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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遭遇套路貸:3萬借款滾到600萬,被逼賣房還債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02  來源:新格網  作者:新格網  瀏覽次數:504  【去百度看看】
核心提示:原標題:上海一男子遭遇套路貸:3萬借款滾到600萬,被逼賣房還債“套路貸”是一種新型的犯罪方式,是指

原標題:上海一男子遭遇套路貸:3萬借款滾到600萬,被逼賣房還債

“套路貸”是一種新型的犯罪方式,是指不法分子用貸款的名義給受害人上套。常見招數有:以不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招攬生意;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要求償還“虛高借款”;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等,最終導致其“傾家蕩產”。筆者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法律專業人士,近年來接觸到越來越多的“套路貸”案件,一個個匪夷所思的案件背后,是一張張以借貸為名非法牟利的騙局。
案情回顧
王某(化名)是土生土長的上海人,家中獨子,父母疼愛有加,在上海市有兩套房,原本是一個生活富足的三口之家,卻因為“套路貸”傾家蕩產、痛不欲生。
故事還得從三年前說起,2015年,王某因有三萬元人民幣的資金周轉需求,向“套路貸”平臺借款并迅速得到放款,月利息15%。雖然王某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償還本金及利息,但當“套路貸”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調查清楚王某家的真實情況,得知王某在上海市長寧區有一套房產,并與其父母在上海市普陀區共有另一套房產的情況下,并不急于催促王某還款,且不斷向王某反復推薦關聯高利貸公司做借還,制造銀行流水痕跡等使得其債務不斷升級。
時間來到2016年,當三萬債務已經升級到了人民幣六百多萬元的驚人數額時,“套路貸”公司露出原本的猙獰面目,動用各種威脅、恐嚇的手段,向王某逼債,指使他將自己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長寧區的一套房產出賣還債后,又指使其將與父母共有的上海市普陀區另一套房產用以抵押貸款還債。起初,王某并不答應,但是“套路貸”公司糾集黑社會人員通過提醒王某的父母年紀大了過馬路要小心,現在馬路殺手很多;多次暗示知道王某父母的住處等各種方式令王某不堪其擾,在仍得不到王某配合的情況下,又開始以電話騷擾、去王某公司等手段各種騷擾。王某最終迫于壓力妥協了,接受了“套路貸”公司為王某制造的假父母,由假父母出具相關手續給王某對房產進行處分,并聯絡山西某公證處人員對該假父母的手續進行了公證,出具了相關《公證書》。由于當時王某名下有長寧區一套房產,未婚前不能再購買第二套,于是“套路貸公司”又為王某尋找到了長相不錯的對象(假老婆)。王某欣然與其至某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從而實現了將與父母共有普陀區住房在真實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規過戶到自己名下,為用以貸款還債之目的作了完美的鋪墊。成功制造了一起“假父母、假老婆、假公證”的“三假”房產過戶案。不動產登記局將房產轉移到王某名下后,王某以取得的新房產證成功抵押貸款人民幣四百多萬元還了債。隨之,“套路貸”公司讓王某與結婚不久的“妻子”離婚。
由于新的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王某出借貸款的機構開始催還借款,頻頻的催收短信被王某父母發現,這才知道自己房屋已經被過戶辦理了抵押貸款。其老夫妻二人感到問題十分嚴重,遂來到律所向我尋求法律幫助。在我的幫助下,老夫妻二人作為原告,于2017年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提出認定該房產過戶登記行為無效,撤銷該房屋轉移登記及其相關房產證,以及將產權恢復至原告名下等多項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鑒于本案所訴產權轉移登記的行政行為缺乏合法有效的事實依據,依法應予撤銷,恢復原狀。
首先,評價行政行為的效力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根據本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本案被告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不是依據原告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合法的事實依據。被告強調當時有《公證書》為據,鑒于現已查明,該公證書不具有合法性,且已經被原作出機關撤銷,故該房產過戶行為自始沒有合法依據,故其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本案鑒于其房產過戶行為自始缺乏合法有效的原告授權過戶的事實依據,其行政行為依法不具有合法性。
再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當前被告提供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依據是不合法的公證書,并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對產權變更具有真實意思的授權。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對照本案,被告作出產權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撤銷原行政行為,立即恢復原狀。同時,撤銷該行政行為不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且如果不撤銷原行政行為,對原告權利產生實體影響。據此,依法應當撤銷所訴行政行為,將原告的產權恢復至原告名下。
法院判決
最終,上海市某法院認為律師的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違背客觀事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房產過戶登記的發證行政行為無合法依據,應予糾正,不動產登記局已核發的房地產權證被判決撤銷。本案當前仍然在上訴期內,各方是否上訴,目前還不確定。
律師提醒
急需用資金,謹防“套路貸”。“套路貸”是一個披著金融工具外衣的騙局。雖然當前我國刑法打擊和部門監管雙管齊下,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防不勝防。要特別注意:
1、理性消費,到正規機構借款;
2、上網查詢相關公司資料,看其是否正規;
3、簽訂合同要謹慎:警惕到手現金“打折”、高額罰息、利滾利等霸王條款,避免讓借款“滾雪球”式的發展。(注:文內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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