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才安居購房 最高補貼100萬元
昨日,由市房管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西安市人才安居實施細則(試行)》出臺,并于本月起實施。細則在人才安居申請、審核、分配管理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其中,A類人才安居購房最高補貼100萬元;A類人才安居租賃補貼標準為6500元/月,最高補貼5年。
什么條件能申請
申請人才安居應符合4項條件
(一)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的A、B、C類人才(可申請購房補貼、租賃補貼、政府人才公寓方式保障);經市人社局認定的D類人才(可申請政府人才公寓、人才公租房、租賃補貼方式保障)、E類人才(可申請人才公租房)。
(二)已與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圍內營業執照。
(三)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5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房屋交易記錄。
自有住房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或安置的拆遷安置住房。
(四)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據悉,人才安居辦理需經過申請、初審、復審、聯審、終審5個環節。
租賃補貼啥標準
A類人才每月可領6500元
細則規定,已取得租賃補貼資格的人才,應會同用人單位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租賃補貼發放協議》,明確租賃補貼發放形式、金額、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等內容。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由市保障中心自協議簽訂的當月開始計算,當季度末發放至用人單位。
人才安居租賃補貼標準為: A類人才6500元/月(財政承擔52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300元/月),最高補貼5年;B類人才5000元/月(財政承擔40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000元/月),最高補貼5年;C類人才3500元/月(財政承擔28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700元/月),最高補貼5年;D類人才1000元/月(財政承擔8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200元/月),最高補貼3年。
購房補貼咋發放
每年發放20% 5年內發放完畢
細則規定, 已取得購房補貼資格的人才,在2017年12月3日之后購買我市商品住房并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由申請人會同用人單位與市保障中心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協議》,明確所購房源的具體信息、補貼發放形式及金額、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單位的協助管理責任等內容。財政補貼資金由市保障中心按年度核發,自《發放協議》簽訂時間的當季度末開始發放至用人單位,每年發放20%,5年內足額發放完畢。
人才安居購房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其中,A類人才最高補貼10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50萬元),B類人才最高補貼7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35萬元),C類人才最高補貼4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20萬元)。
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期間內,人才不能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處置補貼協議中所約定房屋,確因特殊原因需轉移所有權的,應由本人會同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認定按服務年限的比例退還購房補貼后,方可辦理該套住房所有權轉移手續。
購房補貼僅面向人才在我市購買的首套住房發放。已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可在我市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房屋,但不再重復發放補貼資金。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A、B、C類人才,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時,應會同用人單位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后,重新簽訂《西安市人才安居購房補貼發放協議》扣減已發放補貼資金,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已享受租賃補貼的D類人才,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后,自簽訂購房合同的當月,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實物配租咋分配
A、B、C類人才可自主預約政府人才公寓
細則明確, 政府人才公寓在達到分配入住條件后,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網發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A、B、C類人才,可按照人才層級及審批先后順序在市房管局官網自主預約所需房源;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D類人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市房管局官網報名,由市保障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公開搖號。
人才公租房在達到分配入住條件后,由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局官網發布房源信息,已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E類及以上人才,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市房管局官網報名,由市保障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公開搖號。未搖中的人才進入輪候,輪候期2年,輪候期內予以優先搖號。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標準為:A類建筑面積18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在本市工作5年并取得本市戶籍,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產權可贈與個人;B類建筑面積15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C類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D類建筑面積90平方米左右,3年內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50%確定。
人才公租房建筑面積為70平方米左右,租金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72%確定。
有啥監管措施
擅自轉租、轉借人才安居房 將停發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
《西安市人才安居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市保障中心負責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類人才的家庭情況、配租情況、補貼發放情況、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年審;用人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享受安居政策的各類人才的在職在崗和工作變動等情況進行審核,對離職或調動的及時上報市保障中心。
享受安居政策的人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補貼資金或退出實物配租:(一)弄虛作假、違規申請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二)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或被取消人才資格、收回人才認定書的;(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實際居住的;(四)擅自將人才安居房轉租、轉借或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的;(五)婚前夫妻雙方均以個人名義享受安居政策的,婚后停止標準較低的一方的安居保障;(六)其他應停止發放補貼的情況。
人才在享受安居政策期間,婚姻、在崗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會同用人單位主動進行申報。不再符合條件的,應退出實物配租房屋或終止人才安居貨幣化補貼。從不符合安居條件的時間起,享受實物配租的人才按照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租金計租,享受貨幣化補貼的退回已領取補貼。限期未足額繳納租金或退回補貼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支后,再由其向個人追回。
享受貨幣化補貼期間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個人、變更后用人單位與市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簽訂補貼發放協議。
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騙取人才安居資格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個人,市保障中心可將其違規行為在有關媒體曝光,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同時按相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人才安居工作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記者 趙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