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顧雛軍案明日再審開庭,最高法官網等網站將進行圖文直播
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將于6月13日上午在深圳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開庭審理。

6月12日,顧雛軍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正忙著準備開庭事宜,他認為自己從始至終是無罪的,“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我有罪”。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提審顧雛軍案,2018年5月18日,此案合議庭召開庭前會議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
據央視報道,6月13日該案再審開庭,庭審將在最高人民法院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微博進行圖文直播。
涉三宗罪獲刑10年
顧雛軍,格林柯爾系集團的創始人,旗下控有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5月,科龍電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據《證券日報》報道,證監會相關負責人稱,2005年1月,國家審計署將科龍電器涉嫌虛增巨額利潤的情況轉證監會處理,綜合此前廣東證監局的調查,證監會認為,“科龍電器存在顯著風險,涉嫌違法違規”。
隨后顧雛軍被抓, 2008年1月,廣東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資本三項罪名成立,判刑十年,并處罰68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有罪判決排除了一項主要證據。判決書對于偵查機關的前后22份鑒定報告評析指出:鑒定人在法庭上,對一些司法會計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及鑒定報告中的基本內容等問題無法回答,并表示已經盡力了,“其司法鑒定的專業能力值得懷疑,其作出的司法鑒定可信度不高。”
判決書認定:“控方提供的證實犯罪數額的22個司法會計鑒定報告,不能作證據采用”,“對控方提供的證實科龍電器股民經濟損失的證言,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后,顧雛軍提出上訴,2009年3月25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顧雛軍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經濟犯罪案件需要有相關書證,會計報告、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但原審判決除了一些相關證人證言,沒有客觀證據證明我有罪”。
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的申訴交廣東高院審查處理。2014年1月17日,廣東高院對顧雛軍的申訴立案審查。在廣東高院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法決定再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意見提出,“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對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一年之后的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發布消息,顧雛軍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該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重新審判條件,決定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提審該案。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審本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2018年5月18日,此案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開庭前會議。最高法發布消息稱,庭前會議主要就回避、是否公開審理、非法證據排除、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重新鑒定、申請證人出庭、調取證據材料等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聽取檢辯雙方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張宏分別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證據材料,顧雛軍和原審被告人嚴友松分別提交了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顧雛軍還提出了要求法院調取證據材料的申請。合議庭逐一展示了新的證據材料,并充分聽取了檢辯雙方對有關問題的意見,合議庭還對原判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進行了梳理,了解了雙方爭議焦點,明確了庭審重點。
對于上述庭前會議具體內容等,6月12日,顧雛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不便透露,等到開完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