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漢中男子9300多元提成款27年未結 法院判賠近7萬
27年前,承包單位的預制廠,9300多元提成款卻遲遲未結算;27年后已經退休的他將單位起訴至法院。近日,漢中市漢臺區法院判決單位支付本息共計69699.014元。
討要提成款未果起訴單位
今年60歲的張濤是漢中市水利水電建筑勘測設計院一名退休職工。27年前,他曾承包單位的預制廠。漢臺區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1971年至1989年,張濤在設計院下屬預制廠工作,1989年至1991年,張濤通過承包經營方式負責設計院預制廠工作至承包期滿。
2012年,張濤提出落實其在預制廠期間的財務來往賬目,經雙方同意并通過漢中四方有限責任會計事務所審計,得出結論:截至1992年2月26日,張濤向被告單位借款6280元未結清。審計結束后,原告提出對其承包經營期間六個施工工程的收款提成情況進行核算,后經核算,張濤在參與經營預制廠期間六個工程的工程費共計259967.45元,提成費按6%的標準計算為15598.05元,扣除張濤個人借款6280元,張濤經營期間的提成費為9318.05元。
多次討要提成費無果后,今年1月,張濤將漢中市水利水電建筑勘測設計院告上法庭。
爭議:27年的利息該咋算?
27年前的9300多元,和現在的9300多元肯定不一樣,這期間的利息究竟該咋算?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遲遲不支付原告的承包提成款項,也不支付占用期間的資金占用費用,實質上等于向原告借了上述款項一直供自己使用,這與民間借貸在本質上沒有什么不同,雙方在本案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異議,存在的分歧主要在于能否計算復利?v觀我國現有的關于計算復利的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禁止復利沒有法律依據,在民商法領域,法無禁止即為許可,對于原告要求計算復利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稱,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未超過年利率24%的范圍,作為司法保護區,超過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區,24%至36%之間系自然債務區。因此,法院判決因被告遲延支付款項的時間長達27年之久,應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遲延支付期間的本息和上限,即:9318.05元×24%×資金占用年限。張濤說,按照這一公式計算,單位支付27 年的利息為60380.964元,再加上本金9318.05元,本息共計69699.014元。目前單位已支付5萬元,剩下的將于近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