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檢: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檢察機關辦案 可對涉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4月3日,記者從最高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近日印發,明確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經本院審查具備專業能力的其他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其中,如果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所謂“有專門知識的人”,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參與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協助解決專門性問題或者提出意見的人,但不包括以鑒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人。
《規定》指出,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證據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開展下列工作:在檢察官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就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其他必要的工作。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就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兩份或者兩份以上的鑒定意見,且結論不一致;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時,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在法院決定開庭后,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公訴人做好準備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審理中,檢察院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公訴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協助的,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
檢察院在下列辦案活動中,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可以適用本《規定》:辦理控告、申訴、國家賠償或者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監管場所發生的被監管人重傷、死亡案件;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需要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其他辦案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