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押最久”劉忠林改判無罪,要一查到底才算徹底的正義
平冤之路,改判不是終點。實現全面而徹底的正義,才能真正撫慰蒙冤者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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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馬拉松式再審”終于落幕了。
背負故意殺人罪名28年,被關押26年,經歷6年再審后,50歲的劉忠林等來了無罪判決。4月20日上午9點,吉林高院再審宣判劉忠林故意殺人案,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劉忠林無罪。
近年來,平冤昭雪的個案屢成輿論焦點。又一起改判無罪的案件,或許只能算作浪花一朵;但飛來橫“冤”對于當事人及其家人而言,卻是命運軌跡的陡轉直下。
因為這場突發“變故”,劉忠林從22歲的小年輕,變成了50歲的中年人,人生最美好的時光,都已付諸高墻鐵窗之中。“有啥高興的?我現在一無所有”,他受訪時的平淡一句,其實是痛至極致、痛無可痛的感嘆,它連著一道隱約深及內心的創傷。
▲再審宣判前,吉林省高院外,劉忠林(左)與表姐夫王貴貞。攝影/新京報記者袁靜偉
對劉忠林而言,法庭的無罪改判,固然是一種慰藉。劉忠林可以甩掉“殺人犯”的帽子,更好地找個工作,回歸社會;根據《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解釋,作為“近年來公開平反的冤案中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劉忠林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也能更好地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然而,要治愈橫亙在劉忠林心中的那道傷痕,一紙判決書還不夠,畢竟真相尚未“浮出”,正義還未“到家”。
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審視劉忠林案,5次“對不上”的口供,6次不認罪、9次“認罪”,有罪供述的“反復無常”,削弱了該證據效力。除了有罪供述就是江某證言,言詞證據“當家”、物證缺乏,更何況這些證據“打架”,“非常不現實”。對于這些“先天不足”,當時的辦案人員理應了然于胸,為何卻視若無睹?
▲劉忠林展示受傷的手指。攝影/新京報記者袁靜偉
再看劉忠林,“雙手十指都沒有指甲,呈現出壞死的狀態”“右腳大拇指被截肢”,羈押期間究竟經歷了什么?“因為他不承認殺害了鄭殿榮,公安人員就用削尖的竹簽扎他的指甲縫,如果還不承認就再扎下一個指甲”等情況若屬實,那將涉嫌刑訊逼供。“只用了2天時間,這個案子看似告破了”,閃電般的破案速度,以及尸體“不翼而飛”等,似乎也透露了辦案的不同尋常。
▲宣判后,劉忠林在律師與姐夫的陪同下走出法庭,向媒體出示無罪判決書。攝影/新京報記者王巍
“瑕疵”還不止于此。當地高院啟動再審,久拖6年未宣判,“再審歷時跨度長,一度導致劉忠林喪失希望,抗拒面對判決結果”。按照新刑訴法第247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說,“關鍵的證據全沒了”導致再審困難,適當延長也情有可原,為何“拖延”如此之長?既然“證據不足”,為何不堅持疑罪從無?
一審判決前,劉忠林沒有律師,以致失去辯護的機會,可以歸結為當時立法層面的空白;但一審判決后,劉忠林當庭口頭提出上訴,涉事法院工作人員以“沒有形成上訴狀為由”“沒將該案分配案號審理,錯過二審”,則是“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規定的公然違背。這么隨意,豈能無責?
平冤之路,改判不是終點。緊扣“蛛絲馬跡”一查到底,全面而徹底的正義,才能真正撫慰蒙冤者的創傷,恢復受損的法治信心。
文/陳宇(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