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擬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從事醫療活動
根據《中醫藥法》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起草了該規范,旨在促進和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該規范僅適用于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該規范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規范》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咨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服務,并明確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項目負面清單。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不得開展醫療氣功活動;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不得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咨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原文題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醫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