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資料圖)
原標題:馬英九“教唆泄密案”二審改判有罪,入刑4個月,交12萬可免坐牢
【環球網快訊】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發現馬英九有違法之虞,北檢調查后認定馬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拔掉他“立法院長”資格,依涉“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但臺北地院認為馬是在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判無罪,今天高院宣判,通保法判4個月,可易科罰金(以罰金替代刑期)。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5月15日報道,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控告黃世銘違反“通保法”,案件上訴高等法院時,法官認為馬英九也可能違法。北檢調查后,認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因黃世銘告知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得知王金平等人涉入,明知行使領導人職權應符合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但為撤銷王的黨籍和喪失“立法院長”職位而不法。
本案緣于馬英九在2013年9月初接受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密報,有關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關說法務部長曾勇夫,讓柯的案件二審無罪確定。馬英九之后透過秘書撥打電話給黃世銘,要求黃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引發“九月政爭”。黃世銘最后遭判刑1年3個月定讞,而黃世銘被判刑定讞后,臺北地檢署認為馬英九當時要求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的行為有犯罪嫌疑,2016年3月間對馬英九提起公訴。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本案,她認為馬英九行使“憲法”賦予領導人的權力,因此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馬英九無罪。一審判決出爐后,引發嘩然,檢方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高院審理期間,馬英九仍主打“院際調解權”,做出無罪答辯。至于檢方則批評馬英九一再誤導案情焦點,說他沒有干涉、指揮案情,但起訴的焦點應是馬泄漏偵查秘密,不在于馬有無干涉、指揮,何況馬也確實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匯報案情。
二審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江振義、受命法官許文章、以及陪席法官潘翠雪,最后改認定馬英九有罪,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合并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新臺幣。本案雖然為二審定讞,但依“大法官解釋752號”意旨,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