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是否該對“采煤廢棄物”收費?
因為不滿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政府對于煤矸石征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費用,郴州市安仁縣金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將永興縣政府告上了法庭。記者獲悉,這一行政訴訟案已于4月3日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從“每車5元”到“每噸10元”
4月12日,郴州市安仁縣金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國偉向記者反映,該公司是經湖南省發改委批準立項的一家環保建材企業,設立在安仁縣龍海鎮境內。廠址的選定主要是考慮到臨近的永興縣樟樹鎮內,有大量煤礦廢棄的煤矸石,可以作為制造磚材所需要的原料。但2011年企業開辦后,他們卻發現,從永興縣調運這種煤矸石需要繳費。“最開始是每車5元錢,不算貴,我們也沒有多說話。”
郭國偉稱,當時一車可以拉15噸~20噸,雖然覺得這錢收得不明白,可每車5元錢的費用不值得他們去理論。
然而,此后,煤矸石的外運出境費用繳納標準很快提高到了每噸3元。如不繳納,永興縣樟樹煤炭稅費驗票站不予放行外運。
郭國偉說,他們公司每年大概需要10萬噸煤矸石,由此,企業成本急劇增加。
2012年10月24日,永興縣針對像安仁縣金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這樣的用矸企業出臺了永政通(2012)10號《關于征收煤矸石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通告》,對煤矸石外運進行管理,明確要求用矸企業需向多級多部門提出申報申請,最后由縣政府領導審批的行政批準工作流程,確立了“申購票證、核定標準、過站驗票”征管方式,并按每噸5元的標準要求原告這樣的用矸企業繳納外運出境費用,且每星期一審批。
2014年5月25日,永興縣政府又出臺永政通(2014)4號《關于加強煤矸石綜合利用監管的通告》,除行政批準工作流程和征管方式基本不變外,將收費標準提高到每噸10元,再將一星期一審批變為一月一審批。
企業訴政府違法收費
郭國偉介紹,該公司是利用煤礦企業在建井、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放的固體廢棄物煤矸石制造磚瓦的環保企業。煤矸石作為固體廢物,對環境有較大的污染,企業以此作為生產原料,是廢物利用,利國利民,也有利于永興縣的環境污染治理。公司成立7年多來,總計利用了80萬噸左右的煤矸石。但不斷調高的永興縣對于煤矸石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繳費標準讓他們無法接受,只好向各級政府投訴控告,最終走上法庭。
安仁縣金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文書稱,永興縣政府要求其履行申請審批和繳納費用的行為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于該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而煤矸石不在《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內,故煤矸石不是礦產資源。2014年11月,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對于煤矸石是否屬于礦產資源的請示函件里,作出了“不屬于礦產資源”的答復。另在1998年國家八部門聯合發布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為10部門聯合發布)中也指出,煤矸石是指煤礦在建井、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含炭巖石及巖石,是煤礦建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改良土壤、生產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采空區、煤礦塌陷區復墾)、筑路等。該辦法沒有規定煤矸石的綜合利用需要利用人履行審批和繳納稅費。因此,永興縣政府將煤矸石作為應稅礦產品或者非稅收入的征收來源違法。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采礦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即便退一步說煤矸石是礦產資源,那么納稅義務人也不能是煤矸石的利用人。
該公司訴稱,《湖南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中所稱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國有資源管理職能、代行國有資源管理權的單位(不含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開發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讓、出租國有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經營權、使用權等取得的收入。而且《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中也沒有規定,煤矸石的利用人是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繳納義務人。因此,永興縣政府將該公司設定為納稅義務人或者非稅收入的繳納義務人違法。
永興縣政府:收費得到上級部門批準
而永興縣政府提交給法庭的答辯狀則就此問題作了解釋:安仁縣金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是答辯人的行政管理對象,不具有本案適格原告的主體資格。因為永政通2012年10號文《關于加強煤矸石綜合利用監管的通告》第一條“征管對象”規定:凡在我縣境內依法從事煤矸石生產、經營、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都必須接受管理,依法繳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該公司在安仁縣域境內,不是答辯人的監管對象和征管對象,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縣政府征收其煤矸石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其次,關于煤矸石是否作為礦產資源的問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煤矸石是否屬于礦產資源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2】226號)已明確函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具有利用價值的煤矸石屬于礦產資源。
而關于對煤矸石利用是否可以收費,如何收費問題,湖南省財政廳根據《湖南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54號)函告答辯人:“煤矸石是煤炭的伴生礦,屬于國有資源,其開采利用應遵循有償使用的原則。因此你縣可對境內依法從事煤矸石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征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因此,縣政府在管轄范圍內收取煤矸石礦產資源稅有償使用收入完全合法合規,并得到上級部門確認批準。
4月14日,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法學教授羅萬里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煤矸石是否屬于礦產資源?這一是看其在國家相關法律中的立法定義,二是看是否納入了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之中。兩者為確定其是否屬于礦產資源的核心條件。
他說,煤炭采礦權的出讓,具有準物權的意義。采礦權出讓時合同上會明確規定,出讓的礦產品種以及開采時間。這種權利一經轉讓,財產所有權即行歸于開采者所有,并由開采者承擔相關稅費。因此,開采者對煤炭及其衍生品或者附屬產品擁有所有權,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行處分(比如不能亂堆放拋棄污染環境等)。政府沒有從中另行收費的理由和權力。
另外,政府擁有對國有資源使用征收稅費的權力,非國有資源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收費管理條例,所開設的收費項目有嚴格的制定和監管流程,依法必須公示,并且必須有收費許可證方能執行,不是依照某個部門的批復就能開閘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