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株蘭草案”決定再審 當事人:原審判決對生活影響大 若改判無罪想申請賠償
來源:法制晚報
2016年4月,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農民秦運換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蘭草,在返回途中被森林公安截獲。隨后,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對秦運換提起公訴,秦運換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
案經媒體報道后引發(fā)關注,今年5月,秦運換看到媒體報道后認為自己無罪,遂提起申訴。
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下發(fā)了再審決定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由盧氏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案情
農民采三株蘭草被公訴 一審判三年徒刑緩刑三年
2016年4月22日,盧氏縣森林公安民警在巡查時發(fā)現(xiàn)秦運換拎著三株疑似剛剛挖掘的蘭草,隨即將其帶回調查,后給與秦運換行政處罰,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查看兩法銜接信息平臺的行政處罰信息時,檢察官認為秦運換已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遂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書后,對秦某立案偵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訴。
盧氏縣法院在2016年12月22日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秦某在未辦理野生植物采集證的情況下,擅自采挖蘭草一叢三株,經河南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非法采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遂認定被告人秦運換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秦運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而秦運換在5月24日拿到的盧氏縣人民法院下發(fā)的“再審決定書”顯示:被告人秦運換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訴,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判決申訴人無罪。
經審查,盧氏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決定本案由盧氏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而該案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對話
原判決對生活影響大 緩刑期司法學習也沒說采蘭花犯法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聯(lián)系到了案件當事人秦運換,其稱接到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后很高興,希望能夠改判無罪。此前的判決給他的生活帶來很大的困擾,若能夠改判,他希望能夠申請一定的賠償。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再審的日期確定了嗎?秦運換:還沒有,前天(24日)法院打電話讓我去拿的材料(再審決定書),說具體再審時間還要等通知。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還能回憶一下當天挖采蕙蘭的經過嗎?秦運換:那天本來就是上山采草藥的,看到那個蘭花,有香氣,就想著挖幾棵回家熏香。當時也沒有牌子立在那說這個東西不能采,所以我也沒藏起來,就放在摩托車上,結果回去路上就被森林公安的人給截住了,帶我去做了筆錄,說那個是蕙蘭,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當時跟您一起上山的秦帥,有沒有說過這種蘭草很值錢,是保護植物?秦運換:當時我不知道,我常年不在村里,在外打工并不知道這個草很值錢。我當時只知道有花,有香味,采的時候我們倆也不在一起。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您以前采過這種蘭草嗎?秦運換:沒采過。我一直都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回到家也就是歇一歇就走。所以森林公安后來去我家查,也沒查到家里有多余的蘭草,就當時那三株。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對于原審判決,你曾表示無異議并交納罰款,后來為何又申訴了?秦運換:我就是一個農民,也怎么懂法律,當時就想公安和法院都認定有罪了,那我還能上訴么?再說打官司也要錢,我就想著不上訴了。后來在網上看到媒體報道,有人說這個其實不違法,才開始覺得自己可能是冤枉的。但打官司又需要花錢請律師,我就在網上找有專門這方面的律師,而且是給我們窮人打官司的律師,于是就聯(lián)系了付健律師申訴了。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原審判三緩三的判決對您這兩年的生活影響大嗎?秦運換:影響還是挺大的。我也不能去打工了,因為緩刑的話每個月都要去司法所做匯報,學習法律,還要勞動。現(xiàn)在只能在家里種地,收入很艱難。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去司法所學習的時候,有了解到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方面的法律嗎?秦運換:沒有,學的都是別的方面的法律。學習期間也沒人告訴我采這個蘭花是違法的。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對再審有什么期望嗎?秦運換:肯定是希望能判我無罪。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有考慮過索要一定的賠償嗎?秦運換:確實有這個想法,因為之前的判決確實對我生活影響挺大,說我犯罪了就好像一個緊箍咒,我想著是不是能給一些精神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