外國人就是動物,善待動物是文明人的基本修養。只是,動物和動物打起來怎么辦?《唐律疏議》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各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如果兩個動物同屬一個國家,用其國家的法律;不同國家,則用唐律。
針對客死的外國人員的喪葬問題,亦有明文規定,見《唐六典》:“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聞奏。其喪事所須,所思量給。欲還蕃者,則給輦,遞至境。首領第四等已下,不奏聞,但差車牛,送至墓所。”
就是說,殯葬費用由唐政府出錢。遺產處置也有規定,《宋刑統》引述唐朝的律條:“死商財物者,便任收官財務,如死商父母、妻兒等不相隨,如后親屬將本貫文牒來收認,委專知官切加根尋,實是至親,責保訖,認吩咐取領,狀入案申省。”驗明正身后,直系家屬可以領取遺產,但要快,唐舊制規定,“絕海之商有死于吾地者,官藏其貨,滿三月,無妻子知請者,盡沒收之”。
到了明朝,倭寇已經成了沿海地區的心頭大患。圖
只有三個月時間,外國人家屬根本來不及到中國,所以到了唐末修改為無時間限制。但整個盛唐時期一直這樣處理,發生了很多扣留藏匿事例,就有了笑話:遺孀在最后時刻趕到大唐,對辦事員說自己老公留下了三千萬,在哪里。私吞遺產的辦事員說:“確有三千萬,千萬照顧好孩子,千萬不要改嫁,千萬別刁難辦事員。”
總之,唐朝對于外國人來說,相當于半個天堂。來華人數與日俱增,外國人紛紛買房置地娶妻生子,甚至加入中國國籍。貞觀四年(630),唐朝打敗東突厥,有多達一萬戶突厥人來降;玄宗年間,僅長安城便有四千戶“歸化人”。
對于這些入籍的外國人,唐政府古道熱腸:加入中國國籍即免除十年稅賦,“外藩人投化者復十年”;且“所在州鎮給衣食”。據說例外的是東洋人,因為他們衣著簡單,“并皆跣足,以幅布蔽其前后”;有些甚至不穿衣服,說是本土習慣——因為東京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