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解局]空姐搭順風車遇害,究竟誰之過?

這是一個讓人悲傷的消息。
5月6日凌晨,21歲的空姐李某珠,在鄭州通過滴滴平臺搭乘順風車,不幸被司機殺害。犯罪嫌疑人劉振華作案后棄車跳河,目前警方正在相關區域全力展開搜捕。
事情發生后,各種討論層出不窮。從吐槽個人遭遇到推介防狼經驗,從探究法律責任到揣摩嫌疑人動機,從譴責滴滴平臺到關注安全共享……空姐李某的悲劇,迅速發酵。
那么,熱議之余,它是否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進步的契機呢?
法律責任
先從法律責任談起。
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輛滴滴平臺的順風車。這種車,在性質上叫“合乘車”,俗稱“拼車”,是一種公民互助、互相分攤出行成本的綠色出行方式,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法律上與通常所指的“網約車”不是一個概念,不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制。
那順風車受什么法律規制呢?《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只不過,案發所在地的鄭州市,雖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過《鄭州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但是相關法規卻沒有最終出臺。換言之,這樣的順風車在鄭州并沒有成為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
退一步說,《鄭州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也就是說,即便上述征求意見稿得到實施,滴滴平臺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整個事件中,滴滴平臺其實只是扮演了居間的信息服務角色——它不提供承運服務,并非承運人。在學術上來說,順風車模式下,乘客的認知是順風搭車,平臺僅系為乘客和車主提供中介撮合,平臺和乘客間屬于居間合同關系,無需承擔客運合同承運人責任。相應責任應由車主承擔。
滴滴出行的《順風車服務協議》的第一條1.5也約定:順風車平臺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臺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如果用戶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戶接受并確認,順風車平臺即在雙方之間生成順風車訂單。
因此,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難要求滴滴平臺承擔主要責任的。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

資格審核
但不可否認,滴滴平臺有沒有盡到對司機劉振華的審核責任,是一個無法回避的話題。
資格審核,是順風車車主能否入駐滴滴平臺的重要程序。在本案中,滴滴平臺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就要看滴滴公司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審核義務。
而對于這一點,直至現在,滴滴方面尚未給予正面回復,只表示稍后會有更詳細信息披露。
按照目前要求,在注冊成為順風車車主時,需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且駕齡需在一年以上。此外,滴滴還與公安部門展開了緊密合作,對車主進行背景篩查,排除犯罪記錄人員、在逃人員、吸毒、重性精神病人員等人員進入平臺。只有通過審核,才能在平臺進行接單。
不過,有業內人士表示,相比此前的優步,滴滴平臺的審核并不算特別嚴格,網上甚至出現了代辦業務,也有車主吐槽自己的信息被人用來惡意注冊成順風車司機。有人甚至揣測,滴滴在準入門檻上的寬松,實際上追求線下車主隊伍的流量龐大。畢竟在互聯網經濟的時代,流量意味著體量。
滴滴平臺在最新自查中發現,劉振華的接單賬號歸屬于他的父親,并不是其本人。因此,在空姐李某案這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劉振華要承擔最嚴厲的刑事責任。但在民事部分,滴滴平臺在信息撮合時沒有嚴格審核司機,出現了人車不一的情況,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滴滴平臺在今天下午宣布:
1、自5月12日零點起,順風車業務在全國范圍內下線,停業自查整改一周;
2、其他平臺業務對全量司機全面審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臺上可能的人車不符情況;
3、運營及客服體系全面整改。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可是,誰愿意做那只已經被吃掉的“羔羊”呢?

除此之外,滴滴順風車還被廣為詬病在產品設計上突出了男女社交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出事的幾率。



安全體系
乘車出行,安全第一。
滴滴平臺在最新自查中透露,“我們原有的夜間安全保障機制不合理,導致在該訂單中針對夜間的人臉識別機制沒有被觸發。此外,嫌疑人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五次通話聯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責規則不合理,后續未對投訴做妥善處理。”
如果說,此前的滴滴道歉和懸賞捉拿(后由于被質疑無權“懸賞”,滴滴已經撤下這一公告),是出于人道主義或者公關需求的話。那么,安全體系上的漏洞就成為其不得不面對的法律問題了,這實際上也是企業發展必須面對的緊迫議題。
交通部官方微信11日發布文章稱,一些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發展壯大之后,不是將必要的社會責任扛在肩上,僅僅將網約車作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沒有把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放在心上。網約車企業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必須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
的確,追求經濟利益是企業的固有屬性,但就能以此為借口拒絕承擔社會責任嗎?事發之后,大量網友曝光了自己親歷的滴滴危險遭遇,滴滴必須提升安全保障,更不能揣著明白裝糊涂,用順風車和網約車的不同法律關系的適用,來消弭自己的道義責任。
也許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分順風車和網約車的區別,但無論如何,保證乘客的安全是平臺應盡的義務。法律只是底線,法律之上還有道義。

進步契機
順風車,是共享經濟的典型產物。
當我們關注平臺的競爭、理念的更新、技術的迭代時,網約車(或順風車)準入、監管和安全的邏輯起點卻往往被忽視。與邏輯起點配套的法律制度之不健全,更是讓人深感遺憾。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帶來了平臺類企業的迅速成長,不管是滴滴這類約車平臺,還是其他的視頻平臺、電商平臺、媒體分發平臺……無一例外都在追求輕資產化,試圖通過平臺來吸引線下資源的集聚,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這種模式,有一個十分明顯的行業特征,就是客服能力(尤其是監管能力)與平臺規模是不相稱的。畢竟,增加服務增就代表著人工成本的增加。于是,一旦出了什么問題,平臺第一反應就是撇清自己的法律責任。
而這,并不能完全歸咎于法律的天然不敏感,它很大程度源于我們對資本的放縱。有網友回顧說,從打車大戰,到快餐火拼,以及共享單車,大量的商業資本項目,都是從放縱規則開始,讓商業資本相互撕殺,最后再由政府出面管控,缺乏前瞻性的調控,更缺乏法律的與時俱進。這樣的無序競爭,不僅造成了海量資源的浪費,也讓亂象頻出,底線不斷被觸碰。
魯迅先生說,無窮的遠方,無數的人們,都和我相關。
空姐李某的遇害,不是與我們無關的事件。我們每一個人在用車的過程中,都有可能遭遇下一個“劉振華”。希望李某的悲劇,能給我們一個進步的契機。
恰如從孫志剛事件推動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出臺,到三聚氰胺事件催生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一樣,當媒體議程成為公眾議程時,事件也會成為進步的起點。
文/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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