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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食藥監回應鴻茅藥酒事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4-19  來源:新格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647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標題:內蒙古食藥監回應鴻茅藥酒事件:已組成調查組,將進一步核查4月19日下午15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鴻茅藥酒”事件做出回應,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

【內蒙古食藥監局回應“鴻茅藥酒”事件:核查企業生產】針對“鴻茅藥酒”事件,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做出回應:

①已組成檢查組赴企業,責成企業將近五年來被各地監管部門對其處罰的虛假廣告情況及產生原因、不良反應發生等情況向社會作出解釋和公開;

②督促企業對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③進一步核查企業是否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

④對已審批的“鴻茅藥酒”藥品廣告進行復核;

⑤監督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央視記者劉曉波張揚)

早前報道:新華社三問鴻茅藥酒事件

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絡上撰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仡欉@一案件,譚秦東的行為到底屬于民事糾紛還是涼城縣警方所稱的“涉嫌刑事犯罪”?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濫用權力?鴻茅藥酒“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新華社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一問:涼城縣警方有權跨省抓捕廣東醫生嗎?

事件開始于去年12月。

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在廣州市用手機APP“美篇”發布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注:原文將“鴻茅”寫作了“鴻毛”)的文章。文章稱,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老人并不適合飲酒,“鴻毛藥酒”通過電視廣告“夸大療效”,幕后推廣公司有巨大商業利潤。

幾天之后,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到涼城縣公安局報案,稱互聯網上有人對“鴻茅藥酒”進行惡意抹黑,鴻茅藥酒作為國藥準字號非處方藥,卻被稱為“毒藥”,其不實言論和虛假信息侵犯了商品聲譽,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2018年1月2日,涼城縣公安局對此進行立案偵查。涼城縣公安局認為,譚秦東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于1月10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月25日,經涼城縣檢察機關批準,對其逮捕,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涼城縣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文書顯示,該案于2018年1月、3月兩次被退回補充偵查。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

該事件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

那么,涼城縣警方有權穿越大半個中國,去廣東抓捕醫生嗎?

涼城縣公安局表示,鴻茅國藥的生產中心位于涼城縣,退貨退款造成的損失都發生在當地,屬于犯罪結果發生地,當地警方有管轄權。

部分法律界人士則認為,跨省抓捕本身不是問題,但這樣做難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嫌疑,事實上應該由廣州警方來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管轄是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譚秦東在廣州上網發文,居住地也在廣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訴權,也應該由廣州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殿明認為,警方雖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權力,但刑事拘留權是法律授予的重器,涼城縣警方在整個事件中行動如此迅速,是否有濫用權力的嫌疑,還值得商榷。

二問:十年來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

鴻茅藥酒,到底是酒還是藥?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鴻茅藥酒的商品包裝上,標有“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于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婦女氣虛血虧”的字樣。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4月16日晚就鴻茅藥酒有關情況表示,非處方藥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

記者調查發現,從2008年起,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次發布公示,要求停止鴻茅藥酒的銷售和廣告發布。如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連續多年都將鴻茅藥酒廣告列為違法藥品廣告予以通告,認為鴻茅藥酒廣告“夸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含有其它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及“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然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鴻茅藥酒的廣告批文并未間斷。2018年3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稱“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的有關規定”。

對此,王殿明認為,“鴻茅藥酒注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并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管”。

“藥品廣告屢禁不止,還在于廣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愛萍認為,“監管部門不能因為企業之前的廣告違規,就拒絕對企業新的廣告進行審查。鴻茅藥酒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即便廣告不斷受到查處,仍通過修改此前的廣告繼續不斷申請新廣告。”

三問:醫生吐槽鴻茅藥酒值得動用警方嗎?

關于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藥酒的動機,內蒙古警方和律師意見相左。

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他發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

然而,廣東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定鋒提供的譚秦東的申訴書上寫的卻是,自己的原始動機是“對‘鴻茅藥酒’虛假廣告宣傳心存反感”。

譚秦東發文“吐槽”鴻茅藥酒真的是在損害企業的商業信譽嗎?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得是捏造事實,詆毀別人的商品信譽。”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認為,譚秦東身為醫師,提出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中老年人對藥酒應當有所禁忌的觀點,并沒有捏造事實。另外,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針對的不是一般的批評者,而是企業的競爭對手。

張建偉認為,專業人員乃至社會公眾指出某一產品具有內在缺陷,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通過意見表達, 是在行使監督權。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來打壓醫生,會壓縮社會監督的空間,損害公眾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認為,譚秦東的言論即便有不對的地方,也至多是構成民事糾紛。當地警方不應干預民事糾紛,不應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要避免“民事糾紛刑事化”。警察是代表國家在執法,行使警權必須慎之又慎。

4月16日,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發布關于鴻茅藥酒事件的聲明,稱中國醫師協會認真閱讀了譚秦東發布的《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以及涼城縣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認為,執行刑法應當謙抑,愿意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在聲明中呼吁:各醫藥企業應嚴格遵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發布廣告;對于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采寫記者:毛一竹、劉懿德、曹祎銘、杜康)

新華社:跨省追捕,須防權力任性

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記者梁建強)一名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絡上發表了一篇吐槽鴻茅藥酒的文章,被藥酒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警方跨省追捕,并羈押于當地看守所。這一事件甫一曝光,便引發公眾關注。

一篇文章,何以引發千里奔波的追捕?警方的逮捕通知上顯示,系因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其依據是,因為這一文章,導致2家公司、7名個人要求退貨,造成損失共計140余萬元。

警方的介入,或許有厘清事實、還原真相的初衷。然而,細究其跨省追捕的具體依據,卻存在諸多疑問。一方面,這樣一篇網帖,與140余萬元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系?如何判定其具體相關性,需要具體而有力、能夠讓公眾信服的支撐證明。

與此同時,有媒體報道顯示,其中一家公司稱并未退過貨;另一家公司則表示,雖然曾退過貨,但目前仍在銷售這一品牌的藥酒,業務正常。警方在啟動跨省追捕程序之前,對相關信息是否進行了詳細的核查?對“損害商品聲譽”的結果判定是基于獨立、客觀的調查,還是僅憑報案企業的一面之詞,也需要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平心而論,涉事文章標題中直接使用“毒藥”表述,存在情緒化之嫌,但正文內容,引述的是公開報道以及政府部門行政處罰公告等,并非杜撰及虛構。有鑒于此,兩個問題在做出跨省追捕的決定之前本不容回避——在一條瀏覽量僅為2000余次的網帖與企業自述的“140余萬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尚且存疑之際,啟動追捕程序是否應更慎重一些?倘若相關內容并非故意“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那么,急于采取應對刑事犯罪而非民事糾紛的方式是否妥當?

不寧唯是,媒體的公開報道顯示,過去的十年間,所涉藥酒的廣告曾被多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被暫停銷售數十次。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報顯示,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該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在此背景下,更應審慎厘清相關網帖究竟是屬于“造謠”還是“質疑”,究竟是基于既有事實的提醒還是惡意虛構內容中傷。反之,難免會被公眾揣度,“跨省追捕”是否只是出于報案者利稅大戶身份的“地方保護主義”?

能真正擊退質疑的,從來不是震懾與恐嚇,而是有理、有節、有據的溝通與回應。先給討論多一些空間,讓對話多一些可能,效果可能遠好于試圖“殺雞儆猴”般的來勢洶洶、鋒芒畢露。

跨省追捕,須慎之又慎,謹防權力“任性”。全面依法治國與執法規范化的要求一再被重申之際,類似跨省追捕的決策制定與執行,必須經得起法律的審視,經得起事實與時間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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