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討工資 爭議不大先調解
近年來,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越來越多,國家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制度也越來越健全,如果出現因拖欠工資、交納社會保險等引發的勞動爭議應如何解決呢?
近日,房山法院受理了9起因拖欠工資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原告李某等9人訴稱:“其從2017年6月份在房山某科技公司工作,從2018年1月開始公司以各種名義和理由不發或者少發工資,經多次討要均無結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憑借公司負責人簽名蓋章的工資欠條明細,李某等人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請,立案法官告知其申請支付令有一定風險,如果不能獲得法院支持,還需重新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那么,“除了支付令、仲裁,勞動者維權還有還有啥途徑?”下面法官就以案釋法,向您詳細釋明勞動者如何維權。
爭議不大 可調解解決
案情回顧
蔡女士在某餐飲公司工作,因公司經營不善經常被拖欠工資,為維護自身利益,蔡女士向公司提出離職和補發工資,公司同意其離職,但工資可能得延遲一段時間。于是雙方到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了補發工資的時間和方式,同時在法院確認了調解協議的效力。蔡女士也按照約定的時間拿到了工資。
■法官釋法
房山法院郭珊珊法官表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可以申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后,可向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具有與判決同樣的法律效力,在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時可申請執行。
這是能夠最快速、最有效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可就金額、支付時間和方式等進行商議,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變通性。但是這種方式的難處在于各方均無爭議或爭議不大,能夠通過調解解決,所以現實實踐中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爭議還是少數。
法定期限內提書面異議 支付令即失效
案情回顧
申請人王某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杜某支付材料費、工時費22000元。
而后,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書面異議,法院裁定終結本案的督促程序,且案件受理費由申請人王某負擔。王某若想要回這筆錢,必須另行起訴。
■法官釋法
郭珊珊法官表示,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申請支付令具有非訴訟性和簡易、靈活的特點,但是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具體明確(所以對于利息或者賠償金這部分不在支付令的申請范圍之內),并且沒有其他債權和債務的糾紛的條件。
本案中,支付令同時具有一旦對方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立即失效,申請人需要另行起訴的風險,這就會增加申請人的時間成本和訴訟費用,所以需要慎重選擇。
仲裁后起訴 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
案情回顧
李先生自2015年11月到某汽修公司工作,2016年10月在工作中弄傷右手食指,11月經理告知其回家并拒絕賠償李先生的損失,工資發到2016年9月份,在此期間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李先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最低工資差額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9180元。仲裁裁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請求。
李先生不服裁決決定,遂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汽修公司支付李先生最低工資差額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8990元。
■法官釋法
郭珊珊說,《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都是采取先仲裁后起訴的方式,在以這種方式進行訴訟的時候,要注意提起訴訟的時間必須是在收到仲裁裁決15日之內,同時注意保留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等身份證明文件等證據材料。
以上三種方式都可有效解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可綜合考慮己方和對方的條件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