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話“湯蘭蘭”案再審審查合議庭審判長,直擊審查結論宣告現場
庭上,再審審查合議庭審判長用近30分鐘時間宣讀了審查決定。記者此前了解到,在5個多月的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共訊問、詢問、接談了與案件相關的144人次,制作筆錄172份、40萬余字,形成同步錄音錄像210余小時。
經過5個多月的再審審查,備受輿論關注的“湯蘭蘭”案有了結果。7月27日,黑龍江省高院作出再審審查決定,駁回“湯蘭蘭案”原審被告人湯繼海、萬秀玲等人的申訴。
2008年,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發生強奸案,未滿14歲的湯蘭蘭向警方報案稱,其遭受其父、爺爺、姨父、老師、姑父、叔叔、表哥及同村多名村民的多年強奸。該案歷經兩審,湯蘭蘭之父湯繼海等11人分獲無期徒刑和5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后,多名原審被告人以被誣陷、被刑訊逼供等為由對原判不服,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改判無罪。今年2月8日,黑龍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并依法組成合議庭。
該案再審審查結果已經公布,新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黑龍江省高院審監一庭副庭長、本案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
新京報:黑龍江省高院于今年2月宣布對案件再審審查,至今將近半年,對案件審查的過程是怎樣的?
孫觀宇:此前,該案原審被告人湯繼海、劉萬友、陳春付、于東軍等4人以被誣陷、被刑訊逼供等為由對原判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改判無罪。湯繼海并委托律師為其代理申訴。我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審查,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合議庭向原審同案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實、證據時,萬秀玲(湯蘭蘭之母)向我院提出書面申訴,紀廣オ、梁利權、王占軍、李寶才、徐俊生等5人向本院提出口頭申訴。
湯繼海的申訴代理律師提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違背人倫常理、不可能發生,各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是刑訊逼供形成,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代理意見;向我院提交了其調查取得的有關證據材料,并申請我院調查核實相關證據。
再審審查期間,我們對各申訴人的申訴理由,湯繼海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提交的證據材料和申請本院調查核實的證據,以及相關媒體和網絡關注的問題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合議庭行程2萬多公里,先后在北京、上海、江蘇、遼寧、河北及我省的哈、齊、牡、佳、黑等6省市12個市縣的法院、人民法庭、監獄、醫院、學校、看守所、鄉政府、證人單位及家里等地,訊問、接談、詢問了原審被告人、被害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及原公檢法辦案人員、相關人員等144人次,制作筆錄172份、40余萬字,形成同步錄音錄像210余小時;核查了涉案事實、證據,并調取書證70份;就涉案的專業問題向8名省內外專家進行了咨詢。
新京報:基于什么作出了這樣一個決定?
孫觀宇:再審審查的過程中,我們調閱審查了原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全部卷宗材料及辦案機關關于本案的會議記錄、工作記錄等;調查核實本案涉案物證、書證及提取情況;調查核實五大連池市婦幼保健醫院關于被害人湯某某的婦科診斷,并對被害人湯某某所患婦科疾病的成因進行補充鑒定;調取審查各原審被告人入看守所時的體檢表及看守所值班記錄;調閱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湯瑞井死因、萬秀玲“跳樓”的調查卷宗,并對湯瑞井尸體4處外傷成因進行補充鑒定;將湯繼海從服刑監獄提出至黑龍江省北安市五官醫院,對其牙齒脫落情況進行醫學檢查,并委托鑒定機構對拳擊是否能使一顆后槽牙單獨脫落進行補充鑒定;赴北京市等地就有關醫學、痕跡等專業問題咨詢有關專家;多次詢問被害人湯某某,并制作同步錄音;詢問除已故或因病等無法接受調查以外的參與偵查的偵查人員及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檢察人員,調查詢問了解本案情況的相關證人;走訪調查被害人湯某某曾經就讀的學校校長、教師及被害人湯某某家所在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及村民,調查詢問與被害人湯某某同時在李忠云家寄宿的同學、羈押各原審被告人的看守所工作人員及與各原審被告人同期同監羈押的相關人員,調查訊問本案全部11名原審被告人,并全部制作了同步錄音錄像;實地踏查案發村、湯繼海家居住過的房屋、羈押各原審被告人的看守所監室及提訊室;向監獄調查了解各原審被告人的服刑表現;聽取湯繼海申訴代理律師各申訴人原審辯護律師的意見及劉長海原審辯護律師和曾代理其申訴律師的意見,對全案的事實、證據進行認真審查,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審查終結,做出了這一再審審查結論。
新京報:上面提到,再審審查的過程中約見了原一審、二審辯護人和湯繼海的代理律師,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孫觀宇:本次審查,我們約見了各申訴人、偵查人員、公訴人、證人、鑒定機構人員和相關專家,為了確保案件審查的全面公正,我們就相關問題約見了一審二審辯護人和湯繼海的代理律師。
新京報:之前原審判決中涉及11名被告人,但今天公布的是申訴人湯繼海等10人強奸、強迫賣淫、嫖宿幼女再審審查案的結論。這是為什么?
孫觀宇:原審判決是有11名被告人,其中被害人湯蘭蘭的姑父劉長海以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于2012年10月26日入黑龍江省五大連池監獄服刑,服刑期間一直申訴、未減過刑,我院于2014年7月11日駁回其申訴,后其再向黑龍江省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于2016年1月6日駁回其申訴,其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于2017年7月21日駁回其申訴。
本次審查中,雖然劉長海也提出了申訴,但是他的申訴我們已經處理過,所以這次申訴人只有10名。
新京報:原審被告人在申訴中都提到,是因為遭受了刑訊逼供而做出有罪供述。審查對刑訊逼供方面調查情況如何?
孫觀宇:各申訴人申訴均提出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審查情況是這樣,湯繼海、萬秀玲、徐俊生、王占軍、李寶才、于東軍到案當日第一次被訊問即供認犯罪;陳春付、紀廣才、梁利權先后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供認犯罪。也就是說11名被告人中有9名被告人供認犯罪,其中6名被告人到案當天即供認犯罪。徐俊生從偵查階段至第一次庭審時始終供認犯罪。
各原審被告人分別羈押在4個看守所,各看守所在各原審被告人入所時均進行了體檢,檢查結果均無外傷,提審室均有用于隔離審訊人員和嫌疑人的鐵柵欄。湯繼海、陳春付、王占軍、李寶才、梁利權首次翻供均未提及偵查人員刑訊逼供,對此前為何作有罪供述自己均解釋不清。湯繼海、徐俊生、王占軍、陳春付、李寶才、梁利權即便翻供,仍稱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未遭受過刑訊逼供。而大部分有罪供述都是在看守所期間進行的。
湯繼海、萬秀玲、王占軍、徐俊生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均做過有罪供述,且始終供述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未遭受刑訊逼供。本案各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分別由多組多名偵查員或者檢察員取得,且有罪供述筆錄均有各原審被告人的簽名、捺印確認。
關于是否存在引供、誘供的問題,各原審被告人稱有罪供述或是偵查人員說一句自己學一句,或是偵查人員寫好認罪筆錄后讓他們簽字,但各原審被告人在個別情節上前后供述存在差異,各原審被告人供述之間在個別情節上也存在差異;某些情節是被告人先供述,被害人后陳述;有的被告人還供述了被害人沒有陳述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黑河市人民檢察院當年就對各原審被告人提出的刑訊逼供問題進行了調查,并要求參與訊問的部分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原偵查機關不存在對各原審被告人刑訊逼供、引供、誘供的公訴意見。
綜上,現無證據證實,湯繼海等10人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引供、誘供形成的。
新京報:根據此前報道,湯蘭蘭的爺爺湯瑞井在看守所內吐血,后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這其中是否涉及刑訊逼供的問題?
孫觀宇:經查,湯瑞井入看守所時身體無外傷。2008年12月13日,其在看守所監室內吐血,后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與湯瑞井同監舍羈押的申訴人梁利權及其他同監人員、五大連池市看守所監管干警均證實,湯瑞井在羈押期間沒有遭到毆打。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對湯瑞井死因進行了調查,經鑒定,湯瑞井系患肺癌死亡。
本次審查,向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學教研室調取湯瑞井尸體法醫病理檢驗報告書,證實湯瑞井死于肺癌,頭皮下出血時間在死亡前3-5天,皮膚的皮下出血為新鮮出血。經本院委托鑒定機關補充鑒定,鑒定意見為湯瑞井頭枕部皮下出血符合陳舊性損傷的特點,右前臂所見皮下出血符合新鮮出血的特點,上述外傷磕碰均可形成。湯瑞井于2008年12月6日在看守所最后一次接受訊問,7天后死亡,沒有證據證實其身體上4處外傷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所致。
新京報:還是關于刑訊逼供,湯蘭蘭之父湯繼海在第一次庭審時拿出一顆牙齒,稱是接受訊問時被偵查人員打掉的。這作何解釋?
孫觀宇:關于湯繼海當庭出示的牙齒,他在第一次庭審時拿出一顆牙齒,稱是第一次接受訊問時被偵查人員打掉的。但從其第一次接受訊問至第一次庭審近一年時間,檢察人員數次對其訊問,其均稱被刑訊逼供,卻始終沒有提及牙齒被打掉。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于庭審后向其核實該牙齒情況,其稱左邊一顆牙被偵查人員用拳頭打松動,兩三天后脫落。
本次審查,其又稱第一次接受訊問時下牙床左右兩顆倒數第二顆后槽牙被偵查人員打掉。但是,他在向給他做檢查的牙醫表述時,又稱,記不清被打掉牙齒的位置和數量。本院再次詢問其牙齒脫落的位置和顆數時,他說的情況又有改變。湯繼海所說的被打掉牙的顆數、位置前后矛盾。
本次審查,對湯繼海進行口腔X線檢查,其缺失牙齒未見殘根、上下頜骨未見骨折線。
經本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鑒定意見為拳擊可導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齒脫落,但因暴力打擊的力量和拳擊接觸面的因素,脫落牙齒常伴有牙槽骨骨折、臨近牙齒松動或牙折。現除湯繼海供述外,無證據證實其當庭拿出的牙齒是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打掉的。
新京報:還有關于湯蘭蘭之母萬秀玲在看守所內“跳樓”的情況。
孫觀宇:經查,萬秀玲被押解去接受訊問的途中,曾翻越看守所二樓下樓樓梯扶手至一樓樓梯,并非“跳樓”。
其在原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及本次審查調查翻越樓梯扶手的原因時,均稱在審查起訴階段,其向辦案人員提出要見女兒、被害人湯某某,后在被押解去接受訊問的途中,得知其女兒拒絕與其見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樓下樓樓梯扶手至一樓樓梯。因此,萬秀玲在看守所翻越樓梯扶手是因為女兒不愿意與其見面,而不是刑訊逼供。這是她本人承認的。
新京報:此前律師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民劉桂英與湯蘭蘭的通話錄音,錄音中湯蘭蘭表示,如果劉桂英幫她交三年學費,可以不指控劉桂英的丈夫。這份錄音是否對案件事實認定造成影響?
孫觀宇:經查,2008年11月1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第三次詢問被害人湯某某,其陳述曾被劉桂英的弟弟劉鎖柱強奸。同年11月5日,被害人湯某某給劉桂英打電話說,劉的丈夫蔡曉令、弟弟劉鎖柱將其強奸,向劉桂英索要1萬元錢。兩人通話后,劉桂英給被害人湯某某打電話繼續說此事,并請同村村民紀廣付幫其錄音。次日,劉桂英將電話錄音交給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于當日向被害人湯某某核實打電話一事,被害人湯某某承認有此事,并稱確實被蔡曉令強奸過,向劉桂英要錢是為了供其讀完初中。
本次審查,被害人湯某某仍堅稱被蔡曉令、劉鎖柱強奸,其之所以打電話向劉桂英要錢,是因為自己當時未成年,直系親屬都因本案被抓,她沒有生活費。
也就是說,被害人湯某某給劉桂英打電話索要錢款屬實,但其在打電話之前已經向偵查機關舉報過被劉鎖柱強奸,并始終堅稱被蔡曉令、劉鎖柱強奸過。被害人湯某某打此電話并不能否認本案各原審被告人犯罪的真實性,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新京報:該案中出現了兩份彩超單,一份顯示“子宮內有胎兒癥狀”,另外一份顯示“子宮未見異常”。兩份結論截然相反的彩超如何解釋?
孫觀宇:案發后,偵查人員在興龍山村黨支部書記秦懷玉、湯繼海弟媳楊玲的見證下,在湯繼海家萬秀玲的衣服口袋中依法提取了一張龍鎮農場職工醫院編號為1413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報告顯示時間為2008年3月31日,病人為王某某,檢查醫生為姚某某,檢查結果為“子宮內有胎兒癥狀”。
湯某某寄宿家庭房東李忠云證實,因被害人湯某某稱身體不適,其曾于2008年3月31日帶湯某某到龍鎮農場職工醫院以“王某某”的化名做過彩超,檢查結果顯示沒有問題,其于2008年10月3日將該彩超報告給了萬秀玲。
偵查人員將依法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給李某某辨認,李某某稱該報告不是其給萬秀玲的那份;偵查人員將這份報告給該報告載明的診斷醫生姚某某辨認,姚證實該報告不是其制作的。
偵查機關從龍鎮農場職工醫院依法調取了編號為1413的原始彩色超聲診斷報告電子檔案,報告顯示時間為2008年3月31日,病人為王某某,檢查醫生為姚某某,檢查結果為“子宮未見異常”。
上述兩份彩超報告列明的日期、患者姓名及年齡、檢查序號、檢查醫生、超聲診斷圖像完全相同,但檢查結論截然相反,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報告檢查結果為“子宮內有胎兒癥狀”,醫院原始報告的檢查結果為“子宮未見異常”。經向彩超醫生咨詢,兩份報告診斷圖像相同,圖像顯示子宮正常,無妊娠聲像。據此,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應是根據原始彩超報告變造的,變造的主要內容是將檢查結果從“子宮未見異常”變造為“子宮內有胎兒癥狀”。
萬秀玲在原審中供述,李忠云給其一張彩超報告,但是因為她不認字,不知道彩超報告的內容。本次審查,萬秀玲又稱沒有從李某某處拿過彩超報告,萬秀玲對此的供述前后矛盾。
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準確認定假彩超報告單是誰變造的,也不能查清變造的目的。但上述事實不影響對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不能因為沒有查清此事實而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
新京報:從此前披露的信息來看,原審中的一些證據受到了質疑,比如檢方指控,2003年多名被告人邊看光盤邊對被害人實施侵害,但原審被告提供的憑證顯示,湯繼海家的DVD購于2004年。原審證據的這些問題是否會影響事實認定和判決?
孫觀宇:對湯繼海家2004年1月15日前播放黃色錄像的機器的來源;原審判決認定第三起犯罪中,湯繼海等人用于綁被害人湯某某的柱子的位置、形狀;湯繼海一審庭審時出示牙齒的來源;依法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變造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由誰變造、變造目的;扣押的名為強迫曝光光盤的內容等,現在已經無法查清,但是我們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明體系,這些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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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擊“湯蘭蘭案”再審審查結論宣告現場
審查決定宣讀用時近30分鐘
2018年7月27日下午1點半左右,歷經5個多月調查的“湯蘭蘭案”迎來結果。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內,“湯蘭蘭案”再審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宣布,駁回“湯蘭蘭案”原審被告人湯繼海、萬秀玲等人的申訴。
因為案件發生時被害人湯蘭蘭尚未滿14歲,依據法律明確規定,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案件法律文書不對外公布。
黑龍江省高院第一審判庭的布置與其他法庭沒有區別,聽審席能容納80人左右。27日下午不到1點,檢察員和申訴代理律師首先入庭,隨后,該案再審審查合議庭3名法官身著法袍入庭。
包括湯蘭蘭父親湯繼海、母親萬秀玲在內的10名申訴人被傳喚入庭。其中萬秀玲等5名申訴人已經刑滿釋放,湯繼海等5名申訴人仍在監獄中服刑,萬秀玲就坐于10人的最左側。在此案之前的兩審審判中,湯繼海以強奸罪、強迫賣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庭上,再審審查合議庭審判長用近30分鐘時間宣讀了審查決定。記者此前了解到,在5個多月的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共訊問、詢問、接談了與案件相關的144人次,制作筆錄172份、40萬余字,形成同步錄音錄像210余小時。
在今天的再審審查結論宣告現場,原審案件被害人湯蘭蘭未現身。
當然,因為再審審查決定針對的是原審被告人提出的申訴請求,作為原審案件被害人的湯蘭蘭,本就不必出現在法庭之上。
記者采訪了解到,在案件再審審查期間,湯蘭蘭曾向法院表示,希望自己不再被打擾,希望能過上平靜的生活。
下午1點半左右,全場起立,再審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宣布:原審裁判認定各申訴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申訴人對未成年少女或強奸、或強迫賣淫、或嫖宿,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原審判決依法對各申訴人定罪并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各申訴人的各項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予以駁回。
結果宣布后,其中1名申訴被告人向法庭表示“有兩句話想說一下”,審判長回應稱,相關意見可以庭下溝通。隨后,10名申訴被告人被法警帶出法庭。
湯繼海的代理律師鄧學平就坐于辯護律師席上。
宣告結束后,鄧學平發聲,稱“剛才參加了黑龍江高院的庭審,已經知悉了黑龍江高院的駁回申訴決定。接下來,我們會在法律框架內繼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此前,案件原審被告人湯繼海、劉萬友、陳春付、于東軍等4人以被誣陷、被刑訊逼供等為由對原判不服,向黑龍江省高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改判無罪。湯繼海委托了律師為其代理申訴。
再審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告訴記者,案件審查期間,湯繼海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了調查取得的有關證據材料,并申請法院調查核實相關證據,合議庭對上述材料和證據逐一進行了核查。期間,法院也聽取了湯繼海申訴代理律師、各申訴原審辯護律師的意見和劉長海原審辯護律師和曾代理其申訴律師的意見。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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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蘭蘭案”:
實現司法正義需要司法機關與全社會共同努力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7月27日,黑龍江省高院駁回“湯蘭蘭案”有關當事人的申訴請求。這意味著,“湯蘭蘭案”在經過社會關注、媒體聚焦、審查法律程序之后,有了一個明確的結論。
從2018年1月底,“湯蘭蘭案”引發社會輿論關注和媒體報道,到2月8日,黑龍江省高院決定對湯繼海等人的申訴依法審查處理,到現在已過去將近半年。從目前所知道的信息看,“湯蘭蘭案”的申訴、復查均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
司法既是裁決的過程,同樣也是一個說服公眾的過程。讓公眾接受某個結果,有賴于當事法院依法盡可能地披露案情、裁決理由,回應輿論關切,解答案件中的各項疑點。
近年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諸多陳年舊案獲得了重新審視,一些錯案得以糾錯,“疑罪從無”等司法觀念也深入人心。這些司法個案既體現了實質正義,也確保了程序正義,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民眾對法治的信心。司法與民意保持良性互動,司法機關與全社會共同努力,形成了實現司法正義的合力。
“湯蘭蘭案”之所以能夠引發關注,就是發生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此外還有一個原因,“湯蘭蘭案”的情節太過“離奇”——一個女孩會被家人如此對待,同村那么多人竟然會做出如此獸行。很多人出于善良的本心,不能或不愿意接受這樣的結果。
▲湯蘭蘭的家。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就此而言,公眾輿論對“湯蘭蘭案”提出質疑、懷疑,也在情理之中。民眾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民眾和輿論有權利對具體個案表達合乎常理的懷疑,這也是司法監督的題中應有之義。
從當時的輿論來看,絕大多數人有一個共識:即湯繼海等人的申訴也是他們的權利。“湯蘭蘭案”的具體是非當然重要,而同樣重要的是——每一個案件中的當事人都有申訴的權利,并且這一權利也能夠在司法程序之內獲得尊重和保障。這個共識,正是多年來法治意識增強的結果,也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但是,無論案情如何“離奇”,無論公眾如何“懷疑”,事實終歸就是事實。案件有疑點進行復查,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經過了程序正義,那么司法裁決的結果就應當得到尊重和遵守。司法機關理應回應社會關切,但是,也不應為社會情緒所左右,從而影響司法公正。和社會關注、媒體報道作為社會監督并不必然是要“翻案”一樣,案件復查也并不一定意味著要推翻原來的判決。維護司法正義,才是真正的也是唯一的目的。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每一個司法案件中的公平和正義,來自于公正的關切,也來自于司法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獨立做出能夠經受得住歷史和實踐檢驗的審判。
囿于隱私保護,本案中的很多細節,可能不會公布,這也恰恰需要相關司法機關把握好法律尺度,充分釋法說理。
公眾對“湯蘭蘭案”的關注,主要是希望通過司法程序讓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是司法與民意的互動已成常態下的個案體現。“湯蘭蘭案”也是一堂普法課,相信很多人都從中學到很多——既包括案件本身的法律知識,也包括如何看待司法與民眾、與輿論的互動。(文/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