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一名網約車司機開滴滴被運管處罰1萬,因不滿運管罰款,將當地運管訴訟至法院,在一審敗訴的情況下,不氣餒,繼續上訴,二審終于等來了公正的判決!具體如下: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7日9時27分,上訴人通過滴滴網約車平臺接單約車,駕駛皖S×××××本田鋒范轎車,由菏澤汽車西站速8酒店接送2名乘客到金盾花園,被被上訴人的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經被告調查詢問,上訴人認可了本次通過滴滴網約車平臺接單約車進行運營的事實。之前,上訴人通過滴滴平臺已成功接單5959單。
依據上述事實,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車輛進行了暫扣。后被上訴人進行了立案審批,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補辦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了上訴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上訴人表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請現在就作出處罰決定”。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于當日經集體討論后作出魯菏交(01)罰[2017]0516U01708070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上訴人處以10000元罰款。上訴人于當日繳納了罰款。
9月4日,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行政處罰決定,向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法律適用錯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由,請求牡丹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返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罰款1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10月20日,牡丹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不服牡丹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二、原審法院認定處罰程序合法也是錯誤的。三、罰款10000元違反比例原則,處罰不公且選擇性執法。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行政處罰決定證據充分。二、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三、罰款10000元是罰款的最低標準,罰當其過。
裁判結果: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魯17行終206號行政判決書:(1)撤銷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魯1702行初93號行政判決;
(2)撤銷菏澤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魯菏交(01)罰[2017]0516U01708070008號行政處罰決定;
(3)菏澤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于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返還原告已繳納的罰款10000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由被上訴人菏澤市交通運輸局道路運輸管理處負擔。
很多網約車車友表示很支持菏澤中院的公正判決,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