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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委副書記: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把傳銷掃出滄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6-01  來源:新格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222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5月30日,我市召開打擊傳銷集中整治專項行動會議,部署全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打擊傳銷工作,確保非法
5月30日,我市召開打擊傳銷集中整治專項行動會議,部署全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打擊傳銷工作,確保非法傳銷組織在滄州站不穩、藏不住。市領導宋仁堂、李克良、賈兆軍出席會議。 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宋仁堂強調,各級各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清當前我市打擊非法傳銷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充實打傳隊伍,始終保持打擊傳銷的高壓態勢,做到堅決廓清、毫不留情,將傳銷活動徹底掃出滄州。要突出工作重點,以“破大案、挖源頭、搗窩點、摧網絡”為主攻方向,始終保持“露頭就打、打早打小、重打嚴查”的高壓態勢;堅持打大、打深、打精,在前期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部位、重點領域、重點時段、重點人員,集中力量查辦涉及地區廣、參與人員多、社會危害深的大要案件。  宋仁堂要求,要按照“屬地管理、屬地負責”和“源頭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完善打傳工作責任制,切實把打傳工作抓緊、抓實、抓出實效;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要強化問責機制,專項行動期間,對領導不力、行動遲緩、問題突出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要堅決嚴肅問責;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內大要案件及時督辦,以強有力的問責推動打傳工作深入開展。  會上,副市長、公安局長李克良,副市長賈兆軍就做好打擊傳銷工作講了意見。
滄州市打擊傳銷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打擊傳銷工作,及時查處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滄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是受理傳銷投訴舉報的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認定、處理傳銷案件。
第三條 傳銷舉報獎勵的對象,即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它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機關、公安機關反映、檢舉、揭發傳銷活動的具體線索,并直接協助案件查處的自然人。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匿名舉報人在案后提出獎勵要求,并能證明與匿名舉報人確屬同一人的,按實名舉報人對待。與打擊傳銷工作職能有關的公務人員及信訪訴求的相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根據舉報的內容、真實程度和舉報人的貢獻大小,將舉報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舉報。舉報傳銷活動主要頭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實身份、銀行帳號、聯系電話、活動居住地點、講課資料等情況真實可靠,并直接協助查處工作,摧毀傳銷組織網絡,抓捕傳銷頭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員眾多,危害較重的大要案件。二級舉報。舉報傳銷活動的具體地點,傳銷授課組織者的姓名、聯系電話、講課資料等情況真實可靠,使執法機關直接摧毀傳銷組織,并立案調查。三級舉報。舉報傳銷活動的具體地點,傳銷參與者的姓名、聯系電話、直接上下線等情況真實可靠。一級舉報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00元。二級舉報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00元。三級舉報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元。舉報傳銷活動,情況不詳細、不準確,執法機關無處查找,無處取證,不能處置的舉報,不予獎勵。
第五條 舉報人申領獎金應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舉報人的的身份和舉報事實、獎勵數額由縣(市、區)打傳辦審核后報市打傳辦復核,經報市打傳辦主任簽字批準,按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審批程序審批后給予一次性獎金獎勵。同一案件多人共同舉報的共同分享獎勵,先后舉報的只獎勵第一個舉報人。
第六條 執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對舉報者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信息要嚴格保密,如發生泄密事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機關領獎,逾期不領獎者,視為放棄。
第八條 對弄虛作假、冒領獎金的,一經查實,追回獎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滄州市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滄州市房屋租賃防止傳銷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開展打擊傳銷工作,從源頭上鏟除傳銷活動生存的土壤,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無傳銷社區(村)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傳銷條例》、《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要加強對房屋租賃防止傳銷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與協調,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定職責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從源頭上遏制傳銷活動。
二、對房屋租賃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原則,實行分工負責,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
三、房屋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期限和用途;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3日內告知當地居(村)委會,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主動與當地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三方聯合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六)負責監督出租房屋使用情況,發現承租人有傳銷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
(七)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八)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四、當地公安派出所職責:
負責對轄區房屋租賃情況實施動態監管。
(一)對出租房屋進行登記備案管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分片包干,責任到人;
(三)定期檢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承租人與當地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三方聯合簽訂租的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發現出租房屋內有傳銷等違法活動,依法查處、取締。
五、管片民警職責:
(一)公安派出所管片民警認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制規定的職責,全面監管分包轄區內的出租房屋;
(二)與村(居)委會、小區物業密切合作,準確了解分包轄區內流動員人口及房屋租賃情況,全面掌握轄區內出租房屋的動態。
六、居(村)委會職責:
居(村)委會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積極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對區域內的出租房屋進行全方位監控和管理。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打擊傳銷、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轄區居民發現傳銷,及時舉報;
(二)組織對流動人口、房屋出租人進行打擊傳銷、維護社會治安等法制宣傳教育,教育流動人口自覺抵制傳銷,不參加傳銷活動,教育房屋出租人不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
(三)及時了解區域內出租房屋信息,并建立管理檔案,詳細記錄出租房屋、承租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當地公安派出所;
(四)督促房屋出租人與當地居(村)委會、公安派出所三方聯合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發現出租房屋內有傳銷等違法活動,及時舉報,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七、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職責:
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章要求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加強小區相關秩序維護工作,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物業服務區域內出租屋的管理工作。發現出租房屋內有傳銷等違法活動,應及時進行舉報,并配合、協助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八、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規定:
(一)房屋出租人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門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不按規定申報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六)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凡傳銷活動未被及時發現、取締,一個傳銷組織人員發展到30人以上,要嚴格追查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是否認真履行職責,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本通知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原標題《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堅決把傳銷掃出滄州》 來源:滄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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