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法典合同編不妨設“民間借貸”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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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現行《合同法》對民間借貸規定較為單薄、粗糙,有必要借助制定《民法典合同編》的契機,設立“民間借貸”專節。
長期以來,受社會傳統、思想觀念等因素影響,“民間借貸”相對于“金融借款”一直受重視不足,多有“灰色地帶”之嫌。但事實上,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淵源,當下更是以其手續簡便、門檻較低、放款靈活、收益可觀等優勢而日趨活躍,有效緩解了社會融資需求。
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問題日益累加,民間借貸糾紛大量成訟涌入法院。
鑒于現行《合同法》第十二章對民間借貸規定較為單薄、粗糙,立法供給不足,已無法滿足民間借貸市場的需求,有必要借助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契機,設立“民間借貸”專節,置于“一般規定”和“金融借款”專節之后。
與此同時,鑒于民間借貸涵蓋范圍之廣(泛指金融借款之外的一切借貸),應對“民間借貸”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性民間借貸與經營性民間借貸。
一般性民間借貸是指傳統的偶發性資金放貸行為,如個人為親朋好友資金需求偶爾進行的放貸。經營性民間借貸是指頻繁的,甚至以放貸為主業的經常性放貸行為,如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職業放貸人的放貸。對這兩種借貸方式加以區分,具有很強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首先,這可有效反映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并通過是否具有經常性屬性區分不同借貸類型之間的特征。
其次,可為立法、司法上分類管理、保護提供便利。對糾紛易解決的一般性民間借貸,立法層面無需過多考慮;但經營性民間借貸涉及小貸公司、地下錢莊、影子銀行、職業放貸人等群體,在保護其合法利益的同時,亦應重視對其進行有效管理、規范,如打擊高利貸、砍頭息、規范交易流程,適當進行資金流向監管,避免出現局部系統性金融風險。
在立法設想上,對設“民間借貸”專節、區分兩種性質,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以現行《合同法》條文為基礎。民法典合同編的編纂并不是要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把之前的一切推倒重來,而是在已有成果之上進行完善。現行《合同法》在民間借貸方面確立了很多重要的規范,如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實踐性要求、利率規制等。應堅持以現行《合同法》條文為基本藍本,在此基礎上通過區分小節,整理、修改、完善,確立“民間借貸”一節的基本架構和內容。
第二,廣泛吸收立法、司法實踐成果!睹穹ǹ倓t》已經正式實施。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節的制定要遵循民法總則的指引,貫徹、吸收最新的立法成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在積累豐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凝聚的社會“共識”,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合同編“民間借貸”專節應當予以充分吸收。如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判斷,對利息的區分限制等。
第三,“民間借貸”專節要充分回應現實問題,體現時代特色。如要充分考慮信息時代“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加強平臺信息披露和投資者教育,防范平臺跑路、虛假宣傳等局部性風險。
厲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優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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