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勾犇
誠然,追星是粉絲的個人愛好,但這種自由的實現,不應建立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基礎之上,而商業利益的考量,也決不能遮住監管的眼簾。
狂熱的追星粉絲,怕是最讓機場感到頭痛的一撥人了。從辦票柜臺到貴賓室,再到登機口甚至航班上,粉絲們對明星出行的全程追逐,讓機場秩序和航班運營大受干擾。翻看報道,不乏因粉絲追星任性而造成的警情,“20多名粉絲在上海虹橋機場追星,致航班延誤超兩小時”,也并非個案孤例。
擾亂機場秩序,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對于這種行為的危害性,大家的認識也很統一。法律也規定了對于這些違法行為相應的處罰措施。比如,《民用航空法》規定,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的,依照刑法“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通常情況下的粉絲追星行為,其危害程度也到不了“嚴重”,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于那些“沒驗登機牌就直接沖進安檢口”“堵塞、強占、沖擊值機柜臺、安檢通道、登機口”“失控沖下了飛機”等追星粉絲的過激行為,則完全可以據此作出行政處罰。
即便依靠刑罰、行政處罰,也會有若干“漏網之魚”。現實中,一些追星粉絲“買了機票全程追蹤”“不聽勸阻起身堵在了機艙出口”等,利用制度“漏洞”,制造混亂的行為,就很難歸入行政處罰的范圍,但事實上又影響了機場秩序,不利于航空安全。對于此類行為,既要根據“情節”處理以儆效尤,增大追星粉絲的機會成本,也應“關口前移”,打造一個比較合理的“隔離帶”。
應當說,根據今年“五一”施行的《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將部分追星粉絲列入“黑名單”限制購票乘機,與國際做法接軌,也比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合理限定范圍。如果打擊面大了,既傷害多數追星粉絲,也損害航空公司利益;打擊面過小,又沒有什么實際效果。借鑒高鐵方面的做法,對擾亂機場秩序、危害航空安全的追星粉絲,如果牽涉相關犯罪、行政處罰或被機場管理單位認定的,應列入限制乘機對象。
誠然,追星是粉絲的個人愛好,也是他們不容剝奪的權利,但這種自由的實現,不應建立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基礎之上,而商業利益的考量,也決不能遮住監管的眼簾。對于愈演愈烈的粉絲追星亂象,該有一味法治“退燒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