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長再被約談
8月6日,針對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造假問題,生態環境部聯合山西省政府對臨汾市市長劉予強進行了約談。

約談指出,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工作,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必須做到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切實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但是,今年3月底生態環境部組織檢查發現,臨汾市6個國控空氣自動監測站部分監測數據異常,采樣系統受到人為干擾,并在查實有關情況后依法移送公安部。
4月11日,公安部將案件移交山西省公安機關。山西省迅速組織偵破,抓獲16名犯罪嫌疑人,并依法移送起訴。經調查,臨汾市環保局原局長張文清授意局辦公室主任張燁和監測站聘用人員張永鵬,組織指使許冬等人故意實施破壞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行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張永鵬組織人員通過堵塞采樣頭、向監測設備灑水等方式,對全市6個國控空氣自動監測站實施干擾近百次,導致監測數據嚴重失真達53次。
今年5月30日,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涉案16人作出判決:主犯張文清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主犯張燁、張永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13名從犯中,負責監測站運維工作的原河北先河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崔勇勇、張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和6個月;其余11人分別處以拘役4至6個月,緩刑8個月至一年不等的處罰。
約談認為,臨汾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造假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蓄意犯罪行為,且發生在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確保環境監測數據準確真實并公開通報西安市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件之后,教訓深刻,影響惡劣。臨汾市不在污染防治上下功夫、真抓實干,而在監測數據上動手腳、打歪主意,嚴重背離了中央要求,嚴重誤導了環境決策,嚴重侵害了公眾知情權,嚴重傷害了政府公信力,情節十分嚴重。
通報稱,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山西省于2017年5月與各地市政府主要領導簽訂《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責任書》,進一步明確了具體責任和要求。但臨汾市6個國控空氣自動監測站一年內被干擾近百次,成為犯罪分子自由出入的場所,特別是曾經出現報案并對有關人員實施過拘留的情況下,仍未引起重視,仍未落實職責,仍未建立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工作責任嚴重缺失。
面對約談,臨汾市長劉予強作了表態發言。他表示,誠懇接受約談,將痛定思痛,汲取教訓,深刻反思,狠抓整改,確保大氣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實處,以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兌現承諾,取信于民。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臨汾市長劉予強出生于1963年1月,他于2016年5月開始任臨汾市代市長、市長。這也是他第二次因環保問題被約談。
去年1月19日,臨汾市政府因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二氧化硫濃度長時間“爆表”問題,劉予強被原環保部約談,臨汾市并被同步暫停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項目的環評審批。
當時,劉予強表示,對臨汾市大氣環境質量現狀和存在的環境問題深感不安,心情沉重,如芒在背,如坐針氈,將誠懇接受約談,正視問題,深刻反思,舉一反三,強化整改,狠抓落實,嚴肅問責,盡快拿出方案,壓實責任,深化治理,確保大氣治理工作落到實處,盡快遏制大氣環境質量惡化趨勢。
此次約談,生態環境部又提到了上次約談的情況。

生態環境部稱,(上次)約談后,臨汾市采取措施,積極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上收之前就存在數據不實等問題,2017年上半年全市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仍然不降反升。在這種情況下,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并通過更加有力的舉措消化歷史數據問題,應是臨汾市整改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快解決全市大氣環境嚴重污染問題的客觀需要。
“但是,臨汾市委、市政府不敏感、不警醒,對過去存在的監測數據造假問題未汲取教訓,對可能出現的干預監測數據行為沒有進行警示,導致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再次發生,且長時間沒有得到制止。”通報稱。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次約談后不久,去年2月25日臨汾市環保局局長郭波即被免職。時任臨汾市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文清臨時主持工作了一年時間。
今年3月,張文清被任命為臨汾市環保局局長,但沒多久,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造假問題案發,他也由此落馬。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去年9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對“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做出了明確要求。
其中提出,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環境保護部約談的市(地、州、盟),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省級黨委和政府。
對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意見》提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