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一中院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于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70乙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乙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于增資安邦財險,其余1億元沉淀于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小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許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追究吳小暉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