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曾判死刑的“億萬富姐”吳英減刑至25年,父親:有盼頭了
3月23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吳英父親吳永正和吳英的妹妹旁聽了宣判。
“無期到有期,有盼頭了,”吳永正宣判后告訴重案組37號,吳英一方面想要堅持申訴,同時希望盡早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浙江省女子監獄提出減刑建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顯示,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刑事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消息稱,鑒于罪犯吳英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建議將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吳英減為無期后獲得9個表揚
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警官出庭執行職務,罪犯吳英到庭參加訴訟。吳英父親吳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區西溪街道基層代表參加了旁聽。
庭審中,合議庭依法組織各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聽取了各方意見。經審理查明,吳英在減為無期徒刑后,能服從管教,積極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無違規扣分;認真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成績良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期間共獲得9個表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罪犯吳英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法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對話
吳永正:吳英身體還好,希望盡早還債
3月23日的庭審,吳英的父親吳永正作為旁聽人員參加。吳英由無期減為有期徒刑25年后,吳永正第一時間通過個人認證微博表達了感謝。
“有盼頭了”,庭后接受重案組37號采訪時表示,整個審理過程中與吳英并無交流,減刑是根據相關法律做出的判決。

重案組37號:什么時候得知浙江高院要公開審理吳英減刑案?
吳永正:昨天上午9點,關注“吳英案”的網友跟我轉達了這件事,我才知道的。今天,我和吳英的妹妹到現場參加了庭審。
重案組37號:庭審過程中跟吳英有交流嗎?
吳永正:庭審現場,宣讀了關于吳英的減刑報告,陳述了減刑的理由。合議庭組織各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聽取了意見,最后,法院宣判吳英減刑為有期徒刑25年。整個審理過程中,我們一直沒有說話,也沒有和吳英有交流。
重案組37號: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怎么看?
吳永正:從無期到有期,對于吳英來說,可以說有盼頭了,她應該挺高興的。但是,我的心情還是比較平淡的。因為,減刑一事是根據相關法律做出的判決,談不上高興不高興。
重案組37號:吳英現在情況怎么樣?
吳永正:我每個月14日都會去看她,目前,她的身體狀況還可以,但是如果說沒影響,那是不可能的。
重案組37號:吳英有沒有告訴你她目前的想法?
吳永正:她一方面想要堅持申訴,另一方面,她希望盡早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重案組37號:下一步你還有哪些打算?
吳永正:會繼續申訴,這是從2013年就開始在做的事。一方面是行政訴訟,關于吳英訴東陽政府案。今年1月26日,最高院派人來到浙江省高院,就此事舉行立案再審聽證會。另一方面是刑事申訴,希望浙江省高院能對此案再次審理。不過目前,還沒有什么進展。
“吳英案”回顧
因集資詐騙罪 一、二審被判死刑
吳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東陽市歌山鎮人,曾被稱為“億萬富姐”,旗下本色集團涵蓋酒店、商貿、地產等多個領域,2006年下半年,吳英以一億注冊資金先后創辦了“本色集團”的八家公司,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等。外界一度傳聞其資產高達三十八億元。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 2007年3月16日 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還有大量的欠債。吳英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吳英不服一審死刑判決提起上訴,在上訴狀中,她提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實施欺詐行、債權人不屬于社會公眾等5點上訴理由,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法未核準死刑 終審被判死緩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據該院官網消息,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據新京報報道,死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吳英被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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