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崔永元怒懟娛樂圈“大小合同” 聽法律專家有一說一
來源:紅星新聞
2018年6月3日,崔永元又更新了他的微博。時間往前數10天,從5月24日開始,他一直在做一件事情,每天在微博上進行“小崔說事”。數天時間,他數度發文,曬出范冰冰千萬片酬合同細節、曝光娛樂圈“大小雙合同”潛規則、嘲諷“這哥們兒”4天6000萬……

其中,千萬元片酬與“大小雙合同”等引發輿論關注。
6月3日中午,據《法制日報》報道,由于@范冰冰工作室 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后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下午,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表示,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相關部門的介入,讓這場看似是崔永元懟范冰冰的娛樂八卦,成為了一起舉報事件。而崔永元的憤怒有跡可尋,他認為15年前的電影《手機》是對他個人生活的影射,不希望近日開拍的《手機2》再給他造成影響和傷害。
如何認定電影作品中的影射,在法律上它侵害何種權益,藝術作品虛構的尺度又該如何設定?如何看待崔永元曬合同的做法,片酬屬不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在娛樂圈中,“大小合同”或陰陽合同又是否常見,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崔永元部分過激的言辭又是否構成對劉震云、范冰冰等人名譽的侵害?

紅星新聞記者特別邀請幾位法學專家與律師,與我們共同探討一部《手機》引起的種種紛爭。
事件起于《手機2》開拍
崔永元心結難消15年后爆發
紛爭的導火索是近日電影《手機2》的開機,但崔永元心結的引子卻是埋在15年前,他對于電影《手機》影射現實生活耿耿于懷。
那年,崔永元是家喻戶曉的《實話實說》節目主持人,因患抑郁癥退出工作崗位,由同事和晶接替他的位置。而電影里的主角“嚴守一”是《有一說一》的名嘴,出軌電視臺女主持人“武月”,并為給她挪位置自己走了人。
電影里相似的設定和事件,讓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覺得,《手機》講的就是崔永元的故事,把他代入嚴守一,“給我造成了特別大的傷害”,此前接受新浪娛樂專訪時,崔永元如是說。
5月10日晚21時27分,馮小剛突然在微博中宣布將會拍攝《手機2》。
5月11日0時09分,崔永元在間隔不到3小時內,迅速在微博上回應《手機2》的開機:“馮小剛是渣子大家都知道,劉震云變成渣子速度偏快了一些。”
在這條博文中,他曬出了2018年4月7日與劉震云的來往短信。在短信里,劉震云這樣回復他,“但十幾年過去,主人公已是另外一個人,網絡世界的人。與您的擔憂沒有任何聯系”。并且,劉震云還告訴崔永元,新電影名字叫做《朋友圈》,讓他大可放心。
然而崔永元并沒有“放心”,他從五月末開始,連發十余條微博予以反擊,每條微博的轉評量都相當可觀。其中,包括曬出曬出范冰冰某演出合同細節,包括千萬片酬、詳細的衣食住行費用;曝出娛樂圈“大小合同”潛規則等。
6月3 日,據《法制日報》報道稱,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后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下午,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表示,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法律剖析:
崔永元披露的商業合同是否涉稅務犯罪?
這場紛爭由藝術作品影射而起,如何認定虛構與影射的界限?大眾關注點聚焦于“大小合同”,如何看待崔永元披露商業合同?這些合同又是否涉嫌稅務犯罪?崔永元的“反擊”又是否恰當?紅星新聞為此采訪了多位法律專家和律師,一同剖析這場風波。
1
涉稅:為何會有“大小合同”與“陰陽合同”?
紅星新聞:在娛樂圈,“大小合同”或陰陽合同是否常見?效力如何認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娛樂法團隊負責人張萍:針對娛樂圈中的“大小合同”、“陰陽合同”,一方面是行業內很多人的法律意識不強,存在很多不規范的行為,另一方面也是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現在很多地方都有優惠政策,稅點本來就比較低。越來越多的明星工作室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依靠在稅收優惠政策地區設立公司的方式,也可以合法取得低稅點的優惠。況且,強勢的一線大牌明星有議價資本,完全可以要求制作公司承擔稅費,例如前面曝光的合同中約定的就是稅后酬金。
所以,有時往往不是明星要求做“大小合同”,而是制作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可能會采取這樣的做法。如果制作公司以此降低稅的成本,從而達到降低整體制作成本,那么逃稅的主體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責任。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所謂的“大小合同”、“陰陽合同”,往往是指同一項交易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明,一份為暗,兩份合同的核心條款尤其是價格條款存在較大差異,前者對外公開或交給有關機關審查備案使用,后者才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和價款約定。實踐中出現陰陽合同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某些限制性規定。目前披露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范冰冰簽了“大小合同”或“陰陽合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合同雙方通謀形成虛假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來具體判斷。因此,如果對外的合同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話,則該份合同無效,例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而此時對內的合同,則要看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判斷其具體效力,如果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可能會導致合同的條款甚至合同整體都無效。
紅星新聞:利用“陰陽合同”逃稅避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張萍:我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翟繼光:出現這樣的合同,不一定是為了逃稅漏稅。還要看是否只按其中一份合同去報稅。另外,判斷是否偷稅漏稅,只看合同是不夠的,最主要的是要看企業在賬務上怎么處理,如賬上的數額是多少,報稅時報的數額是多少,只有這樣才能看出來。但由于涉及到企業的隱私,個人一般不容易發現。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個人所得稅必須要代扣代繳,一般都是合同里發錢的這一方來代繳。所以如果存在偷稅漏稅的話,可能不是藝人,而是支付片酬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查實,一般要繳納滯納金、罰款,屬于行政違法。要擔負刑事責任的可能性很小,2009年刑法修改后,不管個人還是企業,在稅務機關給予處罰后,將稅補交了,一般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因為考慮到偷稅漏稅和其他違法行為相比,情節不嚴重,直接給予刑法評價不合適。此外,如果隨意上升到刑法層面,可能會影響到市場活力。
2
曝光合同、用詞負面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
紅星新聞:崔永元在采訪及個人微博中,使用“渣子”“你不用演,你是真爛”“你爸掙的臟錢來養活你,不要和你爸一樣無恥”“徐帆也挺亂”,是否已達到侮辱、誹謗他人的界限?
張萍:從目前崔永元發布的信息來看,其言論有可能構成侮辱。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如果崔永元所述非事實,并且損害了相關人士的名譽權,則可能構成侵權。當然,也不排除這是一種宣傳、炒作手段。
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昆蔚:侮辱誹謗從民事角度上來講,涉及名譽侵權,這類詞語已經觸犯侵犯他人的界限。像“渣”、“爛”“無恥”等是明顯帶有對他人有侮辱性的詞語,從大眾評論來看,也確實降低了社會大眾對他們的評價。
紅星新聞:范冰冰作為娛樂明星,隱私權是否受到限制?與民眾的隱私權區別何在?
孟強:范冰冰作為娛樂明星,屬于社會公眾人物,也屬于注意力資源型的公眾人物。正是由于公眾人物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號召力,其言行舉止可能影響到社會大眾生活的各個領域,所以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當受限是現代社會的共識。
不過,娛樂明星不同于政治型的公眾人物,并不關乎公權力的行使,一般并無財產申報、公開的義務,其財產隱私仍然應當受到保護,演藝收入屬于個人私事。
盡管如此,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和基本根據懷疑公眾人物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進而暴露財產隱私的,則此時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他人還是有權檢舉和公開。公眾人物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可以通過提供反證等方式進行公開澄清。因為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而且按照世界各地經驗,當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輿論監督權發生沖突時,通常優先保護輿論監督權。
當然,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如自己的家庭住址、身體狀況等核心隱私仍然應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假如合同里其他涉及到隱私和商業秘密的內容也一起被曝光了,那么崔永元的行為就構成侵權。不能因為曝光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
李昆蔚:明星的隱私尺度相比普通民眾更窄,明星本身將展示自己的形象作為社會消費產品的一部分,明星的隱私本身就屬于曝光的一部分,應該是被更多人討論的。民眾具有窺視的欲望,在司法判例中,對明星隱私權的保護比普通人要低,對是否侵犯隱私的評判尺度要高,但這不代表明星沒有隱私權,可以隨便無尺度進行討論。
3
影射尺度:影射與藝術作品虛構的界限
紅星新聞:崔永元認為《手機1》影射了自己,且婚外情情節侵害了自己的名譽,但電影主創則對外堅決表示不存在影射。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影射情節是否存在?
張萍:如果故意以影射、暗示的手法對他人進行丑化、侮辱的,有可能會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當然,是否以含沙射影的手法侵害他人名譽權,必須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幾個構成要件,即(1)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2)行為人實施了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3)侵權行為指向特定的受害人;(4)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5)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聯系。
本事件中,還要分析《手機1》影片內容和崔永元之間的聯系,而且要嚴格區分影射與文學影視創作中的典型化手法。也無法判斷是否影射崔永元,以及崔永元的名譽是否因此受到貶損,降低其社會評價。
李昆蔚:對崔永元是否構成影射誹謗,主要看是否確實存在誹謗的可能,盡管沒有指名道姓,但對特定人物和特定事實的描寫,足以讓人產生對他人負面的印象,存在捏造事實的行為,降低了正面評價。但《手機》這部電影距上映已過15年,現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崔永元也不便再繼續主張。
紅星新聞:藝術作品虛構的尺度為何?影射在法律上涉及哪些罪名,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張萍:藝術作品創作中有種手法叫典型化(作家、藝術家對生活素材加工提煉,塑造典型形象的過程),區分典型化與“影射他人”的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如果惡意以影射手法丑化、詆毀、侮辱他人的話,則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名譽權侵權。名譽權屬于人格權的一種,名譽權侵權需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嚴重的可能構成誹謗罪。
孟強: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標準,通常只能根據個案來判斷,在認定時不宜過于嚴格,否則會影響到創作自由。當然,基本的共識還是有的,就是要看藝術創作是否會讓一般人產生特定的聯想,另外,如果影射的對象是公眾人物,他們應該要適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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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曬出合同條款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紅星新聞:從專業角度,如何看待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光的部分合同內容?
張萍:被曝光的合同約定的比較詳細,還可以看到合同所蓋的騎縫章。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范冰冰參與本片演出工作,片酬為稅后現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從演藝合同的角度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這份合同中,約定了不少對藝人有利的保護條款,這在很多經紀公司的合同中比較常見。包括關于衣、食、住、行中部分對藝人有利的約定,但比如保險方面、對劇本的建議修改權、對造型的拒絕權利等約定可能只有國內一線明星才能做到。
紅星新聞:據崔永元所述,其獲得合同的方式為相關人士主動提供,其披露的部分合同條款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孟強:相關人士主動提供合同的行為,很可能是違法行為。如果是演藝公司內部員工對外提供合同,則可能違反了其與公司之間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因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事項,對外泄露合同,則可能違反了保守秘密的約定。
如果合同真如崔永元所說,是別人主動提供,那么就不能說崔永元取得合同是違法的,但崔永元對外公開合同內容,可能侵犯他人隱私。
翟繼光:如果合同里存在商業秘密,不僅合同的甲乙雙方要保密,甲乙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也不能隨意泄露合同內容,崔永元的做法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在經濟生活中許多合同都是保密的,不僅雙方不準向第三人披露,并且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范冰冰完全可以起訴崔永元。
李昆蔚:范冰冰主張侵犯其商業秘密,但被曝光的片酬細節等合同內容,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存在爭議。一個明星的報價對于業內人士而言,其實是相對透明的,影視公司之間應該清楚明星的大致報價,甚至,還存在部分明星可以透露天價報酬抬高身價的情況。涉及到真正作為商業交往行為中的主體,片酬也不一定構成商業秘密。
第二,即使存在商業秘密,也不便主張賠償。一般情況下,泄露商業秘密會帶來實際損失。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泄露合同的行為給范冰冰一方帶來怎樣的損失,舉證難度較大。如果不能進行充分舉證,可能難以向崔永元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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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薪:演藝圈天價片酬是否合理?
紅星新聞:名人片酬太高一直飽受質疑,在法律上,是否有對工資高低進行規定?
張萍:明星片酬、導演酬金屬于勞務酬金,不屬于工資。明星片酬是市場導向行為,法律不予過多干涉。但明星片酬過高,對于制片方、電視臺成本就很高,同時也會壓縮導演、劇組其他人員和器具設備的費用,無法保證出品的內容,甚至導致越來越多劇粗制濫造。
2017年9月22日,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等五行業協會聯合發布《關于電視劇網絡劇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規定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制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其他演員不低于總片酬的30%。這是長期以來針對演員高片酬問題,有關部門首次明確提出具體的“紅線”,被業內稱為“明星限薪令”。由此可以推算,對于一個整體投資制作成本在2億、3億以上的影片,主要演員的片酬高達6千萬元,也是符合規定的。
紅星新聞:“明星限薪令”的性質和效力為何?如何發揮其限制的作用呢?
張萍:此“明星限薪令”并非法律法規,屬于行業的指導性意見,可以視為行業自律公約,由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演員委員會、中國電視劇制作產業協會、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五個協會聯合發布,也就意味著凡是屬于這五個協會的會員都須遵守。
各影視制作機構和演藝經紀公司都歸屬于不同的行業委員會,如果違反行業規定,將由行業協會或者行業紀律委員會進行處罰,如若嚴重的,將由行政主管部門即廣電總局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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