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天津、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項俊波、楊崇勇、虞海燕提起公訴
近日,江蘇、天津、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案,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項俊波利用其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崇勇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酒鋼集團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項俊波
項俊波簡歷
項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中國共產黨黨員,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博士,法學博士學位,研究員。曾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
1985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
1993.01—1996.04 南京審計學院院長助理、副院長(1994年獲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6.04—199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管理司副司長;
1996.11—1998.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副特派員(主持工作);
1998.05—1999.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特派員(1998年獲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1999.12—200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1.02—20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黨組成員、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02—200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兼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11—2004.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4.07—2005.08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05.08—2007.06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期間:兼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主任、黨委書記);
2007.06—2009.01 中國農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9.02—2011.10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董事長、執行董事、黨委書記(2011年8月兼任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長);
2011.10—2017.05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2011年10月兼任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同時兼任中國銀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中國農村金融學會會長,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長。
楊崇勇
楊崇勇簡歷
楊崇勇,男,滿族,1955年11月生,云南昆明人,198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1年4月參加工作,云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1971.04——1980.08,云南省昆明市藥材公司采購批發站工作;
1980.08——1984.07,云南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4.10,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干部;
1984.10——1986.03,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蓬萊區委副書記、縣委常委;
1986.03——1987.12,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副書記;
1987.12——1992.10,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委書記;
1992.10——1996.03,云南省政府副秘書長;
1996.03——1998.02,云南省政府秘書長;
1998.02——1998.06,云南省玉溪地委書記;
1998.06——2000.02,云南省玉溪市委書記、市長;
2000.02——2000.12,云南省玉溪市委書記;
2000.12——2001.02,云南省委常委、玉溪市委書記;
2001.02——2003.06,云南省委常委、秘書長;
2003.06——2007.12,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
2007.12——2008.01,河北省委常委;
2008.01——2011.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1.12——2015.12,河北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干部學院)院長;
2015.12——2016.01,河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河北行政學院(河北管理干部學院)院長;
2016.01——2017.0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虞海燕
虞海燕簡歷
虞海燕,男,漢族,1961年7月生,浙江義烏人,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冶金系冶金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曾任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1978.09——1982.08,西安冶金建筑學院冶金系煉鋼專業學習;
1982.08——1985.08,新疆鋼鐵公司鋼研所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1992.12——1992.12,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調度長、鑄造車間副主任,酒泉鋼鐵公司計劃處計劃科副科長、科長;
1992.12——1996.01,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副廠長(副處級);
1996.01——1997.10,酒泉鋼鐵公司生產調度處副處長(其間:1996.11—1997.10,甘肅省計劃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副處長);
1997.10——1998.06,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副廠長(正處級);
1998.06——1998.12,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廠長;
1998.12——1999.10,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處處長;
1999.10——2002.11,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黨委常委、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其間:1999.10—2002.06,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冶金工程系冶金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2.11——2004.12,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黨委常委、總工程師;
2004.12——2007.05,甘肅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7.05——2007.11,甘肅省天水市委書記;
2007.11——2008.02,甘肅省天水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2——2008.11,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8.11——2009.02,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常委;
2009.02——2010.09,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0.09——2011.05,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2011.05——2011.08,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其間:2003.03—2011.07,東北大學材料所材料學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1.08——2012.04,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2.04——2012.10,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2.10——2013.01,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蘭州市委書記;
2013.01——2016.10,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
2016.10——2016.11,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11——2017.01,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一、十二屆甘肅省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