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凱的母親
新京報快訊,奧運冠軍秦凱和何姿婚前擬購買一套婚房,沒想到交了70萬定金后房子遲遲不能過戶。原來,涉案房屋沒有房產證。為此,何姿將賣房人羅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還70萬定金并賠償400余萬元。今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
何姿秦凱未到庭秦凱母親旁聽
今日一早,秦凱的母親出現在法庭,她一身休閑裝坐在旁聽席位。秦凱母親說,何姿和秦凱在人民大學進修,今天有課要上,她代替家人到庭旁聽。
據何姿起訴稱,2016年1月9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來廣營鄉某房屋。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825萬,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預計取得時間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或文件,因上述情況被解除、撤銷或認定無效,則承諾人應向另一方承擔相當于本合同約定成交價格的50%作為賠償金。
合同簽訂當日,何姿向賣家支付了定金70萬元。不過,由于賣房人最后沒有取得房產證,導致何姿無法取得所購房屋。其間雙方提出過多種履行合同的方式,但直到2017年5月9日,被告明確表示房產證辦不下來,賠償事宜雙方意見無法統一,故何姿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定金70萬元;支付賠償金4125000元。
“買的時候對方說房產證做抵押貸款了,誰知道這套房根本就沒有房產證。”庭前,秦凱母親顯得有些氣憤,她說這套房子當時是為了秦凱和何姿結婚而買的,以兒媳何姿的名義買房,買的時候這套房子價值800來萬,現在已經漲了近一倍,買不成房子對方應該有所賠償。
秦凱母親
被告稱早已告知原告無法辦房產證
原告代理人說,雙方起訴前曾對賠償事宜進行溝通,賣家賠償180萬元,返還定金70萬元,隨后賣家提出違約金中應包含定金。至于此次起訴為何要索賠400余萬元,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及2010年北京高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指導意見試行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對于房屋買賣中的增值部分,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未能取得該套房屋差額溢價的損失應由被告全額承擔。
“我們當時也以為能辦下來,沒想到確實辦不下來了。”庭上,被告代理人詳述賣房過程。他說,涉案房產是期房,購買時交了稅也辦下來了貸款,后來在2016年初將所有貸款還清,由開發商交到建委辦房產證,卻被告知網簽備案手續和現在被告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符,不給辦理房產證。“開發商說購房資質有問題,被告自己都不清楚怎么回事。”
對此,被告方認為沒取得房產證是客觀原因,只同意退還70萬定金,不同意支付高額賠償金。“2016年3月辦不下來,被告第一時間就告知了無法辦理房產證,如果當時原告終止合同,就不會有損失擴大化。”此外,被告方稱房屋差價損失也沒有那么多,“他們在2017年3月購買了其他房屋,早已經止損了,所以她的損失遠遠沒有那么大。”
原告代理人說,何姿和秦凱為了在京購這套房屋,賣掉了兩處老家的房子和一處北京的房產,“我們起訴索賠的損失是不能彌補我們購買這套房屋所作出的努力和犧牲的。”
該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