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資料圖)
鳳凰網娛樂訊(采寫/日生資料整理/凜淋)楊冪“詐捐”風波昨日出現新進展。楊冪工作室公開捐贈事件細節,對中間人李萌提出身份質疑,似陷公益騙局。李萌也對事件做出回應,堅稱楊冪存在“詐捐”,并曝成都特殊教育學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逼捐”行為。
之后,楊冪方表示會視情況對李萌專訪內容提出訴訟,并向其發送了律師函。針對楊冪工作室對中間人李萌的身份質疑,李萌表示會反擊,而且幾天前據李萌稱已提起名譽權之訴。成都特殊教育學校否認“逼捐”,稱捐贈和感謝信等都是李萌提出的。
目前整個事件三方說法不一。尤其有關事實的陳述,嘉行楊冪工作室和李萌雙方各執一詞,相互矛盾。針對事件疑點,鳳凰網娛樂獨家專訪北京市鑫泰洋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曉洋律師做出專業回應。
楊冪真的“詐捐”了嗎? 律師:這種說法不可取
現在網上很多報道和說法已經為此事定性,說楊冪善款沒到位就是“詐捐”,孫律師告訴我們,“詐捐”這個說法并不可取——“‘詐捐’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詐’這個字在法律上有民事和刑事之分:比如‘欺詐’是民事層面;那么在刑事層面,‘詐騙’就是刑事問題了。所以‘詐’是一個不明朗的概念,這只是媒體或者公眾的一個說法。”
至于該事件是否涉及到了“詐騙”呢?作為案外人我們無法核實整個事情的真偽,不好斷定。孫律師解釋:“如果李萌、成都特校或其他人認為楊冪詐騙,或者,楊冪、成都特校或其他人認為李萌詐騙,他們要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如果立案將開始偵查,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應當起訴,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這是有很多要件的,不是普通老百姓理解為詐騙就是詐騙了,要有法律上評價的依據和標準。”
明星做公益花樣繁多 如何避免深陷風波
楊冪捐贈風波暫難平息,類似事件在娛樂圈也絕非罕見。現如今,明星做公益的方式多種多樣:直接捐贈、設立公益基金、擔任公益大使、線上傳播、線下活動支持、形象授權等等。比如王俊凱成立煥藍夢想基金,已在全國18個城市建設啟智圖書館;陳坤的心靈建設類公益專案“行走的力量”已經走了七年;吳磊擔任“綠植領養”校園公益大使助力環保;,芭莎慈善夜通過公益直播、線上拍賣、救護車項目為慈善事業貢獻力量;孫儷、趙薇等明星直接資助貧困學生……
但明星做公益,常存在發生“慈善事故”的隱患。成龍詐捐門、章子怡詐捐門等事件曾引起軒然大波。此次楊冪“詐捐”事件,又陷入三方各執一詞的境地,目前事實真偽不明。
那么到底明星怎樣做公益才合規合法?如何保證慈善之善?如何避免身陷風波?如何經住時間的考驗?孫曉洋律師給出了專業解讀——: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言行備受矚目,而公益作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活動,一旦發生負面新聞,對明星和公司品牌都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明星做公益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承諾捐助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應當謹慎承諾,認真兌現和履行,否則會有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認真學習《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依法捐贈。具體而言,首先,要明確受贈人(指接受捐贈的慈善機構,如基金會、社團、社會服務機構等)和受益人(捐助對象),應當選擇依法成立、信譽良好的慈善組織進行慈善活動。
本次事件中,楊冪工作室曬出李萌提供的購買盲杖的支付業務回單,微信截圖中顯示收款人是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但李萌的身份并不明確,如果是中間人,他的權利義務是什么,雙方并未約定。法律角色不明確,法律責任也就無法確定,這都是以后應當避免的。建議明星做公益直接跟慈善機構或者捐助對象接觸。
其次,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應當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
楊冪捐贈事件中,協議中應當有的要素基本都是缺失、不明確的,比如慈善組織是誰,李萌又是誰,他的權利義務是什么,捐贈物資、數量也不確定,這是日后應該避免的。明星、社會公眾人物或是普通百姓,有捐贈行為都應簽訂書面的協議。
再次,不履行捐贈協議或捐贈承諾會遭致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86條規定,普通贈與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楊冪事件中的受益人是成都特校的殘障人士,因此捐贈是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不能隨便撤銷。如果要撤銷,根據《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成都這家學校追問這件事情,催要有關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
同時《慈善法》第41條規定“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這里的“下列情形”第一款就是: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楊冪的捐贈承諾在成都的發布會上,是有媒體在場的,符合《慈善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承諾后不兌現,在法律上是不利的。
最后,慈善捐贈應當保留好付款憑證、捐贈票據等捐贈記錄,防止不必要的爭議發生。這也可以從容應對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同時也是一個非常有效的自保手段。
三、進行捐贈時盡量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法律支持。
四、對于因慈善捐贈而引發的自身名譽權、隱私權受到侵害等行為,應當積極、正面應對,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孫律師提醒,捐贈是一項值得提倡和褒獎的善舉,行善之舉不應當裹挾一些其他的因素。其次,明星、公眾人物除了要有傳遞愛心的意愿,還要通過專業和規范的操作把慈善之舉做好,以免陷入風波涼了心。
好萊塢明星從事慈善,通常會選擇專業慈善團隊,此外還有市場化的慈善管理機制和透明健全的監督機制保障資金流向的透明,明星做公益才能安穩“保持清白”。美國慈善顧問的領軍人物瑪格麗·塔班金有一句名言:“明星們知道,打理慈善投資要像打理金融投資一樣。” 現代慈善事業想要發展完善,市場和明星的路都還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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