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副局長被偷拍的艷照,紀委會用嗎?
撰文| 董鑫
在嚴書記之后,又一則輿情洶涌的事件有了結果。
一年之前,周祥輝擔任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副局長時,曾被自己的下屬、原民警池文偷拍到與一名女性通奸并舉報。
此后,池文因侵犯隱私先后被黃巖公安分局處以禁閉7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引發輿論關注。
一年之后,當事雙方迎來處置結果。曾經被偷拍的副局長被審查,偷拍的民警則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但事情不應該就此結束。
事件回顧
先來簡單回顧一下。
浙江省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原民警池文,在自己的上司、時任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副局長周祥輝的兩輛汽車保險杠底部安裝了微型GPS跟蹤器。
跟蹤周祥輝行程軌跡一年多之后,池文在他經常去往的一處別墅地下車庫安裝了微型攝像頭,獲取了周祥輝與同一女子在地下車庫內多次發生關系的畫面。
在2017年7月,池文安裝的GPS跟蹤器被周祥輝發現并報警。
黃巖公安分局對池文實施了7日禁閉,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調取社會視頻監控、利用跟蹤手段,嚴重侵犯他人的個人隱私。此外,還有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之后,池文向臺州市紀委、浙江省公安廳提交舉報材料。
此后,周祥輝被調離了黃巖公安分局,改任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
池文也被調離公安機關。
釋疑一:
半年前只調職不處分是否合規?
據澎湃新聞報道,早在2017年周祥輝發現被安裝跟蹤器之后不久,便向紀委“自首”,承認與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
但事后,周祥輝只是被調職,未受到黨紀處分。臺州市黃巖區監察委員會委員楊欣當時對媒體解釋,是因為周祥輝和林某的不正當性關系并未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并未予以處分。
這樣做是否合規?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可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及嚴重的,可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處分。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政知君,首先要明確,調離崗位也是組織處理的方式,當時可能是用這種組織處理的方式對周祥輝進行教育、挽救。
至于是否有黨紀處分,要明確之前紀檢部門有沒有受理關于周祥輝的信訪舉報問題,有沒有對此進行立案審查,開展核查工作。
如果立案了,核實之后,會采取相應的黨紀處理;如果沒有立案,可以不進行黨紀處理。
今年5月8日,據澎湃新聞報道,臺州市黃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臺州市黃巖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葉民國證實,紀委確實接到了有關周某某的舉報,且其中一部分內容經查屬實。
5月14日,黃巖區紀委正式對外公布,對周祥輝的違紀問題予以黨紀立案審查。
在今天(21日)黃巖區紀委的通報中,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發現,周祥輝的問題已經不止是“違紀”,而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天的通報
5月14日的通報
釋疑二:
下屬舉報上級,動機不純有影響嗎?
池文出生于1974年,是臺州黃巖人,大學畢業后進入公安系統工作。但因為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認為自己不受領導周祥輝的待見。
為此,池文持續多年通過電話和書信向黃巖公安分局紀委、黃巖區紀委匿名舉報自己的上司周祥輝,但并無回音。
2012年,池文又被借調到了黃巖區政法委下屬的調解中心。
作為舉報人,池文與周祥輝在工作上的不愉快關系是否會影響紀檢部門立案?
莊德水告訴政知君,官員落馬案件中,下屬舉報上級的情況比較多見。只是有一部分是匿名舉報,實名舉報者因為我們的保護制度,外界對他們的身份不得而知。
一方面,下屬舉報上級確實有“優勢”,他們都同屬于一個單位、一個部門,下屬對于上級的所作所為比較了解,舉報的證據或者指出的問題都比較精準。
但另一方面,下屬舉報上級,確實經常是出于個人利益受到了損害,比如沒評上職稱,沒能如愿升職加薪等,這種舉報的動機不是社會公共利益,而是個人私利。
不過,紀檢監察機構在接受舉報的時候,舉報動機并不在考慮之列,主要看舉報的問題有沒有可查性,是不是符合事實,然后去進行核查和調查。
“雖然不考慮舉報動機,我們也還是鼓勵出于社會公益心的舉報。”
莊德水說,如果下屬發現上級存在違法違紀違規的問題,即使與自己沒有關系,也應該向有關部門舉報,而不是這些行為傷害到了自己才舉報,這是公民社會意識提高的表現。
釋疑三:
偷拍來的證據,檢察機關會采用嗎?
今天池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消息,與周祥輝落馬的消息先后發布。
在上次被執行過行政拘留之后,池文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周祥輝長期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違反了黨紀,他的跟蹤和偷拍是在“取證”,不應被定性為侵犯他人隱私,而是“正義之舉”。
目的正確,程序就一定正確嗎?
莊德水說,監委紀委在進行審查調查的時候,主要采用的證據都是自己取得,不會完全用舉報人所提供的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可見,不管是安裝GPS跟蹤器還是攝像頭,池文確實是非法獲取了周祥輝的信息。
而根據《監察法》,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不過,也有例外。這要看偷拍和跟蹤的執行者是誰,是不是符合前提條件。
根據《監察法》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莊德水解釋說,這意味著如果有必要,監察機關經過授權,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跟蹤、偷拍等方式取證,但取證過程不是監察機關來執行,一般是公安機關,他們收集證據之后再提交給監察機關,這樣做在法律上才是認可的。
“如果是個人這樣做,不僅違法,偷拍來的證據也不確定是否經過加工或者技術處理,在法庭上可能不會被采信。”
資料丨澎湃新聞等
校對丨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